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说女方是骗婚,要求退回彩礼、“三金”以及返还婚礼收取的“红包”钱!女方则表示“三金”属于男方家长赠与,4万元彩礼钱和在男方家收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购买结婚用品还花了不少钱。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08年3月3日,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准备结婚。 4月4日,刘某就上街给女方王某购买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简称三金),花费7000元。到了4月7日订婚宴那天,刘某父亲又送给王某现金4万元,王某母亲给刘某见面礼5000元。双方还约定孩子4月18日登记。 10天后,小两口先是在王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1.5万元。5月28日,又在刘某家举办婚礼,收礼金21300元。 不过王某因为给刘家长辈点烟时没拿到红包不满,当天晚上,小两口就吵了架。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时还带走礼金21300元。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调解,刘某及亲属也多次去接王某回家。弄到最后,双方还在王某家发生纠纷,王某还报了警。刘某因此打起了离婚官司。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收受的彩礼和“三金”应返还给刘某,其中王某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可酌情从中扣除,订婚时王某家给刘某的5000元赏钱亦应从中扣除,在刘某家收的21300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一半。而1.5万元礼金是正式婚礼举行前王某的亲属对王某父母的赠与,不应参与分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返还刘某彩礼21985元(返还4万元礼金,但可酌情扣除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和“三金”,同时给付刘某礼金10650元(21300元的一半)。
双方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王某骗婚、骗财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日前,市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说法】三种情况彩礼可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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