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三门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等。
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表示,这可以理解为对去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再次确认。当然,目前还是草案,一旦通过实施后,将对夫妻中的弱者起到保护作用,“离婚被负债”的情况将减少。
草案吸收最高法共债共签新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草案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悉,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针对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专家:这可以避免目前案件中的认定混乱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涉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三方利益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通过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体现了立法工作回应人民群众所盼所需,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能够较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符合老百姓的通常感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对钱江晚报记者表示,这实际上是对去年司法解释的再次确认,一旦最后草案通过并实施,将对此类案件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保护夫妻关系中比较弱的一方,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债务。“目前这类案子不少,受害的基本都是女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债务问题更加慎重,债权人需要确认夫妻双方的意愿才能借,因为一旦发生纠纷,他需要举证。而在此前,他不需要举证。
“这是司法的完善,可以有效防止极端案例。” 柯直说。
让那些“离婚被负债”的人看到希望
钱报记者联系上一位因婚姻法24条陷入困境的女子,浙江丽水的杨女士。她在当地一家信用社工作,日子过得很安稳,直到2016年的一天。那天,她忽然收到了领导的通知,说有客户投诉她挪用贷款资金。一头雾水的她经过一番调查,才知道同在信用社工作的丈夫,已经欠款400多万元。
“25个用户,189万;8张信用卡,45万;互联网贷款,68万;民间借贷,104万……”一笔笔欠款,让她眼前直发黑。
她不知道,此前的4年,丈夫几乎每天晚上都会乘着出租车出门,通宵赌博,甚至东窗事发后也雷打不动。
她果断离婚,但是离了婚,事情也没完,因为这些欠款成了夫妻共同债务。为了还债,她卖掉了2套房子,但依然填不上这缺口。前夫不停地用“24条”威胁她共同还款,不少债主也登门怒斥这是两人“假离婚”分割财产。
2017年3月,第一张法院传票送到了杨女士面前,要求她共同偿还前夫的10万元债务。
之后,情况一发不可收拾,6月她又收到了另一债权人20万、30万两笔债务的赔偿诉讼。“我父母知道了之后,瘦了一大圈。”说到这,她有些哽咽。“我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样下去,一辈子都纠缠在这上面了,我日子还怎么过?”
直到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共债共签的原则,当时,她觉得“整个天都亮了”。律师后来告诉她,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案子问题不大,很多债务不需要她来承担了。她昨天告诉记者,有些案子已经了结,有些还在处理,“能看到重新生活的希望了!”
经济发达地区此类案件多发
钱报记者了解到,婚姻法24条于2004年实施,当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现象。但是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此后,有一些公益组织进行了调查,记者联系上其中一位志愿者李秀萍。她告诉记者,2018年,她曾做过调查,这个群体中,84.3%为女性,在涉案恶意举债发生时,86.6%的受害人都有稳定工作及收入,75.3%的受害人受过高等教育;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员工占比高达51.3%。
她说:“这个群体的诉求其实很简单,就两点,一是共债共签,二是举证的责任不能由我们承担,因为证有很简单,一张借条就行了,但是证无太难了,几乎不可能。”
这两天草案吸收最高法共债共签新司法解释的消息出来之后,李秀萍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因为新司法解释很好地回应了她们的诉求。
钱报记者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查询,以“24条”为依据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16年同类案件激增到12万余件。同时,援引“24条”审理夫妻债务问题案发率最高的省为福建、浙江、江苏、广东4省,均为经济发达地区。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表示,他确实处理过很多此类案件,案值高的达数千万元。
我省将20万元作为日常生活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多少?最高法并没有给出具体划分。不过,在我省,这是有标准的。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的考量因素中,20万元以下的通常认定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以上的如果没有夫妻签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不算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还包括: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同时,《通知》明确,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举证,由债权人负责。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省的这些考量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婚姻中弱者的经济权。”
婚姻家庭“烦心事” 民法典中有“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听听民法典怎么解答。
对方婚前隐瞒疾病 该怎么办
案例:安徽淮南女子陈某与相亲认识的男子周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周某经常很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陈某在遭受多次惊吓后被迫离家出走。2019年,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她随后从法院得知,周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
说法:爱情是婚姻的基础,真诚亦然。当婚姻面临“二选一”的难题,是该与爱人共渡难关,还是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一种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对此知情,那么疾病还是结婚的障碍吗?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孙若军认为,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的进步。
“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孙若军说,对于该规定如何适用、“重大疾病”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法律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方在婚姻中欠的债 怎么偿还
案例:湖南邵阳女子曾某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唐某曾在二人分居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100万元。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曾某被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4年多来,曾某因唯一的自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不得不带着儿子在外漂泊。2019年,检察机关就此案向法院提起抗诉,曾某终于盼来了改判。
说法:在共同债务问题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孙若军表示,此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民法典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两类。比方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购买的房产,若婚后用于出租等投资行为,所得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若军说,这处修改吸纳了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裁判经验和成果的总结,扩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强调了劳动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
离婚后孩子跟谁 谁的意愿最重要
案例:山东平度女子张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孩子的父亲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女孩强行抱走。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孩归还给张某。
说法: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孙若军认为,“哺乳期”的表述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个体差异较大。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不得不缩短或延长“哺乳期”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孙若军还表示,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等相关规定,将儿童优先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同欢:
老公欠钱老婆有义务还吗
老公欠钱老婆是不是有义务还,这个答案不是一定的。关键要看欠的钱是什么性质,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老公欠钱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情况下老婆要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老婆是没有义务还债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共同债务呢,大家牢记这五个点: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的债务;
2、虽然没有同时签字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
3、一方未签名也未追认,但是债务的形成是两个人共同的意思;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日常生活所负债。
5、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这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债,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用来生活生产或者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则双方都有清偿义务。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刘同欢:
婚后赌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赌债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土地补偿款分配?新婚姻法土地分割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新婚姻法对于婚姻内欠款(新婚姻法规定债务问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