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厦门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2016年的一天清晨,江苏省南京市的金女士还在睡梦中,突然被手机铃声惊醒。她睡眼惺忪地拿起手机,电话那头的一番话让她睡意顿消:“你老公突发心梗,已经抢救无效去世了,你赶快来医院吧!”
电话是公公打来的,金女士知道这不是玩笑话,立刻起床收拾一番,赶往公公说的那个医院。
奇怪的是,金女士赶到医院没多久,便怒不可遏地甩了公公柯老爷子一个耳光!
这是怎么回事呢?
甩了公公一耳光的金女士依旧愤愤不平,早上的医院里人来人往,她就站在人群中对着面前的白发老头声嘶力竭地吼着:
“他有今天,都是你害的!是你纵容他这样,八年啊,你们瞒了我整整八年!”
“凌晨两点多就出了事,你为什么快六点才给我打电话,什么都是我最后一个知道,你们究竟安的什么心?”
金女士歇斯底里地哭吼,而被打的老人却面无表情地站着,好像那一巴掌,并没有怎么激怒他。
两人的矛盾很快引来了众人的围观,人们议论纷纷,而随着警方的到来,人们才明白了金女士话中的意思,原来是她的老公柯先生,竟然猝死在情人的床上!
老公出轨又猝死,也委实可怜,但是金女士为何要打骂公公呢?
对于金女士所有的质问,老头都一言不发,而金女士连珠炮一样的怒吼,很快便让众人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这位女士的老公姓柯,这柯先生已经跟自己的情妇好了七八年了,全家都知道。
昨晚,柯先生又去找自己的情妇鬼混,年纪大心脏又不好,激动之下一个没弄好便“咚”的一声栽倒了。
情妇吓得六神无主,赶紧给柯先生的父亲老柯打了电话,一直被蒙在鼓里的金女士之所以会突然发现真相,是因为柯先生突然猝死吓坏了他的情妇,情妇怕担责任,才打了110报警,希望能摘清自己的责任。丈夫猝死在情妇床上这回事儿,金女士还是从警察那里知道的。
“两点出的事,你快六点才通知我,你以为我不知道你安的什么心吗?你就是担心你儿子没死被我发现他出轨,所以你等着医生抢救,等救活了又能装作没事人一样让他左拥右抱,如今救不活了人死透了,没必要瞒了,你才通知我!我嫁到你们家二十多年,你们一家人就是这么算计我的!”
“他在外面花天酒地地出轨,我在家里像老妈子一样挣钱伺候你们,我又贴钱又出力,你们却当我是傻子!”
全家上下都知道,只有自己是傻瓜,金女士的丧夫之痛,如今都被胸中滔天的愤怒淹没了。她在医院的走廊里怒骂啼哭了很久,最后才起身踉踉跄跄地走了,从始至终也没有去看那个已经死去的老公一眼。
夫妻一旦背叛离心,有时候连路人也不如了。
经医院诊断证明,柯先生确实是因突发心肌梗塞而死,金女士走了,柯父及其他家属也不愿追究,警方便没有追究柯先生情妇的责任。
而柯先生一死,金女士与公婆也因为隐瞒出轨的事有了心结,从此以后两家人桥归桥路归路,再也没有往来,彻底走上陌路!
金女士与婆家人本来准备老死不相往来了,在五年的时间里,连逢年过节都没有碰过面。
2021年,在柯先生去世5年之后,金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甚至连女儿都告上了法庭。既然5年都没有碰过面了,如今的矛盾又是从何而来的?
时隔五年,两家人突然对簿公堂,原因是财产分割出了问题。已经猝死的柯先生并不是一个有钱人,大家打官司要求重新分配的,只有他名下的一栋自建房。
金女士主张,这套房子她应该享有百分之八十的继承份额,而被儿媳甩过一耳光的柯老爷子认为,金女士根本没有一毛钱的继承权。没有一毛钱的继承权?本以为是柯老爷子老糊涂了,没想到柯老爷子一句话,竟让大家觉得他说的也有道理。
金女士要求百分之八十的房产份额,这笔账是这样算出来的:首先作为配偶,婚内房产金女士拥有一半的产权,其他家属只能分剩下的百分之五十。
柯先生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他的妻子、父母、女儿,如果每人平分,就是百分之十二点多,这样金女士也已经拥有了百分之六十二的产权了。
其次,金女士认为柯先生猝死情人床,明显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因此家庭财产应该向她倾斜分配,而且这次她连女儿也一起告了,就是为了获得女儿手里的一部分继承份额,按她这么算来,她确实也能拿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的产权份额。
金女士的主张,按照婚姻法继承法来说都合情合理,顶多是份额比重的差别而已,而柯老先生说她没有一毛钱继承权的话,又是理从何来呢?对此,柯老先生提供了两点证据:
第一:这套房子属于祖宅重建,因此即便是柯先生本人,也不具备这套房屋的完全产权。
早在1995年的时候,柯先生的爷爷将这套宅子分成了三份,爷爷、柯先生的爸爸、柯先生的叔叔,他们爷仨 一人一份。虽然分了家,房子的产权也仍然在柯爷爷的名下,怎么就成了金女士与老公的婚内房产呢?
第二、虽然金女士与死去的柯先生育有一女,但是两人二十多年来都没有领过结婚证,既然没有结婚证,就不能算夫妻,不是妻子,她继承得哪门子遗产?
柯老先生的主张讲完以后,还拿出了自己父亲当年在法院出具的房产调解书,以及房屋产权证件。
这些证据一摆出来,好像房子确实和金女士没有一毛钱关系了。
面对柯老先生提供的证据,金女士立刻进行了反驳,并且拿出了新的证据。
首先,金女士表示柯家自从爷爷分家以后,很快房子就被闲置了,爷爷去世,柯家兄弟搬新居,那是一片废宅。
而自己结婚之后,经过了柯家两位长辈同意,又在旁边购买了几块地,合并起来后推翻重新建的新宅子。建房子的所有花费都是金女士和柯先生婚后挣的,怎么就不是婚后财产了?
其次,面对柯老爷子指控自己并不是柯先生合法夫妻的事,金女士也进行了反驳,她说自己与柯先生确实没有在民政局领过结婚证,但是当年柯先生迎娶自己曾大办仪式,两家都有很多亲戚来参加过婚礼,自己结婚二十多年来伺候公婆养育孩子,婚后挣的钱也全都花在了家庭上,这就是完全的事实婚姻。
除了有力的反驳,金女士也拿出了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证件上面的名字,赫然就是已经去世的柯先生。
一套房屋两套产权证?案情瞬间变得复杂起来。
看到金女士也提交上来一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老柯夫妇瞬间不淡定了,他们立刻声称,当年金女士两口子在老宅上盖房时,他们根本不知情也不会同意,他们是偷盖是侵权,而且金女士所谓的大办婚礼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他们是偷偷住在一起,还非法生育子女的同居关系,连他们做父母的,也是在孙女都好几岁时才发现他们的关系。
曾经和和美美的一家人,如今在法庭上面目狰狞地骂起来了。
两边各执一词又各有证据,法院遂决定休庭,待将证据调查明白之后择日开庭,才能更公平公正。
关于本案的财产继承诉讼,有两个重大疑点需要清楚,一是这两份房屋所有权证件,到底哪一份更有效力;二是金女士与已故柯先生是否存在夫妻关系,这两个问题,是财产继承分割最重要的依据。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之后,法官发现虽然柯老爷子与金女士手中所持有的房产证地址不一样,一个在南中街一个在青龙街,但两份房产证其实还是同一处,只不过是岁月变迁街道更改了名字而已。
柯老爷子手中所持有的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他的父亲,但该房子的产权已经在多年前变更为了柯先生,而金女士手中的土地购买证明经查也是有效的。
1997年,柯先生花了5000元,买下了老宅旁的两间平房,2001年就办理了土地证,随后的多年里,他们又陆续买下了周边的土地,所以面积也从柯老爷子土地证上的95.7平米,增加到了391.4平米,一共增加了近3倍。
金女士的手里,各种收费票据齐全,房产局与土地局,产权登记信息明晰,法官因此判定该房产,实际是柯先生的房产。至于房子产权为何变更持有人,我们无从得知,但根据土地局房产局记录,房屋产权变更都属于正常的合规流程,并未产生过纠纷。
房子产权明晰了,接下来的另一个关键依据,是柯先生与金女士是否为夫妻关系。两人未领取结婚登记证,从2001年4月28日起,新修订的婚姻法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没有结婚证的情况,只能叫做同居关系。
但对于事实婚姻的产生,也并没有一棒子打死,《民法典》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上有明文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它有三点认定标准:
1、男女双方有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
2、男女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即很多群众都知道,有夫妻居住环境的私密空间等;
3、双方在1994年以前同居已经满足结婚条件的,比如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并且双方未婚。
有了这条法律依据,接下来便是认证金女士与柯先生是否存在事实婚姻了。
根据法官走访得知,1989年,金女士与柯先生在老家村子里举办过酒席,邀请了很多亲戚朋友来吃喜酒,这一点有当时参加过婚宴的人能够作证。
另外,金女士还出示了女儿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她女儿出生于1990年6月,日期早于1994年,因此法官认定金女士与柯先生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根据房子的修建日期,也属于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
对于柯老爷子夫妇指责金女士未获同意侵权偷盖房子一事,法官也在随后的走访中听他们的街坊邻居们说:当年柯父柯母虽然没有出钱,但是儿子修房子他们曾多次来现场看过。
而且房子也盖好有20年了,老柯夫妇还来这里多次过年,直到柯先生猝死前,老柯夫妇也多次去过儿子家,他们没有因为盖房占地的事儿闹过矛盾。现在说不知情不同意,完全就是为了多争房产在撒谎!
根据各项证据及柯先生婚姻过错方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这套争议房产分配份额如下:
金女士享有65%的份额,金女士的女儿享有15%的份额,柯老先生夫妇分别享有10%的份额。
判决结果下来,柯老爷子非常不满,他随即提出上诉。但是上诉的柯老爷子也拿不出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二审再次败诉。二审败诉后,柯老爷子才消停下来。
金女士虽然赢得了官司,却也赢得凶险无比,假若不是她还保存着二十多年前的购买收据,假若不是民法典对事实婚姻还留了一线生机,这桩官司又不知道还要扯皮多久。
此外,金女士人生所有的青春,三十多年,都赔给了背叛欺瞒的婚姻,赔给了婆家人的纠缠与官司,如今,这场闹剧在撕扯中落幕,曲终人散时,金女士只是一位满身疲惫,满心伤痕的50多岁老太太了。
这个案例也提醒所有对婚姻毫无防备的女孩们,你应该了解婚姻法,明晰家中财产。毫无心机靠运气吃饭的傻白甜,一旦运气不好,摊上狗血的剧情你该如何招架?凡事应未雨绸缪,临渴掘井只怕为时已晚!
作者:茹媛媛 律师
老年人再婚为什么会用问题来表述,其实以现在的离婚率来说,结婚、离婚已经不算什么太大的事情,可为什么偏偏针对老年人再婚,要用“问题”来表述呢?
很简单,因为老年人再婚,确实会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例如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财产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等等。甚至有些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坚决不同意父母再婚,甚至为了阻止父母再婚,和父母的关系闹到了不可开交的地步,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也就是说老年人,只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跟谁结婚等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但是,现在依旧出现了一个怪圈,父母催子女结婚,子女不结,老年人自己想结婚,子女又不同意。其实老年人再婚,更多的不单单是感情问题,很多不只是想要找个伴,而是想要有人照顾生活。以前的家庭生活,四世同堂,儿孙环绕,老人可能真的没有再婚想法。但是现在子女成年后可能都不在身边,或者工作原因,很多老年人孤零零一个人成了空巢老人,此时想要有个人说说话,做做饭,互相照顾,无可厚非。
可是为什么会出现,子女不同意的情况呢?很简单,如果是父母离异的还好,如果是父母一方过世,子女可能感情上接受不了。比如说,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不幸离世,可能在子女的眼里,父母相濡以沫了一辈子,一方离世,另一方怎么可以很快就再找到另外一个异性共同生活呢?从心里、感情上,都不那么容易接受。另一方面,也是最现实的问题,财产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母亲过世,父亲再婚,可是,母亲过世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一旦父亲再婚,原本属于母亲遗产的部分是否会发生变化,更有甚者可能父亲过世,这些都会成为遗产被父亲再婚的老伴继承。所以说,子女不同意父母再婚也就可以理解了。
(一)老年人“再婚”三种形式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生活当中形成了以下三种“再婚”形式,当然其中有些形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但是,为了表述清楚,因此我在这里均已“再婚”称之。
1、办理结婚登记
这种形式最传统,也就是真正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如果不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双方举办了盛大的结婚仪式,也不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更何况老年人还大都不会再举行结婚仪式。这种婚姻形式,双方之间要互相承担起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遇到问题时,都会成为对方法律意义上最重要的人之一。
存在弊端:
办理结婚登记的弊端,前面已经说过了,比如双方之间的财产容易发生纠纷,甚至一方过世后,可能存在的继承纠纷等等。当然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被骗婚,婚前可能对你体贴入微,但是婚后却对你态度恶劣,此时老年人想离婚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方面协议离婚对方肯定不同意,另一方面起诉离婚,对时间精力都是极大的消耗,甚至对老年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也会造成不利影响。
2、同居,不登记
这种形式最常见,也就是双方虽然在一起生活,互相照顾起居,但是却不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实就是搭伴过日子。由于我国1994年之后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这种就是普通同居关系。
存在弊端:
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是说随时可以分开,法律是不会以夫妻之间的法律责任要求对方的,只能按照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双方的事宜。一旦出了什么事情,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身份去处理,例如一方住院需要手术,另一方却连签字的权限都没有。同时一旦双方发生矛盾需要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可能存在财产纠纷。
3、保姆式同居
这种形式上大都是一方老人找一个略微比自己年轻一些的老伴来照顾自己,普遍来说老年人根本不是在找老伴,而是找保姆,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经济条件好的给对方一定金额的“报酬”,吃住都在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家。一方面减轻了双方子女的负担,另一方面互相也有人照顾生活,严格意义上来说类似保姆,只是比保姆收入略低,而且更加稳定。
存在弊端:
这种支付金钱的同居方式,双方之间的关系更多是一种你支付金钱,我支付劳动的劳务合作,而非正常的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时的平等交往,双方之间也难以建立起信任,更多的是互相提防和相互嫌弃。尤其是如果双方都有子女,支付报酬的一方,总会觉得对方的子女可能会占自己家的便宜,而提供劳务的一方也会觉得自己不被尊重。甚至会在之后因为所谓“保姆费”发生争议。
(二)老年人再婚离婚率居高不下
按说单身的老年人如果在晚年的时候,还可以找到一个心意相通的老伴,携手度过晚年,应该是非常好的事情,但是为什么老年人再婚会遇到那么多的困境,甚至离婚率居高不下?
1、感情基础薄弱
老年人再婚,缺乏长时间的了解和磨合,有时候只是觉得对方条件不错,就仓促再婚了,但是婚后却会发现,双方可能存在较大的性格差异。同时,双方又各自都有自己的子女,难免发生较大摩擦,最终婚姻难以维系。
2、功利性太强
婚姻虽然本质上属于一种资源结合,但是对感情的需求却特别高,而有些老年人再婚功利性太强,容易导致婚姻生活难以长期存续,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例如,有些老年人再婚,图的就是找个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还有些老年人再婚,其实就是想要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他们更多的考虑的是生活问题,是对方手里的资源。这就造成大家目的都非常功利,但是,又难以像少年夫妻顺利磨合,常年生活在一起建立起相濡以沫的感情,承担起相互照顾的责任。这种目的性明确的再婚,最怕的是遇到财产问题,或者一方身体出现问题。一旦出现这种问题,劳燕分飞就成了定局。
3、互相干涉过多
老年人再婚遇到的还有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双方本来各自都有自己的一个家庭,尤其是子女已经成年,甚至都有了孙子孙女,而且也都有了他们自己的相处模式和一定之规。我们很多老年人习惯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甚至相处模式,更有甚者觉得结婚了,对方的财产都应当归自己管,这就容易造成较大的矛盾纠纷。比如在某案件当中,老年人蔡某丧偶后,同样单身的单位同事李某主动表示好感,因为双方家庭条件差不多,又在单位同事多年,也算相互了解,因此蔡某也就没有多想,选择了与对方再婚。但是没有料到的是,在生活里,李某比较强势,尤其是在处理各自的家庭生活的时候,总要替蔡某做主,这就引起了蔡某的不适,再加上和蔡某子女之间也不断发生摩擦,最终两人还是没能继续生活下去。
(三)老年人再婚后离婚困境
老年人再婚后,能够维持和谐稳定的生活更好,但是如果确实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容易面临以下困境:
1、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困境
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还好,协商处理即可,怕的是一方想要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肯离婚,那就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对年轻人来说尚且不容易,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拖个一年半载也是很正常的,更别说老年人了。想要法院判决离婚,必须证明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可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一般是重婚、家暴、虐待、分居2年以上,有赌博、吸毒恶习等情形,才会被认定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老年人,有以上情况的不多,大都也只是双方可能因为种种琐事,甚至金钱上往来发生了不同意见,才造成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想要证明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就比较困难。再加上老年人再婚,一般情况下下,都年纪较大,再婚后共同生活如果时间短还好,如果时间比较久,年纪更大了,法院很可能因为双方都是高龄老年人,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保护老年人权益,并且可以互相照顾,甚至可能一方身体不好,就不会判决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很有可能你想离婚的时候,发现离不掉了。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老太太80岁了,老爷子87了,两个人是再婚,但是再婚了20年了,老太太60岁的时候和老爷子再婚。可是不知道因为什么双方发生了矛盾,老太太自己都行动不便,推着个小车来起诉离婚,非说87岁的老爷子家暴她,可是后来,经我了解,老爷子身体不好,已经卧床了。后来开庭的时候,老爷子是被儿子抬到法庭上的,老爷子态度也非常坚决,坚决不肯离婚,说是都过了这么多年了,不舍得分开。后来开庭之后,法官直接告诉我,双方年纪都这么大了,怎么能判决离婚,真离婚了,万一有一方身体不好出点什么事情怎么办?所以最终直接判决不准离婚。
2、财产发生纠纷的困境
老年人再婚还会遇到财产纠纷,比如两个人婚后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有些财产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变化,但是离婚的时候,一方认为还是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认为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等等情况。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老先生原来有一套房屋,因面积不大,两人1992年婚后就又各自向单位申请分配房屋(当然那些年还有分房一说),最终老先生单位收回了老先生原来的房屋,给他们分了一套稍微大一些的房屋,但是到2002年两人因为脾气不和,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两位老人就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都写好了,没有签字。后来他们就分居了。直到2016年因为他们的房屋要进行拆迁,老先生提出离婚,但是对于该房产,双方发生了较大矛盾。一方觉得这个房产原本就是收了我的房子才分的,应该是我的,一方觉得你原来的房子那么小,之所以给我们分配了一个大一点的房子是因为我也申请了分房,因此我也应该分一半。虽然这个案件最终法院以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因此财产纠纷也没有进行处理,但是由此可见,财产纠纷是在离婚诉讼中绕不过去的一个槛。
3、需要扶助对方的困境
(1)婚姻存续期间互相扶养义务
在婚姻当中,两个人不仅仅是领取了一张结婚证书,而是相互之间的承诺,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需要相互扶养的,这是义务。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夫妻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孙大爷和赵大妈自由恋爱结了婚,但是婚后不久,孙大爷的儿子就让孙大爷到外地和自己一起生活,孙大爷自然更愿意晚年时和儿子多一些时间相处,享受天伦之乐,但是赵大妈是本地人,亲人子女都在本地,不愿意离开,孙大爷只能一个人去了儿子处。后来赵大妈身体开始不好,住院治疗花费也较多,就起诉了退休之后一直有退休金的老伴孙大爷,要求对方每月支付扶养费1800元。孙大爷当然不乐意了,觉得我们已经分居了,只是没有办离婚证,而且你也有子女为啥要我扶养你呢?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孙大爷支付一定的扶养费,就是基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助的义务,当然,由于赵大妈也有自己的子女,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综合考量了子女的赡养能力,孙大爷的收入,身体状况等因素,最终判决每个月支付500元扶养费。
(2)离婚时经济帮助
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原《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老年人再婚时,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其中一方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子女不同意,但是老人坚持再婚。一旦最终走到离婚这一步时,这位老人一方面没有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有限,和子女之间又矛盾重重,使得老年人一旦离婚,立刻就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而这就造成离婚时,法院会针对这种情况,综合考量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的生活现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导致双方离婚的夫妻过错程度等等,判决一方向对方支付经济帮助费。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郭叔叔为了和陈阿姨结婚,将自己在老家的房屋卖掉,土地卖掉,甚至和自己的儿子彻底闹翻,还签订了“活不养、死不葬”协议,当然这个协议效力我们另说,但是这足以标明郭叔叔对这次婚姻,可以说是破釜沉舟,非常坚决了,但是婚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陈阿姨的女儿家,两个人和女儿发生了矛盾,被赶出家门,两个人就分居了。后来陈阿姨起诉离婚,前两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最后一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由于郭叔叔在结婚时孤注一掷,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和土地,离婚时生活非常困难,判决支持陈阿姨离婚请求的同时,要求陈阿姨向郭叔叔支付3万元的经济帮助费用。
4、要求分割养老金的困境
(1)养老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来确定,养老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的,婚姻存续期间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养老金本质上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包括公积金、住房补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养老金可以分割么?
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但是,离婚的时候,一方或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不一定能够分割。因为养老金,不仅有个人账户,而且还有统筹账户,所谓统筹账户里的钱,都是用人单位交的,我们是不能分割的,但是即使是个人账户里的钱,退休之前,也不能领取,所以也无法分割。而且作为“应得”财产,直接进行分配,明显是不公平的。因此,离婚的时候,如果拥有养老金的一方还没有退休,还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而且按照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的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数额无法进行预先测算,离婚的时候,也无法实际取得养老金,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分割养老金的请求的。但是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实际缴付部分,比如每个月从工资当中扣除的部分,或者用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实际缴付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这个支付方式也不是将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取出来分割,而是由养老金所有人支付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的一半给对方。
(3)再婚的也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么?
那就得区分情况了,有些人再婚了三月,有些人再婚了二三十年,情况不同,处理方式自然不同。而且,《婚姻法解释(二)》里规定的也很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夫妻二人结婚时间范围内的养老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但是请注意,只能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金额。
(四)老年人再婚不办结婚证可以么?
上面说了那么多老年人再婚后遇到的困境,那是否不办结婚证,就可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两位老人虽然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但是不进行结婚登记,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以上所说的很多麻烦?其实不是,我前面已经说过,老年人“同居”存在的弊端,这里我们再来仔细分析一下,可能面临的问题:
1、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能否起诉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我们不在此讨论,我们仅就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老年人符合结婚条件,但是不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案件进行研究。老年人可能出于种种考虑,认为不办理结婚证,可以避免很多法律层面、身份层面的麻烦,但事实上,即使仅仅是同居关系,也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双方可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为种种原因,两个人无法共同生活,想要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除非涉及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才会受理。
2、同居期间的财产
(1)共有财产如何处理?
①什么是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当然了,因为这个规定出台的时候,还有“非法同居”这一个词,现在我们基本上只以“同居”来称呼这种关系。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存在同居关系;二是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是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是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所得到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那就是共同财产。
②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就肯定需要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确定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如果约定了份额,就按照份额分割,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一般是按照出资额分割,如果出资额也不能确定,可能就按照等额分割。当然在分割的时候,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贡献的大小,出资份额,以及财产的性质等。
③同居期间购置财产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分割的,在分割的过程中,需要看到出资份额。因此我们老年人必须明确,如果发生购置大额动产或者不动产,尽量双方之间签订一个出资协议,也就是说,证明各自在购置财产时出了多少钱,如果有产权证书的要在产权证书当中明确列明份额。而且我们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仅仅有这个出资协议也还是不够的,尽量保存好我们取钱的流水,转账的流水,以及购买物品的发票等相关证据,因为如果我们不能证明出资额,就有可能视为我们没有出资;如果能证明出资,但是不能确定出资额,就可能视为等额共有,平均分割了。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郭大爷与赵阿姨同居,男方出钱30万,女方出钱10万购置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后郭大爷又给了赵阿姨10万余元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生活用品。后两人因故发生争执,解除同居关系时,郭大爷提出,房产是自己购置的,包括装修和家电都是自己购买的,要求将房屋及家电判归自己所有。在法院审理中,郭大爷拿出了自己在银行调取的打款到房产公司的凭证,但是却拿不出自己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的证据。赵阿姨此时却拿出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进行了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最终房屋产权判归赵阿姨所有,由于房屋增值,经评估价值为72万元,赵阿姨补偿郭大爷54万元购房款。这件事足以说明,出资凭证的重要性,如果郭大爷最后拿不出购房的凭证,赵阿姨却拿出了所有的购房凭证,那郭大爷是否能够取得补偿就不一定了。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同居期间购买了房屋,要注意即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只要另外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支付了房款,依旧属于共有财产。如果是全款购买还好,如果是贷款购买,我们一定要注意,房屋登记的姓名,以及贷款人是谁。因为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将房屋除首付款外的剩余款项支付给了卖方,因此当你们对该房屋发生争议的时候,即使想要分割,也必须经过债权人银行的同意,除非你们此时将所有的债务清偿,消灭抵押权,否则是不可以随意变更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的。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两个人同居期间购买了房屋,当时男方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女方支付了少部分,但是银行贷款是以女方的名义办理,后来双方发生争议解除同居关系,此时分割房屋却成了麻烦事。男方本以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的首付款,以及贷款到目前为止的按月还款金额也是自己支付的,房屋肯定属于自己,没想到的是,银行明确表示房屋属于女方,且男方没有清偿所有债务,法院为保障银行的合法财产权益,最终将判决房屋归女方,女方按照男方支付款项在房屋总款项里的份额支付补偿款给男方。
④共同经营收入明确所属份额
虽然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同居,大都是已经退休,很少会再共同经营什么,或者共同提供劳务赚取什么收入,但是如果确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种情况,一般要如何分割呢?我们要明确,在同居期间,如果一起共同经营,收入是属于共有财产的。比如,两位老年人做小买卖,共同经营,共同提供劳务,共同承担风险,那么经营所得,就应当属于共同经营收入。当然了,你说要怎么分呢?这个要看你们的举证情况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共同经营收入,那法院才会考虑分割,虽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照顾妇女权益,但也要综合双方出资,出工情况,以及财产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尊重双方的意见,并且兼顾公平。
(2)同居期间的工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点,很多人可以放心,同居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共有财产。理由很简单,同居关系本就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可能如同婚姻关系一般,工资收入直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在婚姻关系里主要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工资收入直接就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这点和同居明显是不同的。而在同居关系里,同居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其他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只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才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作出贡献等进行合理分割。所以,如果不想自己的财产和对方的财产发生混同,造成最终财产分割不清楚的情况,最好各自使用自己的财产,不要随意使用对方的银行卡,账户等。
案例说法
在某案件当中,张某与郝某同居之后,张某经常使用郝某的银行卡,包括支付自己名下五套房屋的购房款,或者还月供等情况,后来,两个人感情不合提出同居关系析产诉讼,张某提出使用郝某的银行卡是借贷关系,但是他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不能按照共同共有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但两人在同居期间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且张某控制并使用了郝某的银行卡,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因此张某名下北京的五套房产,张某和郝某各自享有50%的份额。
(3)同居期间的财产赠与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基于感情原因,可能会互相赠与财产,当然小额的赠与,只是一种感情表达方式,一般不会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发生争议。但是有些赠与,金额比较高,甚至是涉及了无权处分。比如,我们之前就说过,有些人将自己并不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赠与给他人,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这里就不再赘述,我这里主要就老年人赠与较大金额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处分行为进行分析。
①同居期间,老年人是否有权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动产、不动产赠与给对方?
当然是有权的,老年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限,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老年人还是要慎重。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一是考虑子女的心情。虽然老年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子女都会认为老年人的财产将来是属于自己的,甚至有些子女从一开始就认为,这些东西本就应该是属于自己的,一旦老年人作出了其他选择,很容易影响到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给后续的养老带来不利影响。二是考虑自己。我们毕竟是老年人了,很多事情不能只看眼前,而要考虑长远一点,说难听一点,子女都未必靠得住,更何况一个同居对象。主动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对方未必是明智的选择。
②如果赠与之后想要撤销怎么办?
我们要知道,财产一旦决定赠与,且完成了必要的赠与形式,比如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办理了产权过户,或者赠与合同进行公证,那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就很难在行使撤销权了。除非该赠与是附加了合法条件,对方没有完成所附条件,或者被赠与人严重危害了我们自己或者我们的近亲属,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③同居期间,如果向对方索要财物,会如何处理?
有时候即使我们是同居关系,但是可能也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的情况出现,如果发生纠纷,想要要求返还的时候,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4)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里的关键点是,“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男方出售自己的房屋,买家将购房款打到了女方的账户上,并且看房也是女方在带看,后来因故该房屋买卖未能成功履行,买方要求退款的时候,男方退还了部分房款后,却忽然因病过世。买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此时女方却声称自己和男方并非夫妻关系,自己只是借卡给男方使用,并非本案当事人,买方起诉主体错误,自己不需要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购房款也是直接交付给女方,且在男方死亡后,女方还与买方就还款问题进行过协商,只是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女方事实上对卖房一事事前知晓,事后认可,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就应当属于同居两人的共同债务。
所以说,并不是因为是同居并非夫妻,就可以逃避应该承担的债务。当然在其他案件当中,也存在,一方声称债务自己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间,债务形成的这个时间点,你们共同购买了某物品,或者进行了某项投资的话,法院可能会认为这部分债务用于了共同生产或生活,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购买此物品或者投资所用资金的来源不是这笔债务。当然,由于现在即使是夫妻之间的债务,都需要共债共签,按照同居关系比夫妻关系疏离的情况来判断,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认定也会更加严格。所以如果确实是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最好双方都签字,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至于债权,最关键的是,一方面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另一方面要有证据证明这个债权到底是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以及两个人的债权比例问题。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可以对债权同时进行分割。
3、同居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同居关系是不存在继承权的,同居毕竟和婚姻是不同的,不存在身份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合伙过日子的感觉,因此不能在一方死后作为配偶继承对方的遗产。但是这并不绝对。原《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果同居的一方,属于本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需要被继承人扶养又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可以分到部分遗产的,当然这个条件并没有那么容易达成。或者,虽然是同居关系,但是确实有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是可以分到部分遗产的。
案例说法
在某案件当中,李大爷和赵大妈双方同居之后感情一直很好,赵大妈生病后,一直都是李大爷在照顾,由于李大爷经济条件较好,还带着赵大妈到各地去看病,并且支付了很多医疗费,后赵大妈久病不愈过世后,李大爷还自己出钱办了后事,并购买了墓地,支付了墓地的管理费用。后赵大妈的子女将李大爷诉至法庭,要求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提出李大爷与母亲并未结婚,不属于继承人,不能继承母亲遗产。法院最终认定,因李大爷对赵大妈扶养较多,在将李大爷支付的各项费用扣除后,赵大妈剩余的遗产,分给李大爷继承了百分之三十。
4、同居协议是否有效?
同居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断。当然,我们首先明确一点,我们这里谈论的“同居”都是双方均为单身,符合结婚条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而非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婚外同居,那个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我们不在这里讨论。
(1)约定同居期间财产份额的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在同居之前就相互约定双方之间的财产是如何区分使用的,这个协议,在不违法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一般是可以有效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内容,表面上是财产约定,事实上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自然也是无效的。
(2)同居期间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所谓“忠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表达感情真挚,自愿书写类似“忠诚保证书”,例如约定双方不离不弃,海枯石烂不变心等等,如果违约赔偿损失多少钱。我们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履行忠实义务,虽然两个人是同居关系,但是也应当相互忠诚于双方之间的感情,但是这只是道德层面的倡议,尤其是双方还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实在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限制。同居关系本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关系,因此这种感情层面甚至限制人身关系的“忠诚协议”,一般是不生效的。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王大爷和朱大妈相见恨晚,两个人惺惺相惜,相谈甚欢,由于两人一致认为结婚证不能保障婚姻生活,也怕子女不同意,因此两个人选择同居,尤其是朱大妈甚至出售了自己的房屋搬到了王大爷处共同居住,两个人情到浓时王大爷为朱大妈写了一封保证书,表示不离不弃,违背誓言赔偿损失拾万元整。后来,两个人相处久了,慢慢开始发生分歧,吵闹不断,感情也慢慢淡了,后来,直到王大爷带着新婚的妻子要求朱大妈搬出自己的房屋时,朱大妈才发现,自已这个先来的人居然成了别人婚姻里的小三,悲愤交加的朱大妈不肯搬出房屋。后王大爷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大妈腾退房屋,庭审中朱大妈拿出保证书要求王大爷履行,王大爷声称,两个人不在一起了,那张保证书不过是废纸一张。法院最终判决朱大妈一个月内腾退房屋,另行租房居住,10万元赔偿款属于自行承诺,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予支持。
(3)同居分手时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是婚外同居关系,在分手时所签订的分手协议,大都涉及赔偿问题,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甚至有些涉嫌重婚的刑事犯罪,因此,一般法院都是认定无效的。而我们这里分析的是两位老人均属于单身状态,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但因为怕经济纠纷或者子女不同意等,选择了同居,面临分手之时所签订的协议。此时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也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例如,如果协议约定的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共同的劳动所得、或者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分割,各自的比例如何,分割方式是什么等,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协议当中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仍然是无效的,例如用金钱弥补另外一方的精神损失费,甚至,以债务形式补偿另外一方,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该借贷关系的,这种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形是,分手协议的部分内容有效,部分内容无效,法院一般会支持分手协议当中有效的部分。
(五)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纠纷
其实我一直觉得,不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面对婚姻都一定要慎重,不论是离婚、再婚都要足够谨慎。
当然了,如果老年人真的在生活中遇到了自己想要携手度过晚年的人,不想错过和对方在一起的机会,那么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可能会有助于提高我们老年人的再婚成功率,避免太多的麻烦和纠纷。
1、感情真挚
说到感情真挚,可能有些老年人觉得不开心,怎么我们老年人再婚就感情不真挚了?其实是这样的,现在婚姻里都掺杂了太多其他因素,我更希望的是,我们老年人能够真正遇到一个相处之后,互相了解,都知道对方的脾气性格,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之后能够真正的相互关心,照顾对方的人,而不是要求别人单方面付出,甚至只是希望对方做个提款机,或者做个保姆。尤其是,我们一定要提防被骗。有些老年人单身之后,可能会有人给我们介绍对象,如果是相熟之人,介绍的人也就在本地,比较容易打听到详细情况的可以认真相处一段看看双方的脾气性格是否合拍,再决定是否再婚。最怕的是现在有些人,刚刚丧偶就有人给介绍对象,老年人可能觉得对方年轻可以照顾自己就贸然结婚,这是非常不谨慎的。毕竟我们不是知根知底,如果一旦结婚之后,对方不再如同之前那样对你好,甚至拐骗你的钱财之后逃跑也是有的。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有位老人张某就是与照顾自己的保姆产生了感情,坚持要和保姆结婚,子女不同意也不能改变老张的决定,最终老张如愿和保姆结婚,谁料结婚之后,保姆再不如从前那般体贴周到,甚至长期在外打麻将,既不回家做饭,也不回家照顾老张。直到某天老张突发脑溢血倒在家中,正好被回家探望的子女发现,及时送医才保住了性命。想要离婚,对方却坚决不同意,这种就是对再婚对象不够谨慎造成的严重后果。而且这几年,我们对网络的使用越来越熟练,慢慢的,老年人也开始网恋了。但是网恋一定要提高警惕,毕竟我们都不知道网络背后那个人是人是鬼。别说对网络世界不够熟悉的老人了,即使是年轻人在“网恋”中被骗的也不在少数。比如,最近几年特别流行的“杀猪盘”骗局,简而言之就是“放长线钓大鱼”通过骗感情进而骗钱,针对的大都是有一定经济能力,又有婚姻需求的人群,而老年人也逐渐成为他们的目标。主要的诈骗方式就是,通过一些交友软件添加了陌生人为好友,对方也不会过于主动,但是有意无意的透露出自己是白富美,或者高富帅,慢慢引起当事人注意后,开始对当事人表现出嘘寒问暖,追求热烈。等到双方感情升温之后,开始慢慢透露自己做了什么生意,或者有什么投资机会,甚至是赌博稳赚不赔,带你投资,带你发财,把你升级成VIP等等手段,总之就是想方设法把你的钱骗走。
案例说法
上海发生的某案件当中,一位年近7旬的独居老阿姨在微信上结识了一名男网友,该男子声称,自己长期从事秘密工作,因此单身至今,并且对阿姨嘘寒问暖,还会快递一些不值钱的小礼物给阿姨,阿姨慢慢就深陷其中了,甚至与对方以老公、老婆相称。后来,这位老公忽然说自己资金紧张,需要借点钱用,阿姨居然就拿着自己8万元存款要汇款给他。值得庆幸的是,阿姨在汇款时,对“老公”信息过于不熟悉,引起了银行职员的警惕,及时报警才阻止了阿姨被骗,没有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财产明晰
(1)区分个人财产性质
我们都知道,老年人经过多年打拼,都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例如房子、存款等。但是这些财产可能并不仅仅是老年人自己的财产,如果与原配偶是离婚的话倒也还好,如果是丧偶,很可能已经发生了继承。而由于我们的传统观念,很多家庭在父母一方离世后并不会直接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因此老人名下财产很有可能并非老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不进行清晰的界定,那么结婚后就容易出现,财产区分不清楚发生的矛盾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家庭财产并未明确进行区分,这种再婚后就更容易发生矛盾纠纷了。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定要将自己的财产和子女的财产,包括其他兄弟姐妹的财产进行区分,例如,该继承的继承,该分割的分割,避免今后出现财产混同。
(2)婚前财产公证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对于准备结婚的双方来说,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是比较好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婚前拥有什么财产,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也要各自将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财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区分开来。但是这里请注意一个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只能证明,你婚前有什么财产,不代表离婚的时候,这些财产还是一定存在的。例如,有些人会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用于婚后生活,如果这部分财产你们在婚后已经使用了,那么自然就不存在该婚前财产,同时也不能要求对方进行返还。除非你们两个提前进行了约定,甚至是以借款形式出借给对方,那么情况会略有不同。还有些人会在婚后将自己的财产与另一半的财产发生混同,这时候如果离婚,婚前财产已经添加了婚后共同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重新进行了处分,就极有可能变成婚后的共同财产。甚至有些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投资,这种投资,也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婚后重新处分财产。
案例说法
老张婚前有一套房产,婚后出售,出售所得的房款,如果没有添加任何其他婚后共同财产,购置了一套新房,只是用于居住的话,那么这个房屋就可能还是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一旦添加了共同财产,就会出现其他的情况,而这种情况都会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的观点不同,发生变化。如果你婚后出售房屋,并添加了婚后共同财产。例如你认为自己添加的只是个人的工资收入,但工资收入在婚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那么你可能将婚后积攒的工资添加进去之后,又购买了房屋,那么该房屋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你婚前财产部分,有些法院会将你的婚前财产剔除出去,剩余部分再进行分割,也有些法院是认为你对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重新处分,该房屋平均分割。甚至如果你用婚前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进行了出租,那你出租的收入一定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所以说,自己的婚前财产,婚后最好是一动不动。或者直接与配偶以书面形式约定好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处分之后仍然属于个人所有,这个也需要书面协议清楚。以免发生,约定只对当时的婚前财产有效,一旦对婚前财产改变了形式或者状态,就可能发生变化。
(3)购置财物明确出资份额
这主要是针对婚后购买房屋,由于老年人再婚后即使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是一方付款,那双方最好签订协议明确归属,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如果是双方都付款,那一方面双方都要保存自己出资的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在产权证书上约定按份共有,以及各自所占的份额,否则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房屋都是属于共同共有,也就是不区分份额的共有,这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发生分割的时候,就会有争议。
(4)婚后财产约定
老年人再婚最好在婚后实行“约定财产制”。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有,但是如果双方对财产有自己的想法,并且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约定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也就是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双方的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双方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哪些财产归谁所有,或者哪些部分是共同所有,哪些部分是各自所有。例如,老年人再婚,可以直接对养老金,生活费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约定时夫妻必须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病糊涂了,甚至已经神志不清了,签订的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双方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况;
第三,必须合法,这个不用多说,如果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自然是无效的;
第四,必须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也是无效的;
第五,必须以书面形式。
从形式上来说,这种约定最好是经过公证的,因为经过公证的协议,对双方的财产约定都要进行客观真实的审查,并且还有法定的程序性要求,以及形式要求,非常规范,所以,这个效力是最强的。也不容易出现,先后出现意思完全不一致的协议,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即使真的出现纠纷,有公证协议存在,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合法解决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了,这种约定一般只对你们夫妻二人生效,不对外生效,除非这个“外人”明确知道你们实施的是约定财产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
3、赡养明确
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可能很多老年人觉得子女干涉自己的生活过多,这一点也要理解子女的心情。毕竟,老年人再婚的时候,子女大都已经成年,他们一方面不需要父母抚养,还要赡养自己的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再婚,就面临,他们支付的赡养费用,包括购置的物品,使用的对象有一个人并非他们的亲生父母,这本就让他们觉得不公平。再加上,有些能够再婚的老人,大都经济条件较好,这种情况下,涉及金钱的问题,就更为敏感。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老两口再婚后,一方的子女一直不满意,有一次老先生儿子到家里借钱,老先生没有答应,儿子就认为是因为老太太从中作梗,因此与老太太发生较大冲突,最终甚至发展到逼着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地步。所以说,双方在再婚后就要和子女明确赡养责任,也就是双方的子女都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但并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再婚对象。这是由于老年人再婚,子女都已经成年,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抚养教育再形成继子女关系,自然也没有赡养的义务了。但是如果子女连自己父母也不赡养,那就不行了。
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请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义务,所谓义务就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者放弃。不能说因为我们已经分家了,将父母分给了某个兄弟姐妹赡养,所以我不赡养了,这是不行的。还有认为自己的父母有一定经济能力,所以不用赡养,这也是不行的,毕竟赡养老人不仅有经济方面的赡养,还有精神方面的赡养,“常回家看看”也是我们赡养老人的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也就是子女不可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赡养自己的父母。尤其是有些子女还认为自己的母亲如果再婚,就属于人家家的人了,和自己没有关系,可以不用考虑赡养问题,这是错误的。当然了现实生活当中,有些子女就是不赡养父母,父母如果实在没办法是可以考虑到法院起诉自己子女的,但是我们国家的父母大都还是为子女考虑较多,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成为被告。有时候老人起诉,也是无奈之举。
案例说法
某案件当中,丧偶多年的老吴选择和自己同样丧偶的同学再婚,子女不满再三阻挠,明确表示如果他再婚,就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坚持再婚后,由于老伴没有经济收入,而老吴的旧疾发作,需要治疗,经济上有困难向女儿索要,女儿支付了部分费用后,明确表示,不离婚不再给钱。老吴万般无奈,才考虑要起诉自己的子女。其实这种事情并不少见,老年人黄昏恋,本应得到子女的支持,却不料因为传统思维影响,一些儿女认为父母再婚自己很丢人,或者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坚决不同意父母再婚。但老年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理智谨慎,也要考虑子女感受,最好提前和子女沟通,约定好双方的赡养义务,这样,或许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4、互不干涉
这里所谓的互不干涉,是指再婚的老年人,互相之间不要干涉对方的个人私事,尤其是再婚对象与自己亲生子女的关系,与原配家人之间的联系沟通等。毕竟老人再婚,双方都已经有复杂的亲属关系以及人际往来,此时此刻,忽然因为再婚,要求对方改变自己多年的生活习惯、人际交往乃至亲情关系,很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比如有些老年人再婚后,就不希望对方与自己的亲生子女多联系,甚至有些再婚家庭会出现,男方担心女方补贴自己的亲生子女,女方担心男方总想把钱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等等。其实,平心而论,考虑自己的亲生子女无可厚非,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和自己的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理不清的血脉至亲。即使双方偶有矛盾,那也是属于内部矛盾,你作为一个后来者,最好的做法是不参与,否则,很可能就会成为你们夫妻双方矛盾的导火索。所以说,老年人再婚,一定要摆正位置,你不是来当后妈的,也不是来做继父的,你只是来和情投意合的老人一起共度时光的,所以,过好你们的日子,不要过多干涉对方和自己亲人的相处才是明智的选择。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泸州法院开展“泸法麒麟·守护夕阳”专项行动,通过“专业化审判+志愿服务”的模式,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助力提升老年人的司法获得感。
近期,泸州中院编制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引手册》,手册由婚姻篇、赡养篇、继承篇、监护篇、财产保护篇共五个篇章组成,我们将分期发布,以飨读者。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婚姻篇”。
婚姻篇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引手册
01
老人再婚能否不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办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唯一合法、有效形式,我国不承认仪式婚姻和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
02
子女不同意老人再婚怎么办?
再婚是老人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子女干涉老人再婚的,可以通过街道、社区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如果子女使用暴力干涉老人再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
03
老人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否要回?
赠与他人财产是公民的一项财产处分权利,一般来说,赠与的动产一经交付,赠与的不动产一经变更登记,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即完成,不得随便要回。但是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权益,或者赠与是附义务的,而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则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自己的财产。
04
老人再婚期间的婚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
老人再婚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为避免老人再婚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老人可以在再婚前或者再婚期间对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
05
再婚老人之间是否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06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
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二是诉讼离婚: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特别的法律程序,双方在事实上分开生活即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同居期间财产有争议的,可以提起同居析产诉讼。
07
一方老人痴呆等丧失认知能力,另一方可否要求离婚?
可以。但是首先要由痴呆老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中指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代理痴呆老人办理离婚手续。
08
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财产?
老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一是有约定(婚前或婚内共同财产的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是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播报
案例一:老人请求婚内扶养费获支持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8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各自有4名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结婚30余年感情一直较好,年老后主要生活来源于李某每月4000余元的养老金。张某因年老体弱,且无收入,李某每月给予张某一定的零花钱。2021年9月,李某因病后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子女便将其送到养老院居住,双方各自的子女因两位老人生活居住问题多次发生矛盾。李某与张某分开生活后,李某未再支付张某任何费用。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扶养费2000元。
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无生活来源,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主要来源是李某的养老金。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张某的日常生活所需、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扶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以及赡养义务人的情况等因素,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扶养费4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位老人再婚后共同生活30余年,感情深厚,现在虽然因为疾病不能相互照顾,无法生活在一起,但是双方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并充分履行赡养义务,保障老人晚年生活。
案例二:提前签订财产协议防范老年再婚财产纠纷
李大伯与关大妈于199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与各自的前任配偶均育有子女,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李大伯和关大妈签订一份关于婚前及婚后房产权属的书面协议,双方就二人名下现有四套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了约定。5年后,婚姻难以存续。李大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关于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为受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对上述四套房屋重新进行分割。而关大妈则提出,李大伯曾在双方婚后购买车辆,故要求对车辆进行分割,李大伯称其曾于2013年与其子女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该车辆此后被其子女置换为其他车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伯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关大妈同意离婚,故对李大伯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财产分割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大伯签订书面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情形,故对李大伯要求重新分割四套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李大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买车辆,其未举证证明出资行为征得了关大妈的同意,故判决李大伯给付关大妈补偿款6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再婚老年人名下普遍拥有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双方亦有各自的子女,老年再婚家庭更容易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从明晰双方财产关系、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矛盾角度出发,建议老年人于再婚前或再婚后签订财产协议,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
案例三: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
陈老汉是位退休干部。2012年,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成了“空巢老人”。参加同事的追悼会,让陈老汉更感孤寂和恐慌。2014年,陈老汉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阿姨,兴趣相同、身份相同,二人都对对方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在朋友们的劝说下,决定给子女摊牌。没想到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极力反对,认为父亲“对母亲不忠”、“担心别人笑话”等等,理由很多。但陈老汉认为,理由就一条,都是手里的存款惹的祸。
陈老汉无奈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陈老汉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陈老汉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开明的陈老汉和张阿姨经商量,满足了双方子女的相关要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本案中,从法律上讲陈老汉和张阿姨结婚,作为子女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的。
来源:泸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最高法院关于是适用婚姻法?最高法院关于是适用婚姻法的解释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老人同居十几年算不算事实婚姻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9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