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凭是否有私生子就认定重婚罪。中国不知有多少私生子?难道有私生子的他们都构成重婚罪?那不如直接将重婚罪的法律条文改成只要有私生子就构成重婚罪。更不能仅以有婚外情就定重婚罪,否则以后任何一方只要有婚外情,另一方都可以索要巨额赔偿,过错方不给巨额赔偿就必须以重婚罪予以定罪量刑,如果都这样,那么不用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直接到看守所去谈条件即可。
张雄(化名)先生与李英女士(化名)结婚,两个人毕业于中国的最高学府,结婚五六年,没有孩子,基于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张雄通过网络认识了另一个叫王萍(化名)的女孩,一来二去,张雄和王萍两人有了孩子。张雄觉得如果让别人知道其与第三者在一起会不光彩,他与王萍的事情,从未告诉身边的人,更谈不上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张雄觉得事已至此不想再逃避问题,于是张雄就在2022年春节向李英坦陈过错:不想离婚,希望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而李英表面上无事,但私底下通过跟踪、录音、收集资料的方式欲将张雄予以定罪判刑,并提出索要近2000万元的赔偿,否则不原谅、不放过张雄。
双方没有协商成功,李英经常跑到公检法去闹,公安机关便以重婚罪予以立案侦查。之后,检察院以事实重婚罪提起公诉。
起诉的证据主要包括:张雄有私生子的事实;一个从未见过张雄的房东(王萍居住房屋的房东)证言;一个从未聊过天而只在电梯口见过张雄两次的清洁工之证言;王萍在妇产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生、护士、同屋产妇家属的证言;一个临时月嫂的证言;张雄在孩子需要紧急剖腹产而同意剖腹产签署栏上,钩了是“女孩的配偶”的证明以及填写孩子的父亲是张雄的出生证等。检察院就这些证据指控张雄构成重婚罪,希望张雄认罪。
出于对张雄负责,我将检察院的意见带给张雄,并将事实重婚罪的法律规定、量刑、司法实践、本案证据的证明力等告诉张雄,让张雄自己决定是否作有罪辩护?张雄的意见:事实承认,但是否有罪听从法院裁判。
结合本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以及尊重张雄的意见,我强调:无论找什么理由,都无法掩盖张雄因为出轨给李英造成的伤害。张雄确实错了,但只是道德上的过错,我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什么构成重婚罪?
不能仅凭是否有私生子就认定重婚罪。中国不知有多少私生子?难道有私生子的他们都构成重婚罪?那不如直接将重婚罪的法律条文改成只要有私生子就构成重婚罪。更不能仅以有婚外情就定重婚罪,否则以后任何一方只要有婚外情,另一方都可以索要巨额赔偿,过错方不给巨额赔偿就必须以重婚罪予以定罪量刑,如果都这样,那么不用到法院打离婚官司,直接到看守所去谈条件即可。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们并不同时满足事实上重婚罪的条件: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公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张雄与王萍没有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雄认识王萍的时间就很短,才一年多。张雄与王萍在一起的时间更短,在这两年当中他们很少在一起,张雄居住在北京西城,工作在海淀,而王萍居住在北京东边的河北省燕郊。事实上,张雄很少去燕郊,根本不存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本案所有的证人证言即使是真实,包括给王萍进行剖腹产的医生、照顾王萍的护士、临时月嫂、同产房的病友家属、在电梯里遇见的清洁工,都只是短短住院七天内只见过张雄两次,而他们都没有与张雄交流过,至于王萍的房东都没有见过张雄。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公众的范畴怎么解释?难道从未交流过的医生、护士、病友、清洁工就构成了公众吗?难道从未见过面的房东就构成了公众吗?难道他们毫无根据的猜测就达到公众认为吗?我认为:重婚罪的“公众”应是当事人周围的邻居、同事、朋友,而不应任意扩大到不认识的陌生人。
事实上的重婚罪,最起码也得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本案当中王萍案发时都没有达到20周岁,连婚姻的形式特征都不具备。
事后反思
就这样,一审开庭完毕,辩护词也提交上去,没过多久,法院通知我:还得开第二次庭,我又去复印材料,看到卷宗里,法院函明确注明:经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张雄犯重婚罪证据不足,请检察院继续补充证据。第二次开庭并没有什么有价值的新证据,无非就是希望张雄认罪,张雄仍坚持承认事实,是否有罪听从法院的判决。最后法院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当我问张雄是否上诉时,张雄说:“那天判决完毕,法官问我什么意见?我说虽然不服这个判决但我尊重法院的判决,当然,我也真心感谢法官,如果没有这次人生经历,我不会改变我自己的性格。福祸所依,这是我要经历的磨难,就当我用一年的时间去获取人生最有价值的毕业证。在经历此次磨难,我没有责怪任何人,我对任何我伤害过的人诚恳道歉,包括李英、王萍、父母等。出去以后,好好照顾自己的家人、父母,好好开始工作,我对未来充满希望。”
其实,感情无对错,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本案中,李英也是受害者,就像我当初对张雄所说:“张雄你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你伤害到李英,也许她对你爱之深、责之切。”具体为什么会导致今天?诚如张雄所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事情都是有因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