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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有关婚姻忠诚(婚姻法对婚姻的忠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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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4: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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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武汉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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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把手教你怎么写夫妻《忠诚协议》才有效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这份契约的基础是双方互有感情,契约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组建一个家庭,携手人生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是“倡导性规定”。所谓倡导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又称为鼓励性规范、引导性规范。讲直白一点,法律建议已婚人士都应当“互相忠实”,但并非强制性要求


如果法律规定强制规定已婚人士都必须“互相忠实”,那也就没有了出轨这档子事,离婚貌似也可以禁绝了。


Tips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倡导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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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的协议,一般还会约定若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如何如何的后果与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其实是对对方的不信任,是对一方出轨的后果把“丑话讲在前面”,是用白纸黑字强化了明确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对万一离婚时相关事宜的未雨绸缪。


法律对“夫妻互相忠实”没做强制性规定,在“夫妻互相忠实”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夫妻忠诚协议也当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了。要不要签订忠诚协议,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怎么签忠诚协议,也是当事人自己看着办。


Tips2:忠诚协议不是婚姻的必选项,是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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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当然具备法律效力呢?


这个问题没法一言概之啊。


首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面,从来没就忠诚协议事宜有过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裁判口径、尺度也不一致。最后,即便是学术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没有达成共识。


所以,明律也不好直接言之凿凿地说忠诚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非要概括的话,可以说忠诚协议这种协议本身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它不违法,符合公序良俗;但忠诚协议里个别涉及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就未必是有效的了


还有,即便是完全有效的忠诚协议,或者忠诚协议里有效的条款,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也是“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这话讲得有点文绉绉的,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们爱咋滴就咋滴吧,这事儿我们法院不管的,革命靠自觉……


Tips3:忠诚协议一般有效,但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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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不如一见,明律来举两个忠诚协议的案例,再援引一下相关意见,简要分析一下。


案例一 王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时间:2021年8月31日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号:(2021)陕01民终136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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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是不是忠实,是你们之间的情感、道德问题,不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你们自己商量着办,我们法院不管的。


这种判法是业界主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持此种观点。


江苏高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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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时某某与聂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时间:2020年8月24日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号:(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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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关于婚姻过错赔偿金2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原告依据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的婚内出轨行为提出该项主张,被告称该欠条是因为夫妻吵架,家人调解,其保证回归家庭所写。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该借条名为借条,实质上包含了忠诚协议的内容。该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确实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且被告自认2019年3月因原告在上海徐泾地区抓被告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向徐泾派出所报警事件后离家至今。故原告据此主张婚姻过错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额方面,鉴于原告称部分是借款,部分是保证金,再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感情状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5万元。


裁判要旨:忠诚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有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酌情支持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上海高院对于忠诚协议在2203年第1期的《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这样答复: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这种判法看上去部分支持了忠诚协议,但其实不然。法院之所以支持了部分赔偿金,并非源于忠诚协议,而是源自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被告有法定过错,判被告给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和有无忠诚协议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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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是2020年的,判决书最后附的法律条款还是婚姻法。现在对应的应该是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其实法官认为被告出轨是“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支持了5万元损害赔偿金。


表面上看,貌似案例一和案例二打架了。其实内核还是一样的:忠诚协议我们法院不管,不过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我们可以一并处理


Tips4:不离婚,仅依据忠诚协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处理;离婚但没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不处理忠诚协议;离婚且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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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貌似忠诚协议没什么大用处,写不写都无所谓?


不是的,明律认为忠诚协议可以写的,有条件也应该写的。


主要原因有:


1, 毕竟法律并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符合法律精神、道德要求、公序良俗。


2, 哪怕法院“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但忠诚协议也是有效的,当事人还是要遵守的。没有枪头的枪也能捅死人,就算是纸老虎也是能咬人的。不可能每一位婚姻当事人都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有清晰准确的认识的。约束一个,和谐一对,稳定家庭,造福社会。


3, 忠诚协议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状况、处理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有参照、参考作用


4, 成本低,就一两张纸。签订后,对于非过错方有好处没坏处。顶不济也可以拿出忠诚协议“打脸”过错方,让其在非过错方轻蔑、正义的目光下瑟瑟发抖,羞愧地低下了头。


Tips5:签忠诚协议成本低,也没什么坏处,这个可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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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签一份忠诚协议呢?网上随便下载一份可以不可以?


网上下载一份现成的忠诚协议文本也未尝不可。但网上鱼龙混杂,正确的朴实有用的、谬误的极端倾斜的文本都有。


实际上,越是谬误的极端倾斜的忠诚协议文本反而越是受普罗大众的欢迎和追捧,下载量多、好评多。然而,很遗憾,那种约定“一方出轨就自动离婚,且离婚后永远不得再婚”、“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出轨方净身出户”、“出轨方一次性赔偿100万违约金”、“出轨方自切小丁丁”等的条款,看着是挺痛快的,可惜不算数,瞎热闹。


下面奉上明律总结的写《忠诚协议》的N个实用干货:


1,所谓“忠诚协议”恰恰不要用《忠诚协议》做题目,可以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协议》、《协议》等。可以这样写“若一方出现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反正钱和钱有没区别,自愿分割财产给的钱款和“出轨赔偿的钱款”并无不同。


2,所谓“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的条款,因为离婚协议不办离婚手续不生效,对方可以“反悔”,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


3,约定的具体忠诚行为不能涉及到过错方基本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不然是无效的。例如约定“晚上10点15分前必须回到家,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上不封顶”,“男方如有不忠诚行为,视为立即离婚,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离婚手续”。


4,其他和人身权利有关的也都不能约定,约定了也是无效的。例如:不能写剥夺过错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的条款内容;不能写过错方出轨后即丧失、放弃、转移继承权的条款内容。


5,所谓“忠诚协议”中过错方承担后果过于显失公平的,也属无效。例如常见的约定“出轨者自愿净身出户”就是无效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因为出轨就必须付出全部财富的代价,明显是不公平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过过错方自愿这样操作,法院一般也不干涉,只是法院不支持这样判决的。


6,明确约定哪些情形属于违背了忠实义务,可以罗列一下:嫖娼或卖淫行为;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即约炮);与异性的通奸或同居行为;重婚或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出现婚外生子女;所谓情人、恋人、异性知己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谎称未婚在外风流……


7,违反忠诚约定的后果可约定成“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金额明确,要设置合理,标准因每个家庭而异。比如,家庭资产1000万元,年收入80万元,写个30万元损害赔偿金没毛病。家庭资产100万元,年收入10万元,写个3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就有点儿浮夸了。


Tips6:签忠诚协议不能叫“忠诚协议”;涉及人身权利的、一边倒的、不合实情的条款不要写;不忠实的情形需明确,后果写明具体金额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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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我就不写了,因为忠诚协议内容较多且需要一点专业知识,直接套用模板不一定合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明律大致说下《忠诚协议》的框架与结构


1,题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推荐)、《婚内协议》、《协议》等。


2,个人信息:双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首部:套话,一般写明为什么事宜男、女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云云。


4,婚姻概况:结婚登记时间、登记机构名称、生育子女、目前住址工作等现状。


5,忠诚约定:具体罗列一下哪些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6,财产约定: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等大额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属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下同);收入(工资、奖金、房租、投资收益等)的归属;

共同财产的保管、使用、处分;赠与、继承财产的约定;个人财产归属于另一方的约定(若需要);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若有)。


注意5,6应结合起来,互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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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写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违约金,需要有具体数额。


8,尾部:协议的份数、生效时间与条件,条件允许可约定办理公证。


9,落款:签名、日期。可有见证人。


10,附件:相关资料,例如结婚证、房产证、既往承诺书保证书等。


Tips7:框架结构就是这么个框架结构,自己往里面填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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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上有三种东西是超级快的:光速、不可追的往日时光、变心的翅膀。


一个人要出轨要变心,是拦不住、防不住的。包括婚姻、忠诚协议等在内的所有契约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此所谓“君子可欺之以方”。约束婚姻当事人是否忠实的,更多靠情感、道德来调整,而不是靠法律或写在纸上的忠诚协议。


从这个角度讲,法院说得“革命靠自觉”也是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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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终)

夫妻约定“忠诚协议”有效吗?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呢?

典型案例: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夫妻约定“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约定“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约定“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婚姻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类型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断出现,导致该类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本文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指出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规则。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及类型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协商,在婚前或者婚后,达成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负夫妻忠实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多以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而缔结的协议。

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的呈现形式主要有:1、限制人身型忠诚协议。如约定某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丧失小孩抚养权并承担抚养费等;2、给付财产型忠诚协议。这类协议实践中最为常见,如约定:违法协议一方“净身出户”、赔偿或补偿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等;3、混合型的夫妻忠诚协议,这种类型是以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承担人身和财产性后果为违约责任。

二、以案释法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三、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往往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法律效力,而对财产关系的约定若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是建立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的,只能受婚姻相关法律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的约束。所以,忠诚协议中如果出现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这部分内容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忠诚协议中大多规定的是财产事项,因此忠诚协议也是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财产的相关规定,可见夫妻之间自愿通过协议来调整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然有效的。需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效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为忠诚协议其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民事法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签订忠诚协议,当然,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除外。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签订忠诚协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否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显然违背“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和“私法自治”的法律原则。

四、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诚协议的主流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五、小结

夫妻忠诚协议从表面上看可以有效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但实际上夫妻忠诚协议往往包含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有效。如果夫妻一方想要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风险是极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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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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