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
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1、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
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
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2、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
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