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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就会有效;《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
1、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婚前财产的协议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但必须要慎得双方人的同意,我们在约定财产的时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条款写清楚,而且双方财产的分配也应该协商好,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婚前财产的协议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结婚后,广东男子阿锦(化名)才发现妻子在婚前就已患有精神疾病,深感被欺骗的他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段婚姻。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该案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2015年初,家住五华县的阿芸(化名)经有关单位核发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申请病种为精神分裂症。2020年7月,阿芸与同乡男子阿锦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不料,2021年2月,阿芸因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分裂情感障碍。阿锦认为,阿芸婚前隐瞒病史,致使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芸办理了结婚登记,遂于2021年底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同时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拟证明阿芸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并诉称,婚前,他对阿芸患有精神病史不知情,直至阿芸在婚后因病住院诊断和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提交特殊门诊专用证证明后,才得知阿芸早在2015年初之前就患有这一重大疾病。
本案庭审中,阿芸本人未提出答辩意见,但其监护人表示同意阿锦与阿芸离婚。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锦与阿芸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阿锦在结婚后阿芸发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时才得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阿芸在结婚前已领取了《五华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专用证》,而在婚后不足半年再次发病时,阿锦才知道阿芸的精神疾病情况。
鉴于阿锦在2021年2月得知该事由之时至其起诉之日间未超过一年,现阿锦提起撤销婚姻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方于2020年10月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可撤销婚姻,故阿锦要求撤销其与阿芸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行使撤销权须在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了婚姻撤销制度,为保护配偶的知情权等权益,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情形,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
对于因隐瞒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重大疾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婚姻登记前,如果重大疾病发生在婚后的,不享有撤销权。
二是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同时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若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提出,如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再以配偶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三是撤销婚姻必须以起诉方式解决,即当事人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等其他单位主张撤销婚姻,只能向法院主张该权利,由法院通过裁判来撤销婚姻。
四是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被撤销为止的期间内,双方不再属于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的财产争议或子女抚养争议,按照同居关系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是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男方在离婚协议中
自愿放弃房产,归女方所有
协议生效后又反悔
请求法院撤销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阿国向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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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国与阿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阿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阿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阿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阿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阿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阿国的诉讼请求。
后阿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阿国与阿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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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听见青海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及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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