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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桂林一男孩的父母离婚后,双方各自已组建新家庭,男孩将没有直接抚养自己并不愿承担抚养费用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蒋某和刘某原是夫妻关系,婚后于2011年2月生育了儿子小阳(化名)。2013年3月,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阳由母亲刘某抚养与监护,父亲蒋某不承担抚养费。
蒋、刘二人离婚后,小阳随母亲刘某生活。刘某为了让儿子过上更好的生活,经常加班,懂事的小阳小小年纪就掌握了洗衣做饭等生活技能。后来,刘某与他人组建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一子,蒋某也再婚生育了一对儿女。
2022年,年满11岁的小阳即将升入初中,各项费用增加,刘某的收入难以支撑生活及教育开支。小阳与母亲刘某多次找到蒋某希望他能承担小阳的一部分教育开支,然而均遭到蒋某拒绝。蒋某表示当初约定,孩子归母亲,父亲不承担抚养费用,如今自己也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多次明确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无奈之下,小阳将父亲蒋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抚养费。
该案主办法官。 象山区法院供图
象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进行了摸排走访。根据原告小阳实际生活需要,结合其母亲刘某、父亲蒋某目前的收入状况和其尚需抚养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8月1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蒋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小阳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蒋某承担一半,至小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8月16日,该案已判决生效,被告蒋某主动履行了当期法律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小阳母亲刘某与父亲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阳由刘某抚养,父亲蒋某不承担小阳的抚养费,但并不影响小阳在必要时向父亲蒋某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所以,小阳要求父亲蒋某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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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判决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小两口婚内签订的《证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该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近,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佟与小孙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第二条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故根据该协议约定,小佟每月应向老孙夫妇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则称上述证明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要求下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佟不负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遂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孙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佟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14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佟是否需承担给付老孙夫妇赡养费的义务。小孙作为老孙夫妇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佟与小孙结婚后,与老孙夫妇形成姻亲关系,应协助小孙履行赡养义务,小佟在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小孙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父母赡养费。
小佟与小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约定的性质,且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此为依据。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仅涉及小孙、小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小孙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必然在小佟与老孙夫妇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现老孙夫妇在其女小孙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北京一中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否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应为其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女婿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小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没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虽其与小孙签订协议约定每月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但该约定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助小孙自愿承担的赡养义务,且该约定仅对小佟和小孙产生约束力。小佟、小孙离婚后,小佟没有向老孙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老孙夫妇基于小佟与小孙签订的协议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继续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友善、和睦、包容,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尊老爱幼,社会和谐,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现。虽儿媳、女婿并非法定赡养人,但是法律对于儿媳、女婿的赡养行为是鼓励和提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即便法律未明确规定儿媳、女婿为法定赡养人,儿媳、女婿亦应该积极协助配偶履行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义务,促进家庭和谐。
供稿:团河法庭
作者:张梦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天宇
在海南的张倩和刘强
本是一对恩爱夫妻
2014年11月
女儿刘娟出生
后张倩和刘强因感情破裂
2020年8月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
女儿刘娟归张倩抚养
刘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
可是刘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
支付抚养费
为此
女儿刘娟将父亲刘强起诉至法院
索要抚养费、医疗费
庭审时
父亲当庭通过微信
支付了此前拖欠的10000元抚养费
对于索要的医疗费
刘强表示
张倩带着女儿看病就医
本人不在场
同时他还抗辩
张倩没有为自己探望女儿
提供方便
记者5月29日了解到
女儿的诉求
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依法判决
刘强向刘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一直到2033年10月为止
对于2021年9月起
至刘娟年满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用
由刘强负担一半
文中家庭成员均为化名
来源: 南国都市报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起诉状(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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