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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前父母出首付买房子 婚后还贷款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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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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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白银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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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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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如果是明确表示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该钱款则属于一方财产,如果没有表示,则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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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支付房屋首付,如何确保为婚前财产?

结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婚前财产,如果只是支付了首付,还有贷款的房子呢?离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夫妻二人一人一半,房子增值的部分按照增值比例来计算。如何保证房子都是属于自己的呢?小编介绍两种方式:

婚前协议

在结婚的时候跟女方签署好婚前协议,明确该房产的首付是婚前自己或者自己父母支付的,婚后偿还贷款是用自己的钱来偿还,跟女方没有任何关系,房子永远是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

父母支付房屋首付,如何确保为婚前财产?

实际出资人证明

婚前协议是一件很伤感情的做法,小编还有一个比较隐蔽的办法,房子是由父母来购买的,首付也是父母支付的,后续的所有银行贷款的钱,都是由父母来偿还,或者父母转账到你的账户上来偿还,并不是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偿还贷款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自然也不会分到你的这部分钱。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房屋怎么分?

苏明在收到朱丽的离婚起诉书后,眉头就没有舒展过。


2015年,苏明大学毕业后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朱丽。


朱丽貌美如花,年轻的苏明对其一见倾心,两人恋爱后就走到谈婚论嫁这一步。


朱丽的母亲一再强调,想结婚可以,一定要先有房子。


苏明为了给朱丽及丈母娘足够的安全感,就决定婚前买房,并只登记在朱丽名下。


苏明的父母拿出了所有积蓄为儿子结婚买房,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


婚后朱丽产下一女,但是两人的感情却开始走下坡路。苏明为了在外挣钱还房贷及供应家庭开支,两人聚少离多,不再像当初一样相互信任和理解。


朱丽出了月子不久就把女儿丢给婆婆,自己也外出工作。


分开期间,朱丽也提过要离婚。苏明考虑孩子还小,一直没有同意。结果等来了朱丽的离婚起诉,朱丽要求房子全部归她,孩子给苏明。


之后,苏明尝试跟朱丽联系,朱丽回应了一次后,就没有再理会他。朱丽的想法还是很坚持,只要房子,孩子由苏明养。


苏明不再坚持,只是对朱丽的要求比较气愤,觉得有些过分。


那么,苏明父母出首付登记在朱丽名下的这套房产,朱丽可以主张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吗?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怎么判?


我们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男方父母为儿子结婚出首付款,一般是为小两口购置新房,很少说是为了未来儿媳一人购置的房产。所以朱丽主张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恐怕难以实现。(当然,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父母是赠与其个人的或男女双方已经签订婚前协议的,另当别论)


苏明父母出了首付款给二人买房,房产却只登记在朱丽一人名下,首付款是苏明父母对对苏明个人的赠与?还是对苏明朱丽双方的赠与?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说明一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2015)二中民终字第0577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出资认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摘要:李×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父母曾于双方婚前给付李×470000元用于购房,故该给付之款项应认定为系对李×个人的赠与,且孙×亦认可购买×××号房屋时李×本人出资30000元,故法院确认李×婚前为购买×××号房屋出资数额为500000元;对×××号房屋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共有处理。

对李×主张为装修×××号房屋自费支出104104元,考虑到孙×亦为购买×××号房屋支出税费,故具体分割数额法院参考双方出资金额、装修花费及支付税费等予以酌定,确定孙×应支付李×房屋财产折价款共计715000元。


案例二:(2016)粤06民终5447号

裁判观点: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均等分割


案例摘要:因该房产登记在刘某、李某甲双方名下,二人按份共有,故应认定李某克的出资是对刘某、李某甲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庭审时刘某表示不主张房产产权,而李某甲表示要该房产,并支付折价款给对方,因此法院将该房产判归李某甲所有,该房产尚欠的银行抵押贷款由李某甲负责偿还,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双方确认该房子加装修费用和电器价值100万元,因此李某甲应当向刘某支付财产折价款315966.54元[(1000000元-368066.93元)×50%]。


案例三:(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84号

裁判观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对房屋享有较大份额


案例摘要:万航渡路房屋虽购买于双方婚前,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万航渡路房屋首付款系被告父母支付,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出资。考虑到房屋的出资情况,故认定被告方对该房屋贡献度较大,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原告承担抚养儿子的责任等因素,本院酌定万航渡路房屋中原告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份额。


分析:在案例一中,虽然法院认定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却没有进一步明确按份共有的比例,只是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出资贡献,直接酌定了房屋归属方对另一方的折价款数额。(案例一中法院认定房屋归登记方所有。)但是案例一明确了一点:父母出资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

案例二、案例三与案例一有一点不同:在案例二、三中,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后,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儿媳双方名下,而案例一是只登记在儿媳名下。由于案例二、三中,登记在双方名下即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只登记在儿媳名下,同样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案例二与案例三在具体分割上不同的是:案例二是对房屋均等分割,案例三是考虑出资情况酌定男方占有较多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法院则会考虑变更登记存在困难等实际问题,优先认定房产归登记方所有。


总结:所以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就有三种方式:1.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根据双方出资视为按份共有;2.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共有,均等分割;3.婚前出资,视为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财产,考虑出资情况,出资较多一方可以多分份额。

在房屋归属上,优先考虑归登记房所有。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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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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