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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如果只有一家投标方(投标单位只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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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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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齐齐哈尔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通过资格审查只有2家供应商,可以继续采用竞争性磋商吗?

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资格审查只有2家供应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磋商?非政府采购项目,但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实施是否可以?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的部分回复,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问题?

留言编号:4322-3672940网友提问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的项目如果要实行资格预审,请问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还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不是也是属于响应文件?

国库司答复:资格预审是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前置程序。采购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加资格预审的前置程序。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留言编号:7656-3669484网友提问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说“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这个“采购过程中”是否指来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资格审查只有2家供应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磋商?

国库司答复:《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过程中因供应商中途退出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留言编号:1364-3676817网友提问

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呢?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留言编号:9596-3660866网友提问

现有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问题咨询: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金额为100万至200万,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产生供应商,至磋商或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止,获取磋商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以下问题均在上述背景下,问题1:是否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或谈判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问题2:如首次采购发布终止公告后,采购人重新采购时,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重新采购?问题3:如首次采购发布终止公告后,采购人重新采购时,还是采用原方式并发布采购公告,至磋商或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止,获取磋商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还是只有2家,这种情况如何继续采购工作?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留言编号:4410-3675662网友提问

作为中央预算单位,下级单位有一个家具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5万元(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审计指出,该项目不能采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因为不符合五种条件之一。问题一:该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但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实施是否可以?问题二:若该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国库司答复: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形及内控制度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对此未作规定。

2、采购家具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留言编号:6925-3670276网友提问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指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这里说的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意思是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只是参与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2家,这个时候磋商可以进行;还是可以理解成符合资格条件的只要有2家,最后报价的也有2家,磋商活动也可以进行。谢谢!

国库司答复:《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过程中因供应商中途退出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留言编号:9375-3667171网友提问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磋商,是否一定要按照经评审最低价作为价格评审基准价?还是可以采购人自行设定。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仅对竞争性磋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做出规定,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没有规定,采购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留言编号:2879-3671967网友提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独的装修(如某政府办公楼进行改造装修后继续作为办公楼使用)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即使金额超过400万元也可不用公开招标,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政采网有类似项目,金额达2000多万的装修改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央及地方集采目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描述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问具体是什么规定?我单位为中央直属单位,单位计划对原办公楼进行了部分翻新和局部改造,预算金额800多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留言编号:5221-3674640网友提问

我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单位地点分散范围广,单独的零星装修修缮工程多且金额不定。根据我省规定,装修修缮需要走定点采购(定点目前是对400万以下适用),我单位装修修缮年度预算900多万,请问我单位能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招三家供应商为我单位提供装修修缮工程服务?若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则需要走工程招标,是否需要按照服务区域,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采购。若不采用公开招标,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装修工程是否需要按照服务区域,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确定三家供应商?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对于确需由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应当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不能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直接招三家供应商。

2.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可以视为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3.关于地方出台的有关文件,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留言编号:9207-3647577网友提问

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投标代表不是本公司员工可以吗?

问:

在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公司质疑排名第一的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不是本公司的员工,而是另一家资质达不到要求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投标代表不是本公司员工可以吗?

答:

这个异议不成立。国企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问题当中的“质疑”应该叫“异议”才对。这个异议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投标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派谁做自己的代表,可以派自己组织内部的员工,也可以派自己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只要这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注: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应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在招标投标法规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当投标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当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投标活动时,可以通过签订授权书的方式授权其他人员作为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的行权范围由授权书约定。在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授权代表在投标活动中作出的民事行为对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2.1.1投标函签字盖章一栏规定: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涉及的法理和《招标投标法》并无本质不同,如遇到类似问题,以上分析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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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资质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联合体中标的合同如何签订?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成员变化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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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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