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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山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基本案情
原告步某、被告贾某均系再婚,1989年10月双方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事实婚姻。2019年初,原告步某查出肺结核,被告贾某看到在济南医院费用很高,又怕被传染,将原告、被告双方名下的存款全部私自取出外出,致使原告因医疗费不足提前出院。后联系上被告,要求其拿出取走的存款给原告看病,但被告拒不拿出。原告为此起诉离婚。
原告步某:
1.判令原告步某、被告贾某离婚;2.判令婚后共同财产存款30万元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为对共同存款256854元依法分割,对山东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共同债权46087元的住房押金依法分割。同时要求债权46087元归原告所有,在共同存款中扣除债权)
被告贾某:
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将山东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属楼房屋给被告,并向被告支付保姆费700000元,其便同意离婚,东西不到手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原告步某与被告贾某均系年逾花甲老年人,且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各自的子女,自1989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导致双方因家庭琐事也曾发生过矛盾,在二人退休后,矛盾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在原告身患疾病后,因住院治疗护理及双方子女不断干涉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人曾在2012年租用单位房屋并交纳押金46087.2元,被告作为融资人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0月2日分五次向山东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225550.7元,并于2019年11月18日将上述融资款及利息共计226869.4元取出,并将其中的226854.4元融资款转账至其本人账户。
原告生病期间由其子女进行护理照顾,原告曾于2020年2月12日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后又申请撤诉。2021年10月12日,原告第三次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自2019年农历腊月23日起就没见过原告。
(另,原告因身患疾病在开庭当天未参与诉讼,在庭审后,本案审判人员见到了原告本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询问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人表示意思真实,坚决不同意与被告和好。被告在庭审期间拒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审判人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去被告贾某处向其宣读了对原告进行的调查笔录,并向其出示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质证。)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步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二、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步某财产分割款128427元;
三、驳回原告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老年人因丧偶、离异等原因而进行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本案系老年人离婚纠纷,在判决离婚时,应首先考虑判决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本案即是如此,原告随其子女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在判决离婚后,应保障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遂在判决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略有倾斜,酌情将案涉住房押金条分割给女方所有,以满足其此后的住房需求。
文稿:梁春丽 靳 鹏
编辑:史梓敬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深,老年人的生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在老年人的生活中,婚姻生活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那么,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应该是怎样的呢?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
一、诚实、相互尊重
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应该以诚实和相互尊重为基础。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真诚地沟通,并给彼此留足够的空间和自由。此外,他们也需要理解和包容彼此的缺点和不足,同时也应该珍惜和欣赏彼此的优点和长处。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结婚多年,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始终把彼此之间的诚实和相互尊重看的非常重要。所以尽管他们的孩子已经长大成人,他们仍然坚持把彼此放在第一位,共同享受生活。
二、分享生活和精神支持
在老年人的婚姻中,分享生活和精神支持同样至关重要。他们需要共同经历生活的喜悦和挫折,支持和鼓励彼此走过人生中的艰难时刻。此外,他们还需要学会从彼此身上获得精神支持和力量,以应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适应变化和灵活性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老年人的婚姻生活中,需要具备适应变化和灵活性的能力。例如,当一方身体出现问题时,需要另一方能够给予照顾和支持;当生活中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时,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和适应。如王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相互理解和包容的老年夫妻。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这种理解和包容特别重要。尽管王先生经常受到腰椎病的折磨,但周女士总是会毫不犹豫地给予照顾和支持。
四、保持个人独立性
老年人的婚姻生活中,保持个人独立性的意义同样重大。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应该在婚姻之外保留一定的私人空间和独立性,以便获得个人成长和发展。同时,也应该给彼此留足够的空间和时间,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独立。陈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保持个人独立性的老年夫妻。尽管他们已经结婚多年,但他们仍然注重保留个人的空间和时间。陈先生喜欢摄影,经常外出采风,刘女士爱交际,跳广场舞。由于在他们的婚姻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获得自由和独立,成为他们婚姻长久和稳定的保证。
以上就是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应该是怎样的一些方面。当然,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存在着诸多变数和挑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面对。
总之,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应该是怎样的,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但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诚实、相互尊重、分享生活和精神支持、适应变化和灵活性、保持个人独立性等,都是老年人婚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夫妻双方一起努力,才可以度过愉快、健康、长久的婚姻生活。
父母操劳了一辈子,到老了还要被“啃”?“新型啃老”、“强行啃老”这些词的出现,反映了在当代社会中一部分老年人面临的困境。
子女长大后自己挣得不够花,还惦记着自己父母的三瓜两枣。
子女们嫌弃父母对自己管教太多,在父母老后却打着“为父母好”的名义,要求老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自己“代管”,认为老人花的钱都是浪费,只要出门就会被骗。
把老人当小孩,自己却可能是“巨婴”,我们终究活成了自己讨厌的样子。
更有甚者,理所当然把老人的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强占老人的房屋、拿走老人的银行卡,美其名曰“我给你养老”、“怕你被骗”,然而最终老人却没有落到分毫好处,可能还会落得打骂。
血缘关系固然浓厚,却不是任何人支配和占有血缘至亲财产的理由,即使是亲生父母子女,如果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老人的财产,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为保护老年人权益,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规定,老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收益等权利,不得违背老人意志夺取老人的财产。
老人自己所有的房屋,其他亲人不许侵占,未经老人同意(强迫同意也不行),不得改变房屋的产权关系,例如把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老人承租的房屋亦是。
老人有独自居住的权利。子女不能强迫老人必须和自己住,或者不经老人同意就把人送进养老院。
老年人享有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婚姻自由,打骂、殴打、侮辱、遗弃老人也都被法律禁止。
(1)案例概述:侵占母亲房屋,最后还是要还的
冯老太,她到了退休年龄,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本该颐养天年,却因为她的女儿柳某看中了她的房子,被多次辱骂殴打,被迫要搬走。
柳某说冯老太有精神问题,购买保健品是浪费钱,一面说着要保护母亲的财产,另一面却想把冯老太驱逐出房屋,搬走老人房屋的东西、抢夺老人的钱财,还抢走老人的手机不让她报警,更换门锁,要把房屋用来收租。
冯老太想独立居住,同时自由支配自己的钱财,在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柳某归还侵占自己的物品钱财,停止侵害,还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柳某要归还侵占财产和房产证、在一年内双方不许干涉各自生活等条件的调解协议。
同时,法院裁定柳某不许再对冯老太实施暴力行为,不许骚扰冯老太,不许进入冯老太名下的房屋。
(2)法律分析
冯老太的房子属于冯老太本人,柳某想要冯老太搬走将房屋出租,必须要经过冯老太本人的同意。
柳某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冯老太、损坏冯老太的手机、电话线,强行搬走冯老太的家具,拿走冯老太的房产本,这些强迫手段都是非法的。
冯老太有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
柳某的行为已经涉及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要追究她的侵权责任,目前还只是民事责任。如果行为更加严重,还可能会触犯刑法。
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暴力手段侵占老年人的房屋只是非法侵占老人财产的一个具体方面,可以将子女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的类型大概分为三种:
(1)借用变占有
在子女自身已经有独立经济能力后,如果面对大额支出钱不够,往往会选择向父母借钱。出于亲情的考虑,子女向父母借钱一般不会打欠条,而父母也几乎不会主动要求自己的孩子还钱。这时,还钱就需要靠子女自觉。
然而即便是向外人借钱都可能会欠钱不还,成为父母的“老赖”更不会有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损失。在父母面前,子女往往可以是“有借无还,再借不难”。
加上一些人会有“我每月给他们赡养费,他们虽然借我的钱,但是最后没钱还不是要找我”的心理,将赡养费和自己向父母借的钱混为一谈,就更不可能还钱了。这时,老人借出去的钱自然也就其实为子女所占有。
(2)代管变占有
子女可能会以“害怕父母被骗”、“父母不懂经营”等理由,将老人的钱代为保管。 老人已经形成自己长久的思维模式,对于发展的社会,确实会容易面临容易被骗、不懂投资的情况,然而,把老人的钱直接攥在自己手中,治标不治本。
当钱在自己手里拿久了,自然就很容易产生为自己所有的心理。代管老人的房子,却擅自将房屋拿去出租、或者偷偷变更房屋产权,这种事情屡见不鲜。代管老人的工资卡,却拿着老人的工资卡去花销,这种事情恐怕也不少。
(3)找理由去直接占有
老人的财产在老人身后确实是由老人的子女等亲人去继承。也正因为如此,在老人生前就惦记着老人财产的人也不少。
当老人的财产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会给自己的继承所得带来损失时,子女就会采取手段提前“获得”财产。
事实上,只有产生既定的法律事实时,才能谈到法律适用。在老人生前,老人的财产只属于老人自己,不需要子女超前获得“继承权益”。
如老人晚年想要再次结婚,子女考虑到婚后财产的分配,就会百般阻扰,或者提出要结婚可以,可是要先把房子什么的给自己,以防止结婚后老伴侵吞。
实际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早有规定,老人有结婚自由,子女根本无权以同意结婚为条件要求老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子女。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得到的保障,但是并没有惩罚性措施。此类的民事纠纷一般会适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子女的行为极其恶劣,也会触犯刑法。
对老年人的法律救济,除了国家立法规定的老年人享有的福利和保障外,在亲子关系上,因为大部分涉及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需要老人自己去法院起诉。
然而老一辈的人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受到自己思想的影响,不愿让家丑外扬,就会选择忍气吞声。
我国加大全社会的普法教育,让老人也知道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方便老人起诉,如果赡养人分布在各地,老人可以就在自己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懂法的老人,法院和基层的普法工作者也会给予耐心的帮助。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子女自然也在其中,而应该仗着身份优势去侵占老人的财产,这不道德,更不合法。
1460/老年人离婚后不搬出(离婚后不搬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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