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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
在传票上签假名
还是头一次听说
结果开庭当日
被告缺席
究竟咋回事
近日
西山法院罗玮法官
就经手了这样一个案件
事情还得从被告的传票送达开始说起...
双方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引发纠纷,原告遂将某装饰公司告上法庭。
立案后,被告的传票由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代为送达。
送达当日,被告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不在,公证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后,一名男性自称是该公司经理,表示愿意代为签收,于是在传票上签名为“张根”。
开庭当日,已经过了开庭时间,被告依旧没有出现。
法官查看卷宗,发现张根这个人在卷宗里没有出现过,但被告方曾向法院提交过材料,材料提交人也姓张。
于是,罗玮法官怀疑,提交材料的张某和代签传票的“张根”就是同一个人,是张某故意签假名。
为保证送达没有问题,当日罗玮法官亲自到被告某装饰公司确认。这次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场。
陈某表示,其与张某是夫妻,并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等予以证明。罗玮法官拿出传票送达当日的现场照片,让其确认,经陈某确定,那位自称张根签名的男子就是他的老公张某。
对于在传票上签假名的行为,张某称,传票送达当日,正好有人在店内谈事,慌乱中才误把名字写错,并对自己签假名的错误行为作了检讨。
对于当日为什么没有出庭,夫妻二人表示,是因为记错了开庭日期。
罗玮法官在现场了解到,被告某装饰公司由80后年轻夫妻共同经营,还处在创业初期,且因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甚乐观。考虑到两夫妻经营不易,且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解决,罗玮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次日,张某持授权委托书代表该装饰公司出庭。
最终,该案件经法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现在已全部履行完毕。
西法君提醒
法院传票 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在法院传票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应尽量要求签收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尤其是代签人员,若出现上述案例中签假名的行为,可能会在后续的案件处理中遇到一定的麻烦。
有些当事人被起诉后,以为签假名就可以否认收到传票,否认法院的送达,那就大错特错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履行了送达程序,被告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将进行缺席审判。如果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被伪造签名,使她成为反担保责任人;被陌生人代理诉讼,使她丧失抗辩权利;被冻结银行卡,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近日,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民事监督案件,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还当事人以清白。
2021年2月,路女士的工资卡被银行冻结,经咨询法院得知,自己竟卷入一场官司。查阅案卷时,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让路女士大为震惊:“我没签过,这肯定是伪造的!”
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2015年9月,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后约定担保公司为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另有11名当事人提供反担保。借款期间,A公司未按期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担保公司代偿后,要求A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其余11名当事人承担反担保责任,而路女士就是11名反担保责任人之一。
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拒后,路女士向侯马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经过初步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适用了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涉案12名被告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此外,12名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董某由侯马市某村民委员会推荐,但12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该村,且董某与路女士素不相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董某并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结合判决书内容和路女士的陈述,检察官不禁提出一个疑问:“难道路女士遭遇了虚假诉讼?”
经查,该案的判决书是在2018年作出,已经超过了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而案件未经再审,检察机关本应不予受理。但考虑到该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且若反担保合同不是由她本人签字,那该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伪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路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侯马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路女士的监督申请。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其余10名反担保责任人均表示对该案不知情,但由于他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冻结了路女士的账户。其余10名反担保责任人表示不申请检察监督。
通过调阅案件卷宗,检察官发现本应送达给路女士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均由董某代为签收,路女士未到庭参与诉讼,更不知晓该案判决结果。随后,检察官通知担保公司提交意见,但该公司声称当时经办的业务经理已经离职,签字、盖章的情形已无法核实。
“我要申请鉴定,这两份文书我确实没签过!”根据路女士的意愿,检察官在与路女士和担保公司共同商讨后,对文书进行鉴定,并通知担保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见证。最终,鉴定结果表明,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手印均不是路女士本人所留。
梳理案件情况后,检察官认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董某不具备诉讼代理人资格,且路女士未授权董某代理诉讼,而董某却代签了路女士所有诉讼文书,致使路女士对案件毫不知情,侵害了路女士的诉讼权利;保证反担保合同中路女士的签名、手印经鉴定不是本人所留,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路女士不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对此,侯马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将此案中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
收到法院“该案由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为宜”的回复后,侯马市检察院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临汾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11月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2月,临汾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侯马市法院再审。近日,侯马市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路女士的反担保责任,鉴定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
日前,一家快递公司投递员在未电话通知受送达人的情况下,将快件放到某小卖部,并私自冒用小卖部经营者名义签署回执,影响原告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导致
法院作出原告撤诉裁定。江苏泗洪法院依法对该快递公司罚款30万。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教你闪电接收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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