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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妈同学打电话来说,她的远房亲戚刚结婚第三天,她老公突发精神病。
女孩吓哭了,打了120送医院,医生说他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病,需要长期吃药控制病情。
结婚这几天,他一时高兴忘了吃药,结果精神病复发,彻底暴露了自己的病情。
女孩提出离婚,却被告知不能和精神病离婚,现在他们在收集证据,证明他隐瞒病情,是无效婚姻。
听完这件事情,我觉得细思极恐,遗传性精神病是不可逆转的,他居然可以隐瞒着,完全不考虑女方的感受。
如果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生子,孩子也被遗传到这种病,那么她的人生就毁了。
婚前隐藏自己,婚后暴露本性的人,是极端自私的人,他的心里只有他自己,而这种骗婚的情况,一定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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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小桃和阿木第一次相亲,小桃先给阿木打预防针,她问阿木脾气如何?
小桃说,她最怕脾气暴躁的人,她想找个脾气好有耐心的老公,阿木说他脾气温和,很少发脾气。
他们交往半年就结婚了,婚后小桃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阿木有狂躁症,动不动就摔东西,每年过年都要在家里大吵大闹,遇到事情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小桃,毫无担当。
小桃发现,公公也是个狂躁症,欺负了婆婆一辈子。
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就拍桌子砸碗,完全不把婆婆当人看,他的观念就是老婆是下人,不能惯着,该打就打。
阿木和公公是粘贴复制版,小桃的孩子出生后,渐渐的也变成了小狂躁症。
动不动就发脾气,家变成了战场,三天一小吵,两天一大吵,终于在阿木把电视机砸坏的那天,小桃提出了离婚。
嫁人一定要看家境,不是看他家里有没有钱,而是看他父母的相处模式,他的成长历程,从而推断他日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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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家教的家庭,养不出有礼貌的孩子;一个男尊女卑的家庭,养不出有责任心的孩子;一个三观不正的家庭,教不出堂堂正正的人。
父母的三观、人品、性格等各方面因素,直接影响孩子的一生。
嫁错人的后果,远不止害自己一生,孩子在糟糕的环境耳濡目染,也会遗传到父母的基因。
性格这种东西,太重要了,所以择偶时要多观察,宁愿谈得久一点,了解清楚对方的家庭情况,也不要怕麻烦,轻易闪婚了。
心理学上有一种效应叫做墨菲定律,你怕什么,就会来什么。
比如小桃怕脾气暴躁的人,却偏偏遇见了狂躁症的阿木,并且嫁给了他。
女人嫁给什么人,就是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小桃嫁给阿木,等于选了不得安宁的生活。
担心是一种诅咒,你怕遇到什么人,就偏会遇见什么人,要摆正好心态,与其担心和害怕,在婚前多了解情况,才能及时止损。
我的择偶观是一定无论你多少岁,都要理性对待婚姻大事,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慢一点结婚,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共勉之!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彩礼50万,不给我不结!”
“行,你先做婚检!你做婚检我再给你加20万!”
“做什么婚检?你是不是不信任我?”
这是前段时间网上流传的一个关于彩礼的案例,对话中女方向男方索要50万彩礼。男方不仅同意,甚至还说如果女方同意做婚检,就再加20万!
但没想到的是,女方拒绝婚检!还认为男方不信任自己!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后不欢而散 ……
对此,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网友A说:“20万做个婚检,我愿意啊。”
网友B说:“不做婚检,如何保障双方的知情权,万一婚后才发现对方患病,到时伤害就无法挽回了。”
……
我国目前对婚检以倡导为主,并没有强制要求,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法律不宜过多干预。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前未进行婚检,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故意隐瞒另一方,另一方该如何救济?关于“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民法典出台了新的规定。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学习一下立法变化及相关法律问题。
情景问答
情景设定:小月与丈夫登记结婚时并没有婚检的意识,同时也是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婚后,彼此也过得十分甜蜜,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但是,小月偶然在丈夫的手机上看到了一份就诊报告,报告显示他患有先天性家族遗传性疾病,遗传后代风险极高。这件事打破了所有的美好,小月一时举足无措,遂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解答小月的疑惑。
小月: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律师解答】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这一法定情形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与婚姻无效情形的改动相对应。因此,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依据《民法典》新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月:我明白了,我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婚姻吗?
【律师解答】原《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现《民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撤销婚姻的机构的局面。
撤销婚姻不同于撤销婚姻登记,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撤销婚姻登记是对于登记存在瑕疵的行为进行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双方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瑕疵的实质性审查,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可撤销婚姻审查的能力和权力。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月:那我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而选择跟对方去离婚吗?我怎么选择会对我更有利呢?
【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新修的亮点,对于保障配偶双方的知情权有一定威慑作用。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即承认了上一段婚姻的效力,意味着上一段婚姻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至解除婚姻关系前是合法有效的,无过错方就失去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权利,这对于无过错方尤为不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月:我撤销婚姻关系后,我担心会被打上“二婚”的标签,影响我未来再婚呢?
【律师解答】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无过错方确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无过错方为女性的情形,可能会被打上“二婚”标签,产生影响再婚的现实。民法典通过赋予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拓展问答
一、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民法典规定行使撤销权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会像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重大疾病”具体指的是哪几类,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的判例,“重大疾病”可归纳为以下几大类:
1、传染性疾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方以另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必须举证证明婚前已经患病,且婚后久治不愈。若婚前患病,婚后已经治愈的,也就是说撤销婚姻的情形已经灭失,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若无法举证证明婚前即患病,同样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登记结婚前进行婚检也是有必要的,既打消了双方的顾虑,也避免了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小明和小丽经过相亲相识,交往了半年之后,双方在家长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个月,小丽发现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药物,心生疑虑,小明解释为自己曾经遭遇车祸受伤,现在需要调养身体,小丽相信了。半年后,双方开始备孕,小丽担心药物会对孩子产生影响,与小明协商后,小明便停用药物。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开始出现狂躁易怒、举止怪异的情况,在小丽的追问之下,小明向小丽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平时是通过药物控制病情。小丽感觉受到了欺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小明则认为婚姻有效,坚决不同意撤销。那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①一方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对方结婚的情况;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国法律尚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响生命且无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症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特别是遗传性传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归本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是要综合考虑小明的病情确定。如果只是间歇性精神病,或者通过药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会遗传后代,那么可能还是会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较为严重,且属于遗传病,甚至与之共同生活都会产生人身危险,那么小丽当初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销。
因此,在结婚后发现对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应当起诉离婚还是主张撤销婚姻,要根据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况加以确定。在无法撤销婚姻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很多人不明白,离婚与撤销婚姻同样是恢复单身,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实际上,离婚和撤销婚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都有所区别。
在人身关系上,离婚代表着婚姻解除,解除前双方存续的婚姻依然有效,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离异”;而婚姻一旦被撤销,代表该段婚姻自始不存在,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为“未婚”。在财产关系上,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建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同居关系确定,能够对各自权属进行区分的,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无法区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若是已经生育子女,无论是离婚还是撤销婚姻,双方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将该类婚姻确定为可撤销婚姻,保护了特殊疾病人群缔结婚姻的权利,试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双方患病,而夫妻俩都希望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励,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会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对该类不幸患者抱有异样的眼光,不要带着有色眼镜去审视他人的婚姻。同样,如自身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遗传性疾病,在婚前也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在坦诚相待的前提下缔结婚约。
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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