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以对方不得再婚为条件,决定子女的抚养权不仅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荒唐怪事,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这种包含对方不得再婚的离婚协议并非所有内容均无效,仅仅是约定不得再婚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包括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