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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婚姻法条例(新国家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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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5 0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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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揭开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

这部只有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

一部历经41次修改的法律草案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可以追溯到革命年代。从延安到西柏坡,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婚姻家庭立法。早在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都成为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后历经修改,于1934年正式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实际上,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从1948年就已经开始了。

1948年9月,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探讨了如何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会议期间的一个傍晚,时任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在住处,刘少奇对大家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会,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他还嘱咐大家,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1948年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专门在报告的最后部分讲到婚姻法问题:“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会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党史资料显示,1950年婚姻法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历经41次修改,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据中央妇委会委员、曾参与起草1950年婚姻法的罗琼生前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

一次自上而下彻底的大解放

经过多次专题调研和反复修改,草案于1950年1月呈送党中央,之后还被分送给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翻开了第一页。

1950年婚姻法共8章27条。该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让妇女有了姓名权,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很多人都会发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

“这就必须要提及当时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土地革命已开始,而这场变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解放生产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而要想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首先就要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解除包办买卖婚姻的束缚,对建设新国家尤其重要,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通过颁布婚姻法,国家用立法的方式把妇女从家庭当中解放出来,实现了自上而下的彻底的大解放。

随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很多妇女走上了工作岗位,有了劳动的权利,实现了经济独立,从而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妇女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

一场声势浩大的普法教育

解放初期,评剧《刘巧儿》风靡全国。该剧讲述了农村姑娘刘巧儿爱上了劳动模范赵振华,在妇女主任和马专员的帮助下,打破父母包办婚姻,奋起抗争,终于获得自主自由、美满幸福婚姻的故事。剧中有这样一段家喻户晓、广为传唱的唱段:“我的爹在区上已经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

“自己找婆家”的这种婚姻自由,在今天看起来再正常不过,但在当时可以说是石破天惊。

1950年婚姻法打破了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但真正实现婚姻自由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尽管在1950年婚姻法正式实施的前一天,即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就专门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但这部法律在颁布实施后仍然遭受了巨大的阻力,甚至出现了种种问题。

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

伴随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战争即将结束,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被提上了日程。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就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城乡轰轰烈烈地展开。据统计,全国70%以上的地区都开展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达1.4亿人,占全国成年人口的42.2%。通过运动月的宣传,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对于婚姻法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正确的了解,结婚登记也逐渐被群众所接受。

值得一提的是,运动月后我国还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有数据显示,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对此,有专家指出:“20世纪50年代初形成的第一次离婚高潮,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是我国妇女解放的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当时历史要解放生产力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回顾历史,可以说,1950年婚姻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夏吟兰称,这部法律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标志性的,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新时代已经来临。(记者 朱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昨天的文章写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出台经过。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对这一部分,没有争议,因为这是事实。

但对起草这部婚姻法典的主笔人是不是时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王明,网上有不同意见。

说来有趣的是,有关王明是否参加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基本问题,倒是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而且长达20年。

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

2002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了《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罗琼(1911年12月—2006年4月19日),杰出的妇女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夫人,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她写信并严肃指出: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她本人也是参与起草者之一,王明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

在这篇文章前面,《人民日报》还加了编者按:“罗琼同志曾直接参与了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据她回忆,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国妇联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后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

黄传会先生《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也采这种观点。

这样看来,婚姻法的起草是王明贪讲功似乎已经盖棺定论的事。这也是我在写作《离婚为什么》时最先得出的初步结论。

但仔细一思考,上述结论回避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

  • 王明(陈绍禹)本人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由他领导的法制委员会,在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过程中,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并发挥了什么作用?

2008年11月修订出版的《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戴茂林、曹仲彬著)提及:“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不仅“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

而且,王明对理论颇有偏爱,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他和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同时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王明做事情喜欢引经据典,这是法律人的行事风格,我也喜欢!

另外,《王明传》一书的作者曹仲彬、戴茂林先生曾在1980年代专门采访过当时参加婚姻法起草工作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先生。

李光灿先生(1918—1988年),知名法学家,是我们那个年代法学生的学术大神。

据李光灿先生回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份报告的初稿是由王明口述并由李光灿当场记录的。李光灿说,这篇23000字的报告初稿,王明在17个小时里几乎一气呵成。

李光灿的这一说法或许有些夸张,但从李光灿先生在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威信和人品口碑看,他绝不会蓄意编造。特别是考虑王明在其后“赴苏看病,然后一去不复返”的经历,李光灿先生没有必要为其歌功颂德,因此真实性极高。

这从一个侧面看出王明的文字口述能力和对婚姻法内容制定的详熟。这也是我在拙作《离婚为什么》中采用的观点。

其后,法学家周大伟先生在《王明的那点儿“婚姻法律问题”》一文中披露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的人,可以凭空写出如此逻辑条理清晰、内容理据兼备的“婚姻法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1950年审议婚姻法草案时,除了公开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外,王明还有一份没有公开发表的内部口述报告。印象最深的是,王明在这份内部口述报告中讲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段子”。

他说,在建国初期,各地为了搜捕隐藏的国民党敌特和反革命分子,晚上经常组织民兵在田野中巡逻。但各地纷纷报告说,民兵们在玉米地里时常抓到一对对“野合的未婚青年男女”。结果各地的敌特反革命分子没有抓到多少,村公所里倒是关满了这类“不法男女”。对于这样一个今天看来再容易定性不过的问题,当时就连国家的“立法大臣” 王明也不知所措。

王明在口述报告中说,他们特地为此事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的意见是,这类问题属于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适合采用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法律制裁的方法。听了苏联专家的建议,王明等终于如释重负。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人,我并非对《婚姻法》的诞生进行考证,也无力为之。正如我经常讲的,“从来不生产法治,只是法治的搬运工”。

就我看来,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是全国智慧的结晶。正如王明本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比较客观和公允地表述说:“《婚姻法》的起草“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

“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理工作的”。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时任政务院司法部长的史良大律师说,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好了,来形成我的结论:立法是系统工程,是全民智慧的结晶,不能排除个别人的重要性如《拿破仑法典》《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但更多不是个人而是全民立法。

这对那些动辄搞出本法律释义然后高价出售大发立法横财的立法者或许值得深思,这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法律书籍包括法律释义有必要定价那么高吗?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王明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这是很多即将结婚的劳动者所关心的大事,毕竟结婚都是奔着这一次去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家对婚假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二、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一、什么是国家规定的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多少天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 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三、具体情况具体的产假是多少呢?

1、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2、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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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6、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7、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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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规定的产假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 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法律有哪些规定?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一、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的休假安排

(一)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婚假包括双休日吗 ?婚假遇上节假日怎么办?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

根据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年假分别是多少天?婚假包括周末吗?

二、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三、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吗?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来源: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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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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