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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还是30天?婚假到底能休多久?
近日,多地延长婚假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近些年各地已经对婚假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部分省份对婚假进行了延长,但也有个别省由于“晚婚假”取消导致婚假总休息天数大幅度缩减。
对于具体的婚假天数,各省的差距颇大。在取消“晚婚假”后,浙江、广东、山东、湖北、四川等多地为3天,而甘肃、山西则将原有的“晚婚假”拉平,可以休30天婚假。在黑龙江、河南、陕西等地,若主动参加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
婚假该放多少天合适?2月20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假时长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各地的习惯、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既要考虑新人的诉求,也要考虑雇主的权利,“如果感觉婚假不够,也可以利用带薪年假、拼凑周末等方式来延长假期。”
婚假3天“起步”
最长地区可休30天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各地在婚假时间上所做的规定差异较大,但是3天是一个婚假的执行基础时长。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熊微律师表示,所谓的“法定3天婚假”是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确定的。而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此,各地也在不断调整当地的婚假长短。
去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但实际上,南京15天婚假的规定在多年前就已开始实施,2017年12月1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曾做过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而南京所在的江苏省统一规定的婚假时间为13天,南京要在此基础上多出2天。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山西和甘肃,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可以享受婚假30天。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两省的婚假政策其实也已实施多年。据兰州晨报此前报道,2016年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长婚假多由“晚婚假”发展而来
有地区做婚检可奖励“婚假”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很多婚假较长的地区其实在多年前就已按该时长执行,但是此前所谓的长时间婚假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能享受,而在2016年后,随着晚婚晚育政策的调整,该政策开始“一碗水端平”。
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当时,广东、山东、上海等多地都取消了延长的晚婚假,曾引发网友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晚婚假取消后婚假仅剩3天,实际上是缩短了婚假。但是也有地区直接将此前的晚婚假“拉平”,规定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即可享受长婚假。
以30天婚假的山西为例,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但是在此次修改前,《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就已规定“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当时山西划定的晚婚标准是女23周岁,男25周岁。
时任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卫小春当时接受山西日报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至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至3天,降幅过大。考虑到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条例》只是将原来有关晚婚假的规定,适当修改为有关婚假的规定。
此外,在2016年之前,北京、内蒙古、江苏、辽宁、新疆等多地均有7至20余天的晚婚假。随着当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此前的晚婚假都被取消,并将晚婚假加入到正常的婚假之中,无论是否属于晚婚,只要是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便均可享受。
而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规定,如果主动做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以陕西为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依此计算,在河南最多可休婚假28天。而在2016年前,法定婚假加上“晚婚假”,在河南可休21天。
规定3天就只休3天?
调查:减少婚假同时增加产假,
有单位会酌情延长婚假
相比于甘肃、山西、江苏、北京等明确10天以上婚假的地区而言,浙江、四川、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为3天。而在此前,这些地方多有“晚婚假”,因此一直有人质疑,在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原有的“晚婚假”福利反而没有了。
在浙江,2016年前曾有过额外12天“晚婚假”的规定,但是2016年起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与此同时,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在山东,2016年起也取消了原有的14天“晚婚假”,同时增加了产假。据济南时报报道,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新条例删去了关于晚婚假奖励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但即使增加了产假,由于其他省市地区也在增加产假,所以以上两省的产假总休假时间相对而言也并不算长。并不存在“少了婚假而多休产假”的“福利”。
不过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也有的地方或单位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在3天的基础上对婚假时长进行调整。
2月20日,在浙江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的翟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浙江规定仅有3天婚假,但是公司内部自己的福利制度规定,员工结婚还是会有额外7天的婚假时间,但婚假如果和正常的法定节假日叠加的话,会将二者重叠计算。“结婚毕竟是人生大事,这样连在一起我就能够休10天的时间,去度个蜜月还是非常宽松的,这一点上我特别感谢公司。”
婚假到底该放多少天?
专家说法:既要考虑新人诉求也要考虑雇主利益
对于婚假该放多少天合适,3天婚假是不是有些短,相关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看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对红星新闻记者说,虽然形式可能不一样,但是各地在新人结婚的时候除了婚姻登记等法律保障外,基本都需要一个仪式感的过程,例如走亲戚、筹备婚礼、举办婚礼、蜜月旅行等等,因此我国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新人在结婚时享有带薪婚假的权利。
“早些年计划生育时代,为了鼓励大家晚婚晚育,多地会有晚婚假的政策,但是从我国现在实际国情来看,平均的登记结婚年龄已经超过所谓的晚婚年龄,因此晚婚假也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取消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蒋月说,虽然很多地方取消了晚婚假,但是多地都已经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女性带薪产假的时长,还给予了男性带薪陪产假,所以总体来说假期的长度是没有变化的,甚至有所增加。
蒋月表示,产假到底休多少天需要平衡多方的利益,对结婚的夫妻来说,肯定是希望带薪休假的时间越长越好,但是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考虑人员成本,此外,对于那些不打算结婚或者已婚的人而言,没有婚假的条件,需要为休婚假的人分担多少工作,都是需要考量的。
“现在不能说3天婚假就是短的,还是有很多其他解决办法。对于婚假比较短地区的夫妻来说,可以通过休带薪年假、拼凑周末假期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休假时间。另外,也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来延长自己的婚假。”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付垚 记者 吴阳 实习生 李逸凡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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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政策出台之后,很多省市对婚假规定进行了调整。
在取消“晚婚假”后,浙江、广东、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婚假为3天,而甘肃、山西则将原有的“晚婚假”拉平,可以休30天婚假。
今年,江苏南京市出台规定,2023年2月10日起,可以享受婚假15天。
在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若主动参加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河南最长可达28天。
秦楚网讯 (十堰晚报)记者 吴忠斌 通讯员 黄榜 报道:为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加强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建立,11月27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假期管理、假期所涉问题的把握、各类假期请销办理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资奖金照发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的假期类别包括带薪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事假、病假等。
《实施意见》规定,工作人员享受各类假期均应按照程序向单位申请,并按假期类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微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对带薪年休假管理。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内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应尽量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人员,须经本人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并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婚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的管理。各单位凡涉及到工作人员因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等事宜请假的,应在请假前或请假期满后5天内,要求工作人员根据请假理由分别提供结婚证、户籍或工作证、生育证或生育住院凭证、直系亲属有关依据等。婚假、探亲假、产假(含护理假)、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对事假的管理。工作人员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可用当年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冲抵完后,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工作人员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对病假的管理。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因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而又不符合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相关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请假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和假期公示制度。
当年退休人员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实施意见》还对有关假期所涉的不好把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规定,病假、产假(含护理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天数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因休产假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为本人当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挂职锻炼或借用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纳入年休假计划。
对当年退休人员,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请、销假违纪将追责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将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实施意见》还规定,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解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市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链接
各类假期有关政策规定
带薪年休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探亲假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每次20天。或自愿两年一次假,每次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每次20天。探亲假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2.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应按程序报批。
工作人员请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接受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请病假休息的,应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
劳动仲裁最长时间 劳动仲裁最长时间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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