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法,离婚就是离婚。”
但在假离婚作为不得已的选择前提下,如何确保对方履行承诺,如期复婚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通过各种措施提高违约成本,让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从而屈服于家庭共同体利益。
比如假离婚前,通过转账记录、借贷合同,让靠得住的第三方来设置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出轨,不再按计划复婚时,第三方单独起诉违约一方即可。又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将财产分配给相对弱势的一方,让强势一方在自由与上千万财产之间做选择。
除去法律手段之外,还有其他思路,来把握强势方的命门,譬如政商关系中利益往来的细节,用法律自由来制约婚姻自由。
倘若在这些违约成本之下,对方还是未按约复婚,恐怕确实是遇到真爱了,成人之美放过彼此,也未尝不可。他有他的贫贱夫妻百事哀,你有你的精彩新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