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处罚预备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倾向性的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其次,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比照的既遂犯,应是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不是随意想象的既遂犯。
最后,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况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实施终了,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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