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和权利
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具没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患者的举证义务在于证明医疗伤害的结果存在。例如,患者应以门诊病历、医院的收费收据等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以受到医疗伤害后的病例、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医疗伤害结果的存在。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者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患者无须花费精力金钱去证明医方有过错,但这并无损于患者的举证权利,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者依然可以提交给法院。特别是在医院举出全部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如果不能掌握必要的证据,就会陷于被动的局面。所以患者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依然应积极地收集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姿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根据这一规定取得的病例资料复印件仍有权利向法院提供,以防止医院在具征过程中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对于上述医院举证的证据种类,如患者能够掌握,都可以向法院举证。
综上,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就其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受到医疗伤害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既有利于实现实体法上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价值,又有利于实现程序法上提高举证效率及审判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