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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吴秀月)夫妻离婚,孩子应该判给谁?有婚前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就一定作数吗?5月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获悉,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可婚前约定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爸爸。
王丽(化名)和邓林(化名)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202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上法院要求离婚。婚前,两人曾签署协议记载“双方婚后有了子女,无论何时,女方可以决定子女归哪一方,男方无异议”。
近期,两人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争执而上了法庭。
王丽说,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自己是最适合的抚养人。邓林则认为,5岁的女儿正处于生长关键期,不希望她受到不良影响。
庭审中,对于5岁孩子的抚养权,结合现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坚持以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案,认为母亲言行举止和个人修养都不适合抚养女儿,孩子适合与父亲共同生活。
承办法官表示,儿童最大利益应当指儿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状态下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评判儿童最大利益时应考虑当事人给予儿童的爱护、影响、教育的能力,来推定如何做出裁判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以说,该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摈弃了“父母本位”思想,将儿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和父母各自的条件来指定儿童的监护人,以确保儿童得到较好的保护和照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现阶段王丽有待加强修养,约束自身交往行为,故由其直接抚养女儿难以得到良好的影响和教育,婚生女跟随父亲邓林共同生活为宜。当然,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个动态性概念,当事人经过修正能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亦可再次主张抚养权。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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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和财产分类中的规定是:双方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展规定,并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其中的一方向法院折你去哪个诉讼解决,根据法院最终给出的离婚判决书严格执行。
二、 抚养权的概念是什么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三、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离婚后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都应该现在夫妻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进行约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应当尊重孩子的想法并且应当是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有帮助的。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个人部分的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这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夫妻财产分割焦点案例: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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