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的双方,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算。
从登记程序上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书中除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外,还必须声明“双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而一般意义上的先同居后结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填写的是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需表明双方自何时开始同居,现在是否同居等情况,只需填写双方的身份信息并表明“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因此,可以通过结婚登记手续对补办结婚登记、先同居后结婚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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