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外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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