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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案例:小龙和小红相恋多年,终于要修成正果了,准备登记结婚,但小龙由于身份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担心无法登记结婚,最近很纠结,不知咋办?
解析:身份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一类情况是:当事人住址发生了迁移,按户口管理规定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居住地址,但因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更换,导致了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此类情况当事人的地址按其户口簿首页地址记载录入,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办理。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从未有过户口迁移,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地址不一致。此类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地址信息的真伪,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而后在携带结婚要件,进行结婚登记。
小龙可对照上述两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准备,待材料准备齐全后,再和小红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亲爱的朋友们,你遇到什么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说出来,作者可以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进行解答。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而不需要再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但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除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当事人还需要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答:“补办结婚登记”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内,具体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
答: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将婚姻登记列入“跨省通办”事项进行系统安排,明确2020年至2022年10月进行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试点,2022年10月至2024年底进行“跨省通办”试点,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全国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跨省通办”。我省于2021年4月至9月在贵阳、遵义两市部署开展结婚登记“市内通办”试点,即两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可跨区域办理结婚登记。综合评估贵阳市、遵义市开展的“市内通办”试点成效,分析“全省通办”的可行性,省民政厅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在全省部署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通过试点查找问题、补齐短板,探索有效路径。2022年10月1日起,我省正式推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工作。
答: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选择其中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我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只需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需提供居住证。例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云岩区,常住户口是在南明区,在贵阳市任何一个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就不需要提供居住证。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除了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居住证。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云岩区,常住户口在红花岗区,如果当事人选择在云岩区办理婚姻登记,就需要提供在云岩区的居住证。我们这样安排是为了满足常住人口登记需求的同时,与民政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性,为下一步衔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做好准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了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申请离婚登记的,除了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和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
答:当前我省正处于婚姻登记“全省通办”阶段,只针对一方或双方是贵州省户籍的当事人实行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还没有进入“跨省通办”。当事人双方都是外省户籍的,需要到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能持居住证在贵州省内办理婚姻登记。例如,一方是重庆市户籍,一方是山东省户籍地,即使山东省属于“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因贵州省不在“跨省通办”试点范围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贵阳市的居住证,目前也不能在贵州省内办理婚姻登记。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早日列入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范围内,减少群众往返跑,给广大群众带来更多的便捷。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具体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申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第六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员“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结婚证、户口本难道无法证明夫妻关系吗?
怎么还需要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呢?
真是令人头大……
视频来源:腾讯视频:大洋视频
近日,一份盖有四川乐至县公安局南塔派出所鲜章的夫妻关系证明引发关注,直冲热搜。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当事人罗某(化名)到派出所提出诉求,需要开具一份夫妻关系的证明。经了解得知,罗某的妻子因患有尿毒症,在成都一家医院就医换肾,而罗某刚好匹配成功,但做活体器官捐献手术时,被医院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派出所了解到,当事人把结婚证和户口本这些都带去了,但仍被要求开具婚姻证明。根据规定,结婚证是民政部门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证件,足以证明两人婚姻关系,所以,派出所不需要再出具这种婚姻关系证明。但出于为老百姓着想,方便当事人就医,派出所于当天还是出具了相应的证明,并签字盖章。
随后,这份关系证明引发关注,被网友称为“最漂亮的证明”。那它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
该证明中特别提到,结婚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有关单位应加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切实便民利民。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奇葩”证明不在少数,比如曾经有要求亡者亲自去开死亡证明,自己开自己的死亡证明,这是什么操作?
还有的要求证明“你爸是你爸”“你妈是你妈”等等,也是很奇葩。
像其他的一些相关证明,更是多不胜数,让人眼花缭乱,但毫无疑问,这些都是不符合规定的哦!
来学小知识啦
L A I X U E X I A O Z H I S H I
根据公安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据此派出所是无须再出具婚姻证明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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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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