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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出台前结婚(新婚姻法适用于出台之前的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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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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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黄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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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的财产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吗?

不管是旧的婚姻法,还是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规定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但是你知道吗?特殊情况下的“婚前财产”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先看个案例故事吧!

张群燕2016年8月举办了婚礼,因为当时刚满足19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就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一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久张群燕也以妻子名义将户口迁至王军户下。因丈夫王军收入较高,分别以其收入于2017年5月和2019年6月购置了两套商品房,均登记在王军名下。由于子女上学需要,双方于2020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21年5月因感情问题,双方协议离婚,但争议焦点是这两套房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结婚登记前的财产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吗?


我先看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登记前的财产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吗?


由此规定可见,不论旧法和新法,均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因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效力应当从2017年8月张群燕满20周岁开始起算。因此第一套房应当是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套房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入职前结婚的职工还能休婚假吗?

职工在入职前领取了结婚证书,但是婚假未休过,入职后还能申请休婚假吗?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婚假纠纷案。

入职前“已婚”的孙某申请休婚假

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3月1日,孙某应聘南京八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职位,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3月5日,孙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孙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受,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孙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看到公司不批准,孙某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孙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但孙某仍不予理睬。2019年6月3日,孙某与妻子去日本旅行,6月11日才返回公司。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当日正式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孙某起诉到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入职前不可能休满婚假

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本案孙某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孙某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公司在孙某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孙某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孙某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孙某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做出孙某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本案中,孙某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八骏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孙某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孙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认定孙某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向孙某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孙某的 劳动合同。孙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关键

各地在国家规定的1-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了婚假天数,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即上海职工只要合法登记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婚假10天。此外,北京是10天,重庆是15天,山西是20天,河南是21天,河北是18天,福建是15天,甘肃是30天,云南是18天,海南是13天,黑龙江是15天,吉林是15天,辽宁是10天,贵州是13天,陕西是13天,内蒙古是13天,青海是15天。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但是法律对于申请婚假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尽管从原则上一般来讲,休婚假应该以登记时间为准,但是对于在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领取结婚证但未享受婚假的职工,在本单位是否可以继续申请婚假?

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

如某单位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婚假原则上应在领取《结婚证》当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并应一次性连续使用,但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除外。员工证明在本公司任职前半年内领取结婚证但未享受婚假的,也可以在任职后半年内申请婚假。”这种规定就较具合理性。

但是有的单位规定,哪怕职工是在入职前一天领取的结婚证,也不再允许休婚假,这显然不符合情理。如本案中孙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新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在入职后申请休婚假就属于情有可原,用人单位不应拒绝。

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进度,与职工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鉴于我国国情(登记未必马上举办婚礼),实践中职工申请婚假时间可能比较灵活。申请期限为多长,以登记结婚还是以举办婚礼为时间起算点,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对于双方都是有所便利的,可为双方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留出空间。

但是本案中双方并非是对具体休假日期的分歧,而是对于孙某休假资格的分歧。八骏公司认为孙某根本不具备申请婚假的资格,并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错误的。

来源:劳动报

婚前体检在领证之前吗,不婚检可以领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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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要办理结婚手续的话,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办理,那么,婚前体检在领证之前吗,不婚检可以领证吗?

网友咨询:现在登记结婚之前还必须要做婚前检查吗,我女朋友嫌麻烦,不想去做?

婚前体检在领证之前吗,不婚检可以领证吗?

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杨润冬律师解答: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结婚仪式是无法代替的。婚前体检在于个人,但不是必须,但是为了双方考虑,最好是体检,才有保障!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婚前体检不同于常规体检。婚前医学检查只是婚前保健服务的一部分,还有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两方面内容。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内科检查主要包括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还有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杨润冬律师解析: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中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⑴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⑵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⑷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 ,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太原电视台《有话好好说》常驻法治点评嘉宾,执业以来成功办理矿权侵权纠纷案(4200万,胜诉),股权纠纷案(1800万,胜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00万,胜诉)等重大案件,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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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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