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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婚姻法变通规定(大理白族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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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20 05: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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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中

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

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

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问题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就瑕疵婚姻登记的行政救济问题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因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应由行政诉讼处理——廖怡与丁辉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

本案要旨: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诉讼只能受理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也只能就胁迫结婚的自行撤销,因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应由行政诉讼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2日第7版

2.由于申请人冒名骗取结婚登记造成登记结果错误,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杨树诉宾川县民政局结婚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登记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方冒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造成人证不符,登记结果发生错误,应予撤销。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2年8月10日

3.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王某某诉民政局婚姻登记撤销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法信 · 司法观点

1.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由于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所必备的各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这些形式和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法上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主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予以处理。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婚姻登记方面的瑕疵的做法,早在2005年10月份就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2005]行他字第13号《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予以确认,本次司法解释首次对最高法院的态度以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婚姻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登记类似于物权登记,属于对于民事权利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确认和公示之外并不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产生其他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是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主要依据,所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仅在于确保登记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性有效条件。因而,除非这些程序和形式已经具有了法律所规定的影响婚姻效力的实质性作用,否则,一般来说,这些程序和形式应当是可以事后补正的,不应当仅因申请结婚登记的部分条件和程序的瑕疵而影响到登记的效力。因此,一般的程序上的瑕疵不能被作为认定撤销结婚登记的原因。

(一)行政复议

由于婚姻登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机关实施的,因此,对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进行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适当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如果婚姻登记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到婚姻的实质性条件,法院不得撤销婚姻登记,而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婚姻登记的瑕疵影响到婚姻实质性因素的认定,比如说双方均未到场,且无法证明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才可以撤销该结婚登记。

(摘自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第127~128页。)

2.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受骗方的救济途径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欺骗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瑕疵的救济途径。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根据前述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明确的,被骗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仍然不明的,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理由在于: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前提是当事人身份真实,通过民事诉讼更能够体现当事人离婚或不离婚的意志,故可提起离婚诉讼;而对婚姻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故两种途径可以选择。当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仍然不明时,不仅程序上使民事起诉条件不能满足,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欺骗一方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不存在这样的障碍。申请婚姻登记要求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就是保证婚姻登记申请人不仅是自然的人,而且是法律上的人,就是保证申请登记双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婚姻登记,欺骗一方的虚假身份并不影响诉讼进行。

(注:本观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废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89~190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法信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离婚诉状不会写?姚志斗律师来支招

离婚起诉状(一):

女方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由www.duanmeiwen.com整理]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一样,尤其是被告有十分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期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我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我照顾自我;受了委屈,没人能够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状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悲哀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一样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好处,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向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向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持续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说明: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状况;此刻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此刻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务必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我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我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我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起诉状(二):

离婚起诉状(范文)

姚志斗律师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加之被告和婚外异性长期偷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贴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长期以来的婚外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结婚后,被告经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刚开始觉得很疑惑,之后经过了解,才明白事情原委。原先被告在结婚前就和一个叫XXX的有夫之妇长期持续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开始不相信,于是注意调取了被告的手机通话清单,发现自2006年以来,被告使用过的139872XXXXX号码和该女人使用过的130XXXXXXXX的号码以换号码、呼叫转移、发信息等方式频繁联系。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多次劝告被告珍惜完美的家庭,和这个第三者一刀两断,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远原告,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吵,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向和该妇女长期持续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孩子,原告一向忍受着,独自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

2、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应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2007年8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向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3、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2008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向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推荐立即手术,因思考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向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状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偷情,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杨欣钰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杨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向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潜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一天自我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30%承担,即每月1000。00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二0一0年08月13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离婚诉状不会写?姚志斗律师来支招

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

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中

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

试图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

来解决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问题

裁判规则

1.因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应由行政诉讼处理——廖怡与丁辉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案

本案要旨: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诉讼只能受理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也只能就胁迫结婚的自行撤销,因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应由行政诉讼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22日第7版

2.由于申请人冒名骗取结婚登记造成登记结果错误,当事人主张撤销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杨树诉宾川县民政局结婚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在登记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一方冒名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造成人证不符,登记结果发生错误,应予撤销。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

来源:云南法院网 2012年8月10日

3.当事人认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王某某诉民政局婚姻登记撤销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第2版)》,吴春岐、姜志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司法观点

1.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由于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登记所必备的各种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这些形式和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影响行政机关作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法上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主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予以处理。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婚姻登记方面的瑕疵的做法,早在2005年10月份就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2005]行他字第13号《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予以确认,本次司法解释首次对最高法院的态度以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登记程序瑕疵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婚姻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登记类似于物权登记,属于对于民事权利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确认和公示之外并不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产生其他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是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主要依据,所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仅在于确保登记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实质性有效条件。因而,除非这些程序和形式已经具有了法律所规定的影响婚姻效力的实质性作用,否则,一般来说,这些程序和形式应当是可以事后补正的,不应当仅因申请结婚登记的部分条件和程序的瑕疵而影响到登记的效力。因此,一般的程序上的瑕疵不能被作为认定撤销结婚登记的原因。

(一)行政复议

由于婚姻登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机关实施的,因此,对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进行婚姻登记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适当的决定。

(二)行政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如果婚姻登记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到婚姻的实质性条件,法院不得撤销婚姻登记,而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婚姻登记的瑕疵影响到婚姻实质性因素的认定,比如说双方均未到场,且无法证明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才可以撤销该结婚登记。

(摘自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第127~128页。)

2.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受骗方的救济途径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欺骗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瑕疵的救济途径。

实际上,《〈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根据前述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明确的,被骗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仍然不明的,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理由在于: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前提是当事人身份真实,通过民事诉讼更能够体现当事人离婚或不离婚的意志,故可提起离婚诉讼;而对婚姻行政登记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故两种途径可以选择。当起诉时欺骗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仍然不明时,不仅程序上使民事起诉条件不能满足,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欺骗一方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解决纠纷。行政诉讼不存在这样的障碍。申请婚姻登记要求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就是保证婚姻登记申请人不仅是自然的人,而且是法律上的人,就是保证申请登记双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撤销婚姻登记,欺骗一方的虚假身份并不影响诉讼进行。

(注:本观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废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89~190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法信


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最高人民关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规定

关于婚姻登记行为的诉讼,关于婚姻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冒用他人身份证婚姻登记要离婚(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犯法吗

内地人进行婚姻登记时 内地人进行婚姻登记时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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