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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如何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如何限制对方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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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7 13: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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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萍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异家庭,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才能让孩子“不受伤”?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让每一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据北京市西城区法官介绍,审判实践中,他们发现离异夫妻探望权的合理行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如何才能保证离异家庭父母合理行使探望权,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异家庭,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才能让孩子“不受伤”?

离婚率逐年上升

探望权纠纷增多

家庭是一个缩小的社会,是孩子面对的第一个环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孩子终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离异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据我国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数量在2017年为369.3万对,2018年为380.1万对,2019年为404.3万对。

不断上升的庞大基数背后,是大量的离异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如何实现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至关重要。

“现实中,离婚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这对家庭残缺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会给其幼小的心灵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我院民二庭作为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室,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维护和促进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工作原则。2017年我院共受理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193件、2018年共受理239件、2019年共受理306件,受案量持续增长。”西城区法院副院长王元田告诉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西城区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进行归纳调研,针对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议,呼吁全社会的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仍然要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积极促成对方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将家庭不完整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姐弟情感莫忽视

共处探望应提倡

赵先生与马女士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两人为让女儿有个伴儿,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二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经过协商,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约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儿子由赵先生抚养,双方支付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但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原因是赵先生觉得马女士对儿子要求过于严苛,儿子不太愿意与其单独相处,不同意马女士将儿子接走探望,认为马女士只能来赵先生住处探望儿子。马女士也以赵先生的性别为由,拒绝让赵先生将女儿接走探望。

法院最终确定由赵先生和马女士带着各自抚养的子女前往对方住所或者公共娱乐场所共同探望。

法院认为,二胎家庭不应当忽视子女与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共同情感纽带和联系。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女儿和儿子年龄差距不大,平时感情基础非常好,两个孩子也表示非常想多见到彼此。结合赵先生和马女士平时都是周末双休的特征,应当多创造机会让两个孩子经常接触和交流情感。

“自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案件中,涉及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认定及探望权行使的纠纷日益增多。二胎的出生让本是独生子女的未成年人既拥有父母的关爱又能享有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情。这种手足情在父母双方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时遭到了阻隔。在两个孩子分别归父母一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简单套用一个子女探望的既有模式。基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在探望时,应当尽量让平时不在一起生活的两名子女团聚,多培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这样不仅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也是对破碎亲情的一种弥补方式。”西城区法院法官李岳鹏建议道。

西城区法院法官陈依卓宁也认为,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原则,友好沟通,理性协商抚养权及探望权归属。尤其在有两名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中,不能简单认为一人分一个孩子比较公平,而应该充分尊重和维护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连接,遵从子女本身意愿,将子女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和教育需求放在第一位。如果父母双方的品行素质、工作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差异较大,可考虑由一方直接抚养两名或多名子女。“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二胎或者胞胎子家庭中,两个孩子长期相互陪伴、共同成长,可以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由父母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是否会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也是法官作出判决时需要慎重考量的因素。”陈依卓宁告诉记者。


探望岂能成交易

莫让亲情受阻隔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张女士应予以配合。但双方离婚后,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因此,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周先生提出,张女士自2018年8月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遵照执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李岳鹏解释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说明,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小周生于2012年,至201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不满6周岁,父母双方均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有利子女是原则

探望方式不轻变

郭女士与谭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女儿甜甜由谭先生抚养;郭女士可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五十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日十八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每年五一、十一假期,郭女士于假期第一天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五一、十一假期最后一天的二十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离婚后的三年时间里,谭先生要求郭女士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即“十八点整”接走甜甜进行探望,但十八点整刚好是甜甜上课外补习班的时间,郭女士认为谭先生是故意以此为由不配合其探望,故起诉谭先生,要求变更探望方式为:“除节假日外每两周周五甜甜放学时,郭女士可从甜甜学校将其接走,并于下周一早晨送甜甜至学校上学;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及偶数年春节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郭女士从学校接走甜甜,并于节假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早晨送甜甜到学校上学;每年寒假、暑假放假的第一周郭女士可将甜甜接走一周,在放假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从学校接走,并于满一周最后一天晚上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民事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的特点,本案起诉时双方的生活状况较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明显改变,不存在原有民事调解书客观上无法得到履行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时双方对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是本着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值得肯定。希望父母双方能在离婚后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但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予以解决。”李岳鹏说。

陈依卓宁也建议,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同时,要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形成比较具体的一致意见。同时约定,如果出现与探望时间相冲突的例外情形时,怎样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作出变通执行。在子女抵触探望的情绪比较强烈时,建议探望方不要采取过激方式强行探望,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引发新的矛盾。要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通过电话或文字沟通逐渐打开孩子心结。在这个过程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要耐心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帮助其消除隔阂化解误会。

而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探望权的方式和周期的,父母双方是否可以协议变更?

对此,西城区法院法官杨桂林表示,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这是因为探望权的内容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无法以法律规定穷尽丰富多样化的生活事实。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基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有利于子女的探望方式、内容和周期,即使双方因为争议较大无法确定探望方案,法院会依职权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生活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基本探望周期和方式。父母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和情感,只要是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协商出不同于判决书法定的探望方案,当然不被法律所禁止。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探望的问题法律都给予父母双方平等协商优先适用的效力。


行使探望莫肆意

伤害子女终害己

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女儿萌萌刚上小学。张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二人感到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张先生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抚养权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先生,黄女士可于每月的单周周末将女儿萌萌接走探望。刚开始,萌萌被母亲接走后送回来没有什么异常,但后来,萌萌只要被黄女士接走后送回来都会和张先生大吵大闹,并经常谩骂张先生和摔打物品,性格也变得易怒和敏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焦急万分的张先生专门为萌萌请来心理医生,经过诊断才知道黄女士每次将女儿接走后都向其陈述大量关于张先生的负面信息,并引导女儿反抗张先生的管教,激化父女二人的矛盾。之后,张先生通过在女儿书包里放置录音笔将黄女士的言行全部记录了下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黄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执行部门裁定暂时中止黄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以降低黄女士言论对女儿的不良影响,稳定孩子情绪,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作为子女都是无辜的。离婚对女儿幼小的心灵已经是一次伤害,黄女士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向女儿传递大量张先生负面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

针对这种情形,李岳鹏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果探望人以不当的方式引导子女,导致子女对直接抚养方的反感或者情感的波动,甚至产生极端行为和情绪,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李岳鹏还提醒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但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尊重子女意愿和合法权益为原则。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同样也是为了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聚焦 | 离异家庭,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才能让孩子“不受伤”?


聚焦 | 离异家庭,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才能让孩子“不受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让每一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据北京市西城区法官介绍,审判实践中,他们发现离异夫妻探望权的合理行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如何才能保证离异家庭父母合理行使探望权,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率逐年上升 探望权纠纷增多

家庭是一个缩小的社会,是孩子面对的第一个环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孩子终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离异家庭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据我国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数量在2017年为369.3万对,2018年为380.1万对,2019年为404.3万对。

不断上升的庞大基数背后,是大量的离异家庭。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如何实现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至关重要。

“现实中,离婚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这对家庭残缺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会给其幼小的心灵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我院民二庭作为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室,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维护和促进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为工作原则。2017年我院共受理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193件、2018年共受理239件、2019年共受理306件,受案量持续增长。”西城区法院副院长王元田告诉记者。

他进一步指出,西城区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进行归纳调研,针对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发布典型案例,提供法官建议,呼吁全社会的父母,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仍然要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积极促成对方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将家庭不完整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姐弟情感莫忽视 共处探望应提倡

赵先生与马女士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两人为让女儿有个伴儿,又生育了一个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但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二人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和学习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经过协商,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约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儿子由赵先生抚养,双方支付各自抚养子女的抚养费。但在探望权的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原因是赵先生觉得马女士对儿子要求过于严苛,儿子不太愿意与其单独相处,不同意马女士将儿子接走探望,认为马女士只能来赵先生住处探望儿子。马女士也以赵先生的性别为由,拒绝让赵先生将女儿接走探望。

法院最终确定由赵先生和马女士带着各自抚养的子女前往对方住所或者公共娱乐场所共同探望。

法院认为,二胎家庭不应当忽视子女与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共同情感纽带和联系。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女儿和儿子年龄差距不大,平时感情基础非常好,两个孩子也表示非常想多见到彼此。结合赵先生和马女士平时都是周末双休的特征,应当多创造机会让两个孩子经常接触和交流情感。

“自我国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以来,我院受理的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案件中,涉及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认定及探望权行使的纠纷日益增多。二胎的出生让本是独生子女的未成年人既拥有父母的关爱又能享有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情。这种手足情在父母双方离婚、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时遭到了阻隔。在两个孩子分别归父母一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简单套用一个子女探望的既有模式。基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在探望时,应当尽量让平时不在一起生活的两名子女团聚,多培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情感。这样不仅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也是对破碎亲情的一种弥补方式。”西城区法院法官李岳鹏建议道。

西城区法院法官陈依卓宁也认为,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原则,友好沟通,理性协商抚养权及探望权归属。尤其在有两名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中,不能简单认为一人分一个孩子比较公平,而应该充分尊重和维护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连接,遵从子女本身意愿,将子女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和教育需求放在第一位。如果父母双方的品行素质、工作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差异较大,可考虑由一方直接抚养两名或多名子女。“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二胎或者胞胎子家庭中,两个孩子长期相互陪伴、共同成长,可以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由父母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是否会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也是法官作出判决时需要慎重考量的因素。”陈依卓宁告诉记者。

探望岂能成交易 莫让亲情受阻隔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张女士应予以配合。但双方离婚后,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因此,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周先生提出,张女士自2018年8月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遵照执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李岳鹏解释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说明,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小周生于2012年,至201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不满6周岁,父母双方均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有利子女是原则 探望方式不轻变

郭女士与谭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女儿甜甜由谭先生抚养;郭女士可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五十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日十八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每年五一、十一假期,郭女士于假期第一天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五一、十一假期最后一天的二十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离婚后的三年时间里,谭先生要求郭女士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即“十八点整”接走甜甜进行探望,但十八点整刚好是甜甜上课外补习班的时间,郭女士认为谭先生是故意以此为由不配合其探望,故起诉谭先生,要求变更探望方式为:“除节假日外每两周周五甜甜放学时,郭女士可从甜甜学校将其接走,并于下周一早晨送甜甜至学校上学;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及偶数年春节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郭女士从学校接走甜甜,并于节假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早晨送甜甜到学校上学;每年寒假、暑假放假的第一周郭女士可将甜甜接走一周,在放假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从学校接走,并于满一周最后一天晚上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民事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的特点,本案起诉时双方的生活状况较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明显改变,不存在原有民事调解书客观上无法得到履行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时双方对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是本着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值得肯定。希望父母双方能在离婚后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但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予以解决。”李岳鹏说。

陈依卓宁也建议,在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同时,要明确约定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形成比较具体的一致意见。同时约定,如果出现与探望时间相冲突的例外情形时,怎样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作出变通执行。在子女抵触探望的情绪比较强烈时,建议探望方不要采取过激方式强行探望,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引发新的矛盾。要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通过电话或文字沟通逐渐打开孩子心结。在这个过程中,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也要耐心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帮助其消除隔阂化解误会。

而对于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探望权的方式和周期的,父母双方是否可以协议变更?

对此,西城区法院法官杨桂林表示,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这是因为探望权的内容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无法以法律规定穷尽丰富多样化的生活事实。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基于子女权益最大化,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有利于子女的探望方式、内容和周期,即使双方因为争议较大无法确定探望方案,法院会依职权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生活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基本探望周期和方式。父母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出于对孩子的关心和情感,只要是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协商出不同于判决书法定的探望方案,当然不被法律所禁止。无论是子女抚养还是探望的问题法律都给予父母双方平等协商优先适用的效力。

行使探望莫肆意 伤害子女终害己

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后育有一女,女儿萌萌刚上小学。张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二人感到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张先生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抚养权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先生,黄女士可于每月的单周周末将女儿萌萌接走探望。刚开始,萌萌被母亲接走后送回来没有什么异常,但后来,萌萌只要被黄女士接走后送回来都会和张先生大吵大闹,并经常谩骂张先生和摔打物品,性格也变得易怒和敏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焦急万分的张先生专门为萌萌请来心理医生,经过诊断才知道黄女士每次将女儿接走后都向其陈述大量关于张先生的负面信息,并引导女儿反抗张先生的管教,激化父女二人的矛盾。之后,张先生通过在女儿书包里放置录音笔将黄女士的言行全部记录了下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刻中止黄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执行部门裁定暂时中止黄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以降低黄女士言论对女儿的不良影响,稳定孩子情绪,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作为子女都是无辜的。离婚对女儿幼小的心灵已经是一次伤害,黄女士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向女儿传递大量张先生负面信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有利子女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

针对这种情形,李岳鹏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果探望人以不当的方式引导子女,导致子女对直接抚养方的反感或者情感的波动,甚至产生极端行为和情绪,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李岳鹏还提醒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但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尊重子女意愿和合法权益为原则。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同样也是为了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来源: 民主与法制社 、检察日报

男子嫌前妻学历低 诉求限制探望权?法院判了

嫌弃前妻学历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影响其成长,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限制前妻探望子女,能否支持?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无正当理由限制被告的探望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綦江男子蔡某与邓某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5月生育儿子蔡小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蔡某与邓某于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蔡小某由蔡某直接抚养,邓某每月支付蔡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蔡小某年满18岁为止。

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学历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判决邓某探望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邓某新组建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子女,妨碍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同时,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案中,蔡某提出的探望子女条件实际上不当地限制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也妨碍了未成年子女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子女不是父或者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配合。蔡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增进邓某与孩子的母子亲情交流,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徐贤飞 陈旭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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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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