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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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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9 18: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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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前言

结婚是每个成年人都需要面对的一件事,和心爱的人一起携手走进婚姻殿堂,相爱共度一生,是多么美好的一件事。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可结婚不只是一个仪式,现代社会中,结婚证是两个没有法律关系的人缔结法律关系的证书,结婚登记也是男女缔结法律关系的一种程序。

所以自然而然,法律也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究竟哪些情形在我国是不允许婚姻登记的呢?下面这篇文章就来给大家好好解读下。

一,关于“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的概述

(1)什么情形下法律禁止结婚

对于结婚的条件,我国民法中有着清晰完整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这么做是为了响应我国计划生育中晚婚晚育政策而制定的。

2,非双方自愿的;这条保护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那么结婚登记是不被承认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这个规定涉及到刑法上的重婚罪,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方只能有一个配偶。

当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再进行婚姻登记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这项规定从生物学上保护了生育的质量,众所周知,近亲结婚繁育出来的后代,各种遗传疾病的概率显著提升;且近亲结婚不符合我国社会公序良俗,也是需要被禁止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这种也是从生物学角度进行的规定,主要限制疾病为精神类疾病,高概率遗传性疾病,以及一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这些举措也是响应“优生优育”号召而制定的。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目前来说这五个情况下都是禁止结婚的,如果有上述这些情况而去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会被依法不予受理。

有一些小情侣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案例分析

1,案例概述:山东青岛亲兄妹离婚案

国家之所以规定一些情况不允许结婚,一定是有它的道理。现实中有些人就是因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最终害人害己,把自己的一生都耽误了。

家住山东青岛的曾敏(化名)和丈夫王洪亮结婚五年以来,生的两个孩子都是低能儿,去医院也查不出原因。

医生只是说这种疾病通常情况下不属于高概率遗传病,目前发生过的案例基本都发生在近亲生育下的孩子中,然后医院怀疑,曾敏和王洪亮是近亲结婚。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可王洪亮和曾敏是彼此大学毕业以后才通过正常交友相识相知的,并不是亲属关系,更不可能在家里人的主张下近亲结婚。

所有这个问题夫妻俩百思不得其解,只当是自己运气不好。

可生活还要继续,两个低能儿完全没有自理能力,为了照顾孩子,曾敏只得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孩子。

生活的重担都压在了王洪亮身上,逐渐地他的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经常回家就和妻子争吵,日久天长,夫妻俩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后来俩人感觉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向法院起诉离婚。看到儿媳妇和儿子这样,王洪亮的父亲终于说出了实情。

原来,问题出在王洪亮和曾敏是亲生兄妹上,可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王洪亮的母亲怀王洪亮的时候,因为寂寞王洪亮的父亲出轨了一个女孩,但对于这个女孩王父只是和她玩玩排解寂寞。

后来这个女孩怀了孕,王父听到这个消息,躲了起来,女孩找不到孩子的父亲,迫于无奈下回到了老家,打算一个人把孩子生下来。

可在生产的时候遇到了难产,最终孩子保住了,但是女孩却去世了。这个生下来的孩子就是曾静。

后来她由姥姥姥爷抚养长大,认识了王洪亮,俩人谈婚论嫁的时候,王父有一次偶然得知自己的儿媳妇其实是自己的女儿。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但他不敢声张,怕妻子怪罪。又因为生理知识单薄,认为两个孩子结婚也算是把女儿接回了家,便同意了儿子的婚事,结果现在闹成这种地步。两个孩子的一生都被毁了。

后来法院了解到这一情况,认定王洪亮和曾敏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条文中的直系血亲,判定二人婚姻自始无效。

2,案例讨论

在机缘巧合下,因为父亲的一场出轨,导致了两个孩子的生活都被毁了,确实是可恨又可怜。这个案例让很多人认识到国家对于婚姻登记进行限制的合理性,也更加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二,如何正确认识婚姻

在这个社会中,逐渐出现“恐婚”一族,他们认为婚姻是自己人生的牵绊,会拖累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以“谈婚色变”。

这种情况中有个人的选择,一些人经历了一些事,明白了自己到底所需什么,所以选择不婚。但更多的人是没有正确认识婚姻,只是把婚姻当成了一个带给自己的负担,这种婚姻观是不正确的。

情法相融丨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在法律中,婚姻给每个人带来的不止有权利,也有义务。拥有了婚姻的羁绊,我们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大到夫妻之间的互助,小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都是有一套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我们需要正视到这些,婚姻本就是一场合作之旅,一个人可以走的快,但两个人能够走得远。

在认识到这些后,我们才能从婚姻中学会互相包容,互相鼓励,互相扶持。才能让我们享受到婚姻带来的幸福。

结语

婚姻不只是世俗的一场结合,更是在法律上拥有其特殊魅力的一项事物。需要我们去仔细思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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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划分上,应适用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是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不如罗马计算法科学。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但不能简单换算。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考虑到我国的血亲计算方法已为群众熟悉,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再采用其他亲等计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乱。因此,立法者对血亲的划分没有作出修订。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拟制血亲是指基于收养、继父母子女等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领域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关系,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目的考量和家庭伦理的价值考量。从医学角度而言,血缘过近的亲属之间结为夫妻,更易将双方的生理缺陷遗传给下一代。其中,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直系血亲就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一代接一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称为“直系”。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包括:(1)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分的叔叔、伯伯、姨母、舅舅、姑母、侄(女)、甥(女)。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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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7月0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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