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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不配合怎么办?

  • 离婚房产
  • 2021-11-22 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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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马律师事务所

一、离婚房产过户不配合怎么办?

离婚房产过户不配合还可以通过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申请强制执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甲方: 男,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 。

乙方: 女,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 。

双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婚前财产权属约定

甲方婚前财产清单:

(1)

(2)

乙方婚前财产清单:

(1)

(2)

3、双方约定上述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权属,婚后仍归各自所有。

第二条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处理原则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必须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的,双方均应当本着合情合理、保持使用物良好状况的原则进行使用,一方故意损毁他方财产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如果需要修理的,修理费用原则上由财产所有人承担。但另一方使用时间较长、使用频繁的应当适当分担一部分修理费用。

3、双方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不能由双方在婚后进行处理,如果必须处理时需征得双方儿女的同意,并邀请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否则处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4、婚后一方如果发生患病、灾祸,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无法满足需要,同时有国家机关证明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正接受社会救济无能力承担时,另一方为承担扶助义务时可以在不征求其子女意见的情况下处分个人婚前财产。

第三条 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

1、双方婚前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债权人姓名、金额、清偿期限详情如下:

2、自本协议签订后一方因个人生产或者生活发生的债务由一方自行负担,另一方无需承担。

第四条 双方对婚后财产的权属约定

1、双方结婚之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平时的日常生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但一方主动要求多承担生活费用的,另一方应当允许。

3、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

① 一方劳动所得;

② 一方偶然所得;

③ 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

④ 一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 一方投资、生产、经营的收益;

⑥ 一方取得的债权。

第五条 双方对遗产继承权的约定

双方日后如果发生疾病、灾难等引起死亡或意外身故,其生前财产按继承法由公证处处理。

第六条 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抚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

第七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一)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二)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

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遇到离婚这样的一种情况,可以到法院来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出明确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如果判决其中一方当事人获得房屋的产权,那么另外一方面当事人需要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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