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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我的妻子于1990年办了婚宴,但当时我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觉得夫妻生活还算和谐,可妻子对我们的婚姻生活却不大满意。1993年,妻子以我们二人未领结婚证而婚姻无效为由肆意地和某男子同居,并以夫妻相称。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妻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我们二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答疑
您与您妻子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因此
事实婚姻双方适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有区别的。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结合您自身的情况来考虑,您与妻子从1990年办理了婚宴,婚后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可见,您二人的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您二人的婚
姻属于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认为只有通过婚姻登记才是合法的婚姻。事实上,我国存在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们国家法律是认可事实婚姻的。那么,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吗?近日,甘肃省司法厅调解专家、甘肃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解放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解读。
解老师说,当今社会上不少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形同“夫妻”,但这样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受一定的法律保护。那么,怎么认定是“事实婚姻”?
一、认定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之前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也就是说它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践运作中,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除婚姻,一般是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
至于离婚相关事宜,则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理。
事实婚姻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即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产物,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也是有限的。希望其后、特别是当前因爱、因需要生活在一起且没有登记的“夫妻”,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丁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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