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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扬子晚报网8月19日讯(通讯员 郭玉洁 刘成 记者 万凌云)离婚前约定,婚后购房等幼女长大后过户。不想前夫却不守诺言将房子买了!19日,句容法院法官介绍了这起因前夫违约而起的官司,同时警示不管对内还是对外,做人一定要诚信。否则,必定要为自己的违约和失信买单。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2015年,肇婵与丈夫杳桓(均为化名)协议离婚,十多年的感情画上了句号。但是,双方对婚后在句容所购买房子(登记在杳桓名下)的归属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商,最后双方同意:房子归女儿所有,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后再履行过户手续。离婚后,肇婵就带孩子在外地生活,房子仍由前夫杳桓居住使用。
随着这两年句容房价的不断上涨,肇婵有点担心原来所约定的房屋能否顺利过户到女儿名下,毕竟女儿现在才十岁,等到成年还需好几年。2018年2月,肇婵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她听好友说,杳桓已经将约定给女儿的房子私自卖了。
气愤之余,肇婵电话联系前夫,对方对出售房子的事实坦然承认,并说:“最近手头有点紧”。
“当时明明约定好了房子归女儿,怎么能私自卖了呢?招呼都不打一个。”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女儿的房子没了,至于如何补偿女孩,杳桓称没想好。
对前夫的私自卖房行为,肇婵很生气;同时,前夫的无所谓态度,更让她不可忍受。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前夫告至句容法院,为维护孩子权益:要求杳桓赔偿女儿房产损失140万元。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鉴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且女儿尚未成年,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杳桓表示,把约定给女儿的房子卖了确实不对,自己当时也是无奈之举。作为补救措施,杳桓承诺再给女儿买一套与约定房产价值相当的房子。
经过法官的一番开导,为巩固父女感情,消除隔阂,杳桓还主动要求女儿定期跟他生活一段时间,或暑假,或寒假。基于父女亲情总归存在,肇婵也表示赞同。 编辑:王育昕
面对已经破裂的感情,上海一对夫妻决定离婚卖房后分割售房款,但是,双方都不愿意把钱交给对方。结果,夫妻俩竟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将售房款交由中介保管。然而,这种方式靠谱吗?
离婚夫妻将100万交给中介保管
家住上海的陈女士与张先生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商量着卖房分割售房款。因为双方互不信任,出于对房产中介专业度的认可,两人协商由陈女士新开一张银行卡,张先生设立密码,中介小哥保管该卡,等买家贷款到位后,再一起来中介将房款分割。
之后,陈女士一直询问中介小哥贷款到位情况,中介小哥称贷款到位了会通知。
2019年6月,售房款分两笔各50万元打至银行卡内,中介小哥随即通知陈女士到中介来分割房款,但因工作繁忙,陈女士没有到场分配。
几天后,中介小哥电话告知陈女士,银行卡已经邮寄给张先生了。陈女士查询后发现卡内到账的100万元已经被转移,陈女士意识到可能被骗了。
于是,陈女士将张先生与中介公司作为被告、中介小哥作为第三人起诉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张先生与中介公司一起赔偿其应分得的售房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返还中介费等。审理中,陈女士撤回对中介公司、中介小哥的起诉。
经浦东法院调解,张先生应支付陈女士售房款及抚养费、违约金等合计630000元。但因张先生未能按时付款,陈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张先生尚未履行完毕。
女方再次起诉,向中介追究连带责任
后续,陈女士认为自己遭受到了损失,又将中介小哥诉至上海青浦法院。
在上海青浦法院,原告陈女士诉称:虽然浦东法院已经就涉案售房款进行了调解,但实际并未执行完毕,由此产生损失。中介小哥与张先生系恶意串通,共同侵权。故陈女士要求中介小哥就浦东调解案件中张先生尚未支付陈女士债务中的54.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中介小哥为职务行为,则该责任由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小哥辩称,事发时,其系中介公司员工,为职务行为。卖房时约定由陈女士开卡,张先生设立密码,银行卡由中介保管。钱款到账后,中介小哥随即要求陈女士和张先生到场来分割售房款,但是陈女士一直未到。且当时张先生打电话称急需用钱,要求将银行卡寄给张先生,待其取出其应得的款项后,会将银行卡寄回。出于好心,中介小哥将银行卡寄给了张先生,且之后一直催促寄回银行卡,在张先生未及时寄回后,就将情况立即告知了陈女士。中介小哥乃至中介公司都不存在恶意与张先生串通损害陈女士的行为,陈女士如果有损失也应当是向张先生主张。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张先生辩称:中介小哥、中介公司并没有责任,是张先生要求中介小哥将银行卡快递给自己,当时因为有急用,而陈女士没有配合及时到中介公司处理,才出此下策。最开始拿到银行卡也没打算全部取出100万元,是再寄回给中介小哥时,因为陈女士对之前的分割方案不予认可,要求分得更多钱款,所以才改变了主意。2019年6月22日通知了中介小哥转款情况。
中介公司辩称:事发时中介小哥系公司员工。中介公司没有与张先生恶意串通。但中介公司对于中介小哥擅自代为保管售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该行为系中介小哥个人行为。现在陈女士的损失并不确定,还可以通过张先生履行调解书来获得款项。
法院:中介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海青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陈女士曾在浦东法院起诉过,但各方当事人所列诉讼地位不同;陈女士在浦东法院调解时亦未放弃对中介小哥的追诉权利;本案的诉讼请求与浦东法院亦不相同,故陈女士并未构成重复起诉。
陈女士与张先生选择中介小哥保管银行卡,是因为其具备中介人员的身份,希望促成案涉房产的交易成功,该保管银行卡行为系居间行为延伸,中介小哥行为为职务行为。即使中介小哥未告知中介公司,但该行为系中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反映中介小哥将银行卡交付给张先生时知晓张先生会将银行卡内100万元售房款全部取出,在得知张先生全部取出的情况后,中介小哥立即通知了陈女士,中介小哥与张先生不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中介小哥在将银行卡邮寄给张先生时,既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亦未立即通知陈女士,中介小哥存有过错,该过错行为客观上为张先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综上,综合中介小哥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及案件实际情况,应由中介公司对陈女士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上海青浦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对张先生在浦东法院案件中所涉房屋应付款在5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公司并非金融机构,缺少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亦缺乏相应监管,房屋买卖时约定由中介代收或者保管房款具有一定风险,应谨慎采用。若当事人均约定采此种收款、保管方式,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按约履行。
另,补充赔偿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负有保管、安全保障等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姚沁艺 胡越魁(实习生)施海群(通讯员)
来源: 新闻晨报
夫妻离婚时,为确保孩子利益,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不予分割直接留给孩子,这种情况在离婚家庭中并不鲜见。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减轻未成年子女将来的生活负担,为其生活添置必要财产,以后也能避免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现实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近日,记者采访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给有这种想法的离婚夫妻提个醒:“房子赠与孩子,真不是说说那么简单。”
一方有债务,说好给孩子的房产被查封
赵先生与前妻在2019年办理离婚,当时因为生意失败,家里除了一套房子和一辆八成新的轿车外,已经没什么可分割的财产了。女方提出要车,赵先生同意,但要求分割房子来补偿。房子是女方的名,还有未还完的贷款,算来算去也分不明白。最终,两人决定房子不分了,直接留给4岁的儿子。剩余的贷款由女方继续还清。赵先生说,虽然这样的安排自己相当于在离婚后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但毕竟是给了孩子,孩子由自己抚养,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就这样约定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近日,赵先生却发现留给孩子的房子被贴上了封条。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他的前妻对外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债主起诉,将房产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赵先生的前妻无法偿还,房子未来将面临被拍卖执行的风险。
律师解读
“这起案件比较棘手。”刘律师表示,如果赵先生的妻子不能通过偿还借款来解除查封,那么孩子恐怕很难得到该房产。刘律师表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被查封的房产赠与子女,但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还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赵先生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来行使权利,但也仅能主张在执行时保留自己的一半份额,很难阻止房产最终被执行。
离婚后反悔,单方撤销赠与
刘女士与王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为了迎接新生命,他们在2016年末首付29万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款中的大部分是王先生的父母出资。随后,王先生作为借款人从银行贷款50万元结清了房款。孩子出生了,新房也住上了,却没能阻止两人感情的破裂。
2018年,刘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新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他们的儿子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刘女士代为管理,房贷由男方偿还。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岁前办理完毕。
2018年12月29日,王先生领取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但觉得房子首付款是父母出资,孩子又由刘女士抚养,房子就等于给了前妻,心有不甘。于是,王先生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声明,撤销对刘女士个人及对儿子刘某的赠与。刘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到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义务。
法庭上,王先生辩称,房屋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并进行买卖。刘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留给儿子,并提供了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争议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已说明),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将该房给儿子,这种约定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任意撤销。并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只要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在夫妻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一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经过法院多番调解,王先生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
孩子不知情,监护人卖房子
钱先生与高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当时房子产权登记在钱先生的名下。后来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钱先生,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儿子小磊一人名下。
离婚后,高女士搬出了动迁房,但钱先生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年后,高女士得知钱先生准备再婚,并且已将本来留给小磊的房产变卖,于是找到住在奶奶家的儿子询问。9岁的小磊说,他只知道爸爸要再结婚,准备换房子,其他的事不清楚。
高女士对前夫的做法非常气愤,咨询律师后带着儿子走进了法院。此后,小磊将钱先生和高女士一同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钱先生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无效,并将该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法官说法
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房产赠与孩子是钱先生和高女士离婚的附加条件之一,即便房子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孩子还不是产权人,但仍享有要求父母按合同约定履行将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的债权。如今房产已经转卖,购买人是善意购买人,并已取得所有权,房子本身没办法追回,那么作为债权人,小磊有权收回这笔卖房款。
法院最终判决钱先生赔偿房屋出售款627000元,这笔款项在小磊成年之前由钱先生和高女士两人共同保管。具体方法可由第三方比如公证机构来做提存监督,小孩需要用钱的时候进行支配,也可以由钱先生和高女士以小磊的名义共同开立银行账户,用银行密码或转款凭证等方法进行监管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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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即过户是首选 但也有风险
对于离婚时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问题,刘律师表示,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有的人觉得孩子未成年,无法成为产权人,其实不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未成年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同时,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房屋,那自然也可以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所以,夫妻离婚后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时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不能及时更名过户,最好另行拟定房产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以防一方反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房产更名至未成年子女名下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律师提醒,因孩子尚未成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产更至孩子名下容易,再想更名回来或更名至他人名下就没有那么容易了。而且有关房产要支付的费用,子女未成年前谁来承担也要予以考虑。再如孩子成年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父母将面临无法收回房产的窘境。所以想将房产更名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父母真的要慎思谨行。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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