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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反家暴乏力,恐成“恶逆变”
近年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一大进步,但与现实中的家暴数量相比,仍显微不足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女子公诉办案组检察官孙咪咪认为,家庭暴力在我国广泛、长久存在,主要原因既有“打老婆天经地义、揍孩子合情合理”等传统观念,也与过去法律制度上的长期缺失有关。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术语,被写入全国性的法律,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并没有为刑事法律所引入,反家暴缺少有效的强制执行力。
相关专家认为,家暴行为既影响家庭和谐,更易成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导火索,值得警惕。一些家暴受害者因家暴致伤致死,还有部分受害者由于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最终发生“恶逆变”,将施暴者杀害,不仅葬送了一生,更留下孩子无人照管,父母无人赡养,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三大难题待解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结束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曾长期推动该项立法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认为,反家暴法颁布施行3年多来,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逐步提升,许多家暴受害者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恶性家暴事件发生量有所减少,但反家暴尚需破解多道难题。
一是受害者调查取证难。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家庭暴力须由受害者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完成这些取证难度不小。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出具证明,致使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维权无门。
重庆市两名长期从事家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告诉半月谈记者,家暴案件中调查取证难是一个普遍问题,这也导致实践中家暴案件的认定率明显偏低。
二是施暴者惩治震慑难。反家暴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公权力介入家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在执法层面临困难。
“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来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上述法官表示,实践中他们通常只能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监督执行,但执行效果无法得到保证。
三是预防矫治难。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彭静表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均需持续向他们提供保护或矫治服务,帮助他们慰藉心理创伤、融入社会或矫正行为,但基层缺乏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反家暴法中明确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支持,但执行并不乐观。“如果社区有人做这项工作,受害者往往就不会简单诉诸网络或采取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孙晓梅说。
多方合力针对性治理家暴
孙咪咪、孙晓梅、彭静等人建议,治理家暴问题亟须多方合力,加强针对性治理。
首先,要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一方面,要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反家暴法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紧急庇护制度,针对现有庇护所运作情况,应着重加大经费、人员投入,通过培育、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中介组织,为女性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援助,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庇护所建设力度。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家暴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家暴发现难、处置难、取证难的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律模糊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可谓是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的一部法律,随着该法的正式实施,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暴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大量出现。可如何认定家暴,目前尚未有统一标准,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家暴的行为性质、家暴与离婚的关系、家暴的侵害后果和侵害对象等方面综合评判。下面就让我们走进一起真实案例,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家暴。
案件 女子称前夫家暴 离婚后又诉索赔
女子张某起诉称,其与李某原系夫妻,然而自2011年7月起,李某因为生活琐事多次动手打她,造成张某的眼睛、胸骨、颈椎、软组织多处损伤,给其带来了精神和身体的损害。后她与李某在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张某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面对前妻的起诉,李某辩称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李某说他没有殴打张某,也没有对张某造成危害或者长期性损害,反而是张某对他进行厮打。而在离婚判决中,法院也已经对张某倾斜和照顾,况且他已经赔偿了张某3000元,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张李二人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年6周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张某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次的庭审中,张某称婚内被李某殴打了十几次,对此李某仅认可2012年下半年相互殴打过两次。法院则依职权从离婚案件卷宗中调取了诊断证明、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照片、收条等证据,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依上述证据内容显示,张某于2012年9月10日被医院诊断为腰部及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 2013年1月23日,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9月12日、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23日,张某三次进行法医临床学伤检,均不构成轻微伤。李某曾书写过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会打骂张某,积极治疗张某受到李某殴打颈椎外伤遇湿冷天气疼痛症状。张某在2012年12月26日书写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赔偿张某被打已花销的医药费3000元。
判决 多份证据直指家暴 法院判决前夫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损害赔偿需基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存在。
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提供证据内容可认定,2012年9月9日、12月2日及2013年1月2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争吵中多次造成张某受伤。法院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起到了加剧作用,最终导致双方离婚,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李某已赔偿张某3000元属于医疗费,本案中,张某主张赔偿的系婚内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并不冲突,故对于李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依照《婚姻法》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说法 “冲突”与“家暴”不可等同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黄杨表示,该案例涉及了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离婚后是否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实施后,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大量出现,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目前司法实践中标准并不统一。”黄杨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一般的“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区别。
黄杨解释说,首先,两者的起因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导致的各执己见,由于未能理智处理问题导致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在某些情况下会进一步演变为身体上的接触;而“家庭暴力”可以不因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残害。
其次,两者的侵害程度不同。“家庭冲突”是家庭成员之间在不特定的时间、由于生活分歧导致的争执,冲突的形式主要是谩骂或者无特定目的的伤害;而“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
最后,两者的侵害后果不同。“家庭冲突”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对受到伤害的一方一般不会造成什么恶劣的影响;而“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侵害后果具有双重性。
“因此在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都会从严把握,避免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扰乱司法秩序。”黄杨说。
重点答疑
三大条件可认定家暴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该如何认定呢?黄杨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三、是否导致一定程度侵害后果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利用人身保护令达到其他诉讼目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原则上,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交相关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认定结论,如无轻微伤的认定结论,相关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中对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少应当有记载,在仅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佐证,或者即便有报警记录,但其上并未体现报警人有伤情等情况下,一般不应当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法官提醒
提起损害赔偿时间有要求
黄杨说,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方给予赔偿,该请求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起。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可以总结为以下两大方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婚姻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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