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枣庄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林德志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林德志(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德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德志利用担任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建设处副处长,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设协调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局长,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厦门市建设局局长,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昭义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昭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昭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昭义利用担任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王进江
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王进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进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进江利用担任贵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贵州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遵义市政协副主席,省政协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
编辑:史梓敬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家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潘家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潘家华(资料图)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华利用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兼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行业统一实施财会管理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和生产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98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家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潘家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信息显示,潘家华曾担任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多年,2012年11月,潘家华被免去该职。
2021年5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潘家华被查。
2021年11月,潘家华被开除党籍。经查,潘家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执纪违纪,帮助烟草行业私营企业主谋取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出国旅游;将多名亲友安排在烟草系统工作;家风不正,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烟草系统违规获取巨额利益;贪图享乐,生活奢靡;对纪法毫无敬畏,靠烟吃烟,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1月4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文《把队伍建强 让干部过硬》。文章点名潘家华:中央纪委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等蜕化变质的害群之马,有力维护了队伍纯洁。新时代新阶段,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的风险考验愈加凸显,必须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按照“三不”一体推进理念深化系统内正风肃纪反腐,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战士。
在同期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另一篇文章《以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为建设纪检监察铁军提供有力保证》中,再次点名潘家华:严肃查处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严重违纪违法案,彻底揭露其靠烟吃烟,利用“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为个人和家族谋取私利的贪腐本质,果断清理门户,肃清政治影响,始终保持严管严治势能常在、管党治党后墙坚固。不断强化“不能腐”的制度约束,坚持办案、整改、治理一体贯通,把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与推动深化改革、堵塞制度漏洞结合起来,把整治作风突出问题与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运用案例分析、系统通报、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对反复出现、普遍发生和带有典型性的问题,找准症结、研究规律,排查风险、加紧整治,发挥审查调查的治本功效。
据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红网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案例(非国家人员贿赂罪立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案例(非国家人员贿赂罪立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60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