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
条,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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