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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结婚婚前财产(男方婚前财产属于女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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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8: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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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乐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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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如今的婚姻都是建立在买房的基础上的,有人是婚前就准备好婚房,结婚直接入住;有些新人领证后一起出资买房,共同还贷。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的结果不同,我们都知道,婚前财产是不能够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

1、在婚前买房的,算婚前财产

从原则上来说,婚前买房是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提醒一下各位:还有很多人不知道结婚是要按照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不是婚礼哦!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的,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

2、婚前订立财产协议的,算婚前财产

若夫妻双方在婚前订立了财产协议,并经过公证,这样一来,婚后财产就按照该财产协议执行。也就是说,当一方使用财产协议中约定的个人财产买房时,房子就属于个人财产。

3、由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给你的,算婚前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写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是不参与婚后财产分割的。

也就是说,比如男方把钱给父母,由父母出面全款买房,再赠与男方。购买行为是男方父母,房产登记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然后再办理赠与手续,受赠人是男方,这样房子也属于个人财产。

4、签订婚后买房协议的,算婚前财产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在婚宴期间,商定购买的房屋归哪一方所有。建议在买房前夫妻双方签订好协议,写明房屋产权归某一方所有,然后到当地公证处公证,办理房产证时把公证书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以了,房子就永远属于某一方。

婚前财产公证怎么办理?

首先申请公证的对象需要知道,婚前财产公证一定要公证双方亲自去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都是不会被受理的。

1、提交材料

包括双方人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之类),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权证明(房产证之类),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拿着材料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2、受理申请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签名确认

最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比如,说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但购房合同、交款什么的都在对方名下的,尽量还是去公证一下。还有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也建议去公证一下。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财产的相关内容,年轻人在结婚前买房组成新家,不论是一方全款买房或是双方各出资金亦或父母出资等现象,弄清楚个人财产归属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对日后一旦发生房产纠纷都能起到减少麻烦的作用。

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

婚前财产,在我国法律意思上讲,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结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债务,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吗?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张成亮律师解析。

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

一、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此条,如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继承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一旦债务人结婚,除婚前财产外,绝无个人财产可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二、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张成亮律师补充:

三、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一方婚前债务的行为是允许的。因为我国法律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必须把握好分寸,避免伤害债务人的家庭和谐。

专业从事公司纠纷、建筑房地产、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肇事等纠纷,同时擅长执行案件。(含银行不良资产、企业应收账款)
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前债务婚后强制执行有哪些规定?

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还贷 离婚了这房该咋分?

婚前丈夫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的部分,妻子有份吗?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发生了争执。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他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丈夫:还贷资金为其母资助

2017年,小红(化名)和小东(化名)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同意离婚,但辩称该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越秀法院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元。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丈夫补偿还贷及还贷增值一半金额

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东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转账到小东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东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红的合法利益。法院对小东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有力地保障小红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企图独占房屋增值部分 有违公平

经办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小课堂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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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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