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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检察建议。摄影丨通讯员姚卫东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朱雪军通讯员靳长芳)“谢谢检察官,多亏了你们,我这被冒名的婚姻登记才能得以撤销。”在顺利撤销被冒名的婚姻登记后,当事人小梅向瑞昌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2023年2月,小梅不慎遗失结婚证件,便来到市民政局要求补办,被工作人员告知其有两份结婚登记,无法补办证件。“我只结过一次婚,怎么会出现两份婚姻登记,是不是搞错了?”小梅十分疑惑,但更令她惊讶的是,另一份结婚登记中的男方居然是自己的妹夫。这是怎么一回事?
心情着急的小梅向市民政局申请撤销自己与妹夫的结婚登记。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答复,该婚姻登记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婚姻登记部门无权自行撤销。
为解决这一问题,小梅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监督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该院办案检察官经仔细核查,发现是小梅的妹妹当年因未达到结婚年龄,便取出家中户口簿,冒用姐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致使姐姐名下这份虚假结婚登记长达21年。
随后,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市民政局人员参加听证。办案检察官清晰论证案件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多方意见。依据听证意见,该院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冒名的婚姻登记;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梳理排查此类情况、规范婚姻登记。不久,市民政局发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并对检察建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复。
2023年以来,该院秉承为民办实事的初心,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共办理解决了7起冒名婚姻登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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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周六,但对于不少人来说,520被认为是“我爱你”的谐音,成为年轻人青睐的结婚登记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多地民政部门公开消息发现,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选择“为爱加班”。
江苏泰州民政部门负责人在接受网友在线咨询时介绍,今年的5月20日虽然为国家法定公休日,但为更好地满足大家的婚姻登记需求,泰州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当天正常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市民可通过江苏省民政厅、泰州市民政局官网或“泰州民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婚姻登记网络预约,也可通过拨打电话和现场轮候的方式申请办理。
四川绵阳民政部门公开表示,结婚登记是人生大事,选择有特殊意义的日子登记是新人们对婚姻美满的期待,每年的5月20日成为新人们结婚登记的高峰日之一。然而今年5月20日恰逢星期六,并非工作日。为满足新人们结婚登记的美好愿望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明确,“520”将“为爱加班”,为全市有需求的新人们正常办理结婚登记,满足新人为爱奔赴的良好愿望。
河北廊坊以及衡水民政部门均表示,为满足群众“520”结婚登记需求,提升婚姻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各婚姻登记处5月20日当天正常受理结婚登记业务。
廊坊民政特意提醒,现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需带有首页和本人页)和三张二寸红底照片。由于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情况不同,建议新人提前咨询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核对证件是否符合条件,避免当天因证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办理。同时,为了保证5月20日婚姻登记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已经提前制定工作措施,增派工作人员,增设登记窗口,增加引导员,细化工作人员职责分工,确保当日结婚登记工作平稳有序。
西安民政5月12日发布消息称,5月20日全市婚姻登记处“不打烊”,5月20日结婚登记预约已超3000对。
5月19日,云南省民政厅消息称,已确定云南有112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于5月20日当日正常办理结婚登记。其中,除曲靖市麒麟区、会泽县、马龙区、陆良县、宣威市、罗平县、师宗县7个县(市、区)未开通线上预约外,其余105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均开通了线上预约服务,办事群众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预约结婚登记业务。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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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
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姚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调查核实。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撤销,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案涉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向某县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信息等材料,查明与姚某登记合影照片中的“莫某某”与身份证上的莫某某长相出入较大。且“莫某某”名下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同时存续,依次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份。二是多次询问姚某及相关证人了解案情和诉讼过程,初步查明“莫某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并于次日出走等事实。三是福建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办案组赴山西跨省开展调查,走访多个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莫某某”在山西省某县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及照片与在福建省某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莫某某”高度相似;山西某县同“莫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张某陈述其亦受骗并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同时查明,姚某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持续7年未能得到解决,致使姚某不能与未婚妻登记结婚,两个子女难以落户就学。
公开听证与专家论证。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分歧,检察机关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0年9月16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公开听证。听证会重点围绕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姚某的婚姻登记展开,姚某和行政机关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多数意见认为县民政局应主动撤销婚姻登记。针对“冒名登记婚姻”应否撤销的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又邀请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无效。虽然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未再将“冒名结婚”“假结婚”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符合立法精神。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姚某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获,该案正在侦办中。
争议化解。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姚某的诉求得以实现,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年10月14日,某县民政局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办理了婚姻登记。鉴于因撤销婚姻登记一案,姚某长期奔波申诉,生活陷入困境,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姚某司法救助4万元,并帮助姚某解决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
指导意义
(一)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难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行政案件,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应当从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大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司法救助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少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当事人双方矛盾深。化解行政争议应当以精准化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是非,为化解争议奠定基础。针对法律适用的争议,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分析论证,统一法律适用分歧。对于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的,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对于当事人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协调司法救助,纾解当事人的生活窘困,体现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题 2021年8月17日)
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审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由: 撤销婚姻纠纷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2021年11月18日
一、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 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朝阳区婚姻登记处?朝阳区婚姻登记处官网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登记是行政职能(婚姻登记是行政执法单位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