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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房子还没交房(离婚前房子还没交房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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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3: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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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吴忠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Q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A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付完钱却办不了房产证,法律上有哪些得与失,这房子保得住吗?

小问在外地起早摸黑做小吃,存了些钱准备在县城买房结婚。售楼人员说房子已经取得预售证,先交一半购房款,就可以直接装修入住,办证时再交另一半。小问就交钱、装修,办完婚礼又出去做小吃。一晃几年过去,小问迟迟没有收到办证的通知,也没有人催交剩余房款。现在孩子要在城关上小学,听说要房产证才能报名城关的学校。这种情况小问要怎么办,没有房产证这房子算小问的还是开发商的?

一、关于孩子上学问题

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按经常居住地分片区招生,要求出具学校所在的居住和工作证明。房屋产权证是最好的证明材料,但不是唯一的可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医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也能证明经常居住地情况。小问应到当地教育部门或者学校招生负责机构具体咨询。

二、关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归属问题

(一)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的受法律保护,无证未必不被保护

没有办理产权证,没有进行产权人登记,或者产权人变更登记,未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必不受法律保护。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请求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如果不涉及房屋交付等问题可以按件收费,不用担心诉讼费用负担(参考法条见尾注1.2.3)。

(二)消费者购房非自身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可以不被法院查封拍卖

房屋买受人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未取得产权证书,不意味着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相应房屋交付买受人受法院支持,如果是唯一住房,不会因为买受人以外的原因被查封或者拍卖,买受人可在一审审理终结前支付购房款。小问这种情况可以继续居住,小问装修后实际占有房屋可视为房屋交付。小问可以等开发商通知办证再去交款,期间如果有人起诉开商房要求处理小问购买的房屋,小问在法院审理终结前交清余款由法院分配即可(参考法条见尾注4.5.6)。

(三)开发商一房多卖,要如何处理

要根据不同买卖关系,区分合同签订时间、是否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实际占有、交付款时间等来确定。

1、小问开始装修之后,开发商与其他人的交易行为无效,其他人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小问签购房合同时,经开发商授权的销售人员说可以先装修再付余款,小问接受意见付部分购房款并进行装修。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小问实际履行,开发商之后也没有反对,应算开发商与小问《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小问依合同约定进行装修,实际占有该房屋,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小问,可以视为所有权已经发生实体性质的转移,之后开发商就无权处分该房屋,无权处分的卖出行为也就无效。(特别提醒:参考摘录法条7.第八条,目前未找到更细致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有实际类似判例,本结论不构成最终法律意见)。

2、小问开始装修之前,开发商与其他人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小问签订合同之后,开发商与其他人的交易行为无效。

理由与上述“1、”类似,小问与开发商实际履行合同最多,并最先取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最先实体上拥有房屋所有权。

3、小问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与其他人的交易行为有效,但房屋所有权应归小问,除非小问明知该房屋开发商已经出售,依旧进行恶意购房和占有。其他人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4、假如小问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开发商一房多卖,应区分合同签订时间、是否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实际占有、交付款时间等来确定,情况过于复杂,这里就不“纸上谈兵”(更多法律实务探讨,可收藏本文,或关注本号)。

5、善意取得、房屋依法交付、买受人实际占有,三个条件是消费者应对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最有效保障,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为避免善意取得冲突,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的商品房,都应该先到不动产登记中进行预告登记,再签订合同、支付大额购房款。否则,遇到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已经进行预告登记,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已经装修也只能要求出卖人(包括开发商)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出卖人如果恶意为之,很可能已经无力退款,或者支付损失赔偿款,就可能发生“胜诉赢张纸”的悲剧(主要参考法条摘录1.第三百一十一条)


参考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付完钱却办不了房产证,法律上有哪些得与失,这房子保得住吗?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房屋,怎么办?

Q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A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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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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