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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如今,我国居民的离婚率急剧飙升。很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者家庭变故等原因结束婚姻关系。但近些年却频繁出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夫妻感情并未发生问题。
而是为了谋取利益进行的虚假离婚,等虚假离婚的目的一达到,两人再如愿进行复婚登记。此类事件一出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本篇文章就以虚假离婚及其复婚协议的效力进行阐述。
虚假离婚中的复婚协议,指夫妻双方为了规避某项义务,或者是得到某种资格而去选择离婚,但为避免目的达成后其中一方不愿复婚,从而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
其规定一旦目的达成双方就必须复婚,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涉及的财产重新分割的问题。根据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复婚协议通常有以下特征:
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关于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复婚协议中,双方签订的目的、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约定。
从形式上来说,复婚协议具有民商事合同的基本形式,即双方平等、意思真实自由;从内容上来说,有民事合同具备的基本形式,即签订目的和各项义务条款。
其次是具有行为的复合性。此类复婚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双方对利益的安排及衡量。由于双方身份的特殊性,复婚协议皆具有人身关系的安排以及共同财产的处理
。其中复婚协议中涉及到人身关系的约定,主要体现在两种,第一是现存的人身关系,即双方并没有视作离婚还是共同生活。
但其中一方不得以法律上的单身关系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应与离婚前无异。第二是未来的人身关系,即一方在一段时间后对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是有期待的,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后应进行复婚登记。
在一般的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协议内容都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的,即双方皆有真实的意思表达。而在虚假离婚中,双方并没有真正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图。
只是为了快捷的完成离婚程序所走的过场,其本质是应付离婚而签订。这在法定上与离婚协议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应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提出一定质疑。
如案例一,张某上诉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理由是二人之前属于假离婚,并且列举了种种与离婚协议中不同的现状。
但法院并没有采纳张某的需求,因为张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人属于假离婚,在法定撤销期间也没有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故而张某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再如案例二,原告和被告假离婚后,按照协议房产归原告所有,离婚登记后双方又签订《承诺书》表示假离婚,但此后还像之前一样生活,并对房产做出和离婚协议中不同的安排。
后来二人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将被告配合办理的房产进行过户登记。此案审理中,法院根据《承诺书》的内容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故而不支持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权利。
结合以上案件来看,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便会认定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那么就会影响到离婚协议的效力。
反之如果法院不认定双方属于假离婚,则会认为之前的离婚协议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而应该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
虚假离婚中复婚协议的效力,是在双方在离婚期间能根据复婚协议来约束对方,并使对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其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在虚假离婚的复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段时间内两人必须复婚,不然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协议来确保另一方可以复婚。
这种情况签订时两人感情很好,协议只是一个心里安慰,虽然登记离婚但感情还是如初。不过在离婚期间感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都会发生意外,只能说签订时双方是能遵守约定的。
此外当复婚协议的期限到来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是自动恢复,而是要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程序。但是其涉及的身份关系的条款并不能强制履行,并且其中一方也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强制复婚。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婚姻的自由权,因此双方的复婚协议并没有违反婚姻中的自由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只是复婚协议中,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的约定条款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可以生效,但是这种条款在法律执行上相对困难。
其次是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不管是复婚协议还是离婚协议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复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双方达成协议后对离婚协议的变更,则会按照变更后的协议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如果发生纠纷,法官会依据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双方离婚一年内,约定的复婚期限已到,但其中一方并未按照协议进行复婚,一方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查重点在于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如果没有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第二种是超过了规定的复婚期限,那么这时“假离婚”则会变成真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纠纷起诉,那么两人的争议就会变成离婚协议和复婚协议的争议,也就是两份协议效力的较高。
如果双方正常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应由双方协商,如果处于虚假的离婚背景,那么复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与离婚协议中不同,在确认协议无胁迫欺诈的情况后,财产分割便会按照复婚协议的内容进行。
在如今的家庭领域中,婚姻本应是自由不受约束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人开始受利益的驱使,利用婚姻来谋取私利。
这种假离婚的不正之风,不仅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神圣和严肃,还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因此应当严厉打击此类现象,使其意图通过假离婚而获取利益的目的落空。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快社会的节奏中,我们结婚可能认识没有多长时间就结婚了,但是没有多长时间就有复婚了,当初可能也是因为一些事情生气,那么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呢。
一、如何理解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其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从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离婚协议复婚后的效力如何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否则其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
我们现在也应该知道了复婚后离婚协议效力是怎么个意思了,我们能在一起不容易,还是两个人在一起好,有什么事情要当面解决,两个人不能没事就吵架,更不能因为一些小的矛盾就离婚,还是要互相的包容互相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一直的走下去。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离婚协议能推翻吗?
夫妻为买房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如何推翻离婚协议?张三和翠花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张晓晓,为了让女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两人打算假离婚。购买一套学区房后再复婚,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上面约定张三给翠花支付离婚补偿款。
但其实这些补偿款是用来买学区房的首付,签好协议后两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两人还是生活在一起。张三卖了自己名下的房子,陆续给翠花转了三百多万元。翠花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可房子到手后翠花却反口不同意复婚了。苦求无果后张三一纸诉状将翠花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
法院开庭的时候翠花说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合离婚也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上面明确写明张三支付的费用是为了获得女儿的抚养费而给自己的离婚补偿款。面对白纸黑字的协议法院怎么处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是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案件的焦点。
张三提交的与翠花在离婚前后的聊天记录表明双方离婚是为了买学区房,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做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张三需要支付给翠花三百多万的补偿款,但是这笔钱实际上确实是被用来购买学区房了。
因此不能认定翠花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请,确认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家怎么看?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可以被撤销,但是离婚登记不能被撤销。记住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的离婚,婚姻不易,不要因为身外之物而葬送了自己的家庭。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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