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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周媛和老公结婚多年,育有二子,朱元在事业单位,老公一直做生意,生活还算美满。2022年老公突然提出来说生意很难做,外面欠了巨额债务。到时候被人起诉可能强制执行,要倾家荡产。老婆与孩子的生活水平可能保不住,不如趁别人还没有起诉之前先搞个假离婚,把现有的房产现金都过到老婆名下,这样就能保住老婆孩子,以后衣食无忧。
周媛听了之后虽然很震惊,但是对未来拮据生活的恐惧战胜了面对离婚的慌张。很快周媛和老公就协议离婚了,周媛拿了两套房几百万现金。刚开始一切如常,周元心里也就踏实了。谁知道情况慢慢的发生了变化,老公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越来越晚,慢慢上基本上就不回了。
也没听说谁起诉老公,私下打听听说老公的公司还越来越红火,资产至少得值好几个亿。这不前两天来咨询陈律师,陈律师觉得对于周媛本身的问题由于关键情况的缺失不好直接判断。但确实有一类渣男渣女玩这种假欠债真离婚的套路,以转移财产为手段,以虚构债务为恐吓,以保住生活条件为诱饵,以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这种套路的前提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公司财产经营状况完全不了解。现实中这种例子陈律师见过的确实不少。当然针对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办法,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存在或者涉嫌以上套路,也可以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之诉,要求对之前的财产进行分割,甚至可以要求对对方这种隐匿、欺骗的行为进行一定的制裁。
当然这里的取证和策略问题还是有讲究的,毕竟对方既然想出来这种套路也不会轻而易举,在你发现之后就举手投降。激烈的攻防大战回合肯定是少不了的。婚姻恋爱感情有的时候就是一个战场,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欢迎有任何类似问题咨询陈律师。
作者:陈鉴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上期,我们讲到离婚协议书该怎样拟定,在拟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不久,有读者向我发来私信,她向我求证,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先来分享我在最近办理的一则案例。
案例的主人公为冯某、叶某,冯某、叶某有着20年的婚龄,但遗憾未能相守终身,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也没有作过多挽留,便同意离婚了。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愿。同时经法官释明,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增加处理财产的诉讼费用。两人考虑到经济不宽裕,便同意在本案中对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
从法院回去之后,冯某左思右想,认为既然已经离婚,如不固定财产分割方案,难免以后会产生争议。然而,法院调解书已经下发,调解的结果无法再更改,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亦无法通过民政局处理财产问题。摆在冯某面前,是否还要大费周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冯某、叶某的财产极为简单,两套价值相当的房产,且冯某当晚与叶某再次沟通后,继续同意各人分割一套房产。于是,两人想到了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产的归属。
那问题来了,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冯某说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时自愿签订的,也是离婚的一部分内容,没有在调解书中一并处理财产,是因为法院处理财产,需要按照财产价值千分之五增加收取诉讼费用,两套房产好歹也要数万元诉讼费用······
在了解清楚冯某与叶某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背景后,我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冯某、叶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是双方协商离婚条件的一部分,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内容构成一个完整、全面的离婚约定,且如冯某所言,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有效协议。
但问题又来了,离婚协议书虽为有效,但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会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我的意见是肯定的。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会引发以下三方面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起草不规范,则会引起争议,导致日后纷争不断,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2.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仅对内部存在约束力,由于没有公示效力,在房产过户时,仍需要相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相对方拒绝配合,离婚协议书财产方面的约定则会遭到“架空”;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同样由于没有公示效力,没有经过民政局或法院的审查认可,其所约定的财产处理,在继承环节中,可能会得不到相关继承人的认可,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前提在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在民政局或法院得到解决,是以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为前提,如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对此,我们可以总结为:如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经过民政局备案,则协议书不生效,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或法院调解离婚时,同时或在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则上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忠告:协议离婚时该如何才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还请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实在太恶毒了!为了能长期与情夫双宿双飞,出轨女人竟然去买老鼠药毒杀丈夫,“最毒妇女心”这句话还是有点道理的。
但没想到女子在毒杀丈夫的过程出了意外,一波三折,情夫多次催促女子投放老鼠药来毒死丈夫,女子竟然投了三次毒都还没有成功,最终情夫没有了耐心,趁女子丈夫中毒之际直接上门把女子丈夫棒杀,整个过程恶劣程度无以复加!
最终案发两人均被捉拿归案,当警方问及女子为何要给丈夫下毒,还下了三次,女子冷冷地说道:“那卖药的没良心,竟然买假老鼠药。”
听着让人脊梁都冒冷汗,女子之恶毒不言而喻,谋杀亲夫竟然还没未点悔过之意,还怪他人卖假药?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山西省朔州市的已婚女子任某与丈夫郝某结婚有20年,夫妻关系早就没有了激情,再加上丈夫生性沉闷木讷,随着日子越来越长,女子任某认为自己的婚姻如同一潭死水,了无生气,于是夫妻之间开始有了争吵,随后导致了夫妻关系非常紧张,最终两人分房而睡,一年下来夫妻生活几乎为零。
但年近50的丈夫郝某并没有把此事放在心上,郝某长年从事煤矿工作,每天下班下来都觉得浑身没劲,只想休息,对于夫妻生活根本就提不起兴趣来,平时也很少与妻子有交流。
但是作为妻子的任某,年方40,正值壮年,丈夫的不解风情与木讷让她不管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备受煎熬,再加上丈夫也赚不到什么钱,自己嫁给他都穷了一辈子,想到这里,任某心理开始关生极大的不平衡,慢慢地开始对丈夫产生了怨恨心理。
也就在这时候,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煤矿工作陈某出现在任某的生活中来,此人的出现直接发改变了任某的人生轨迹,同时也让任某的丈夫送了命。
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的杨某,与任某的丈夫郝某同为煤矿工人,并且也与郝某相识,任某有一次到矿上找丈夫的时候遇到了杨某,杨某发现任某虽然已有40岁的光景,但是依然风韵犹存,也就第一次遇到,就被任某给迷住了,于是他总是会找机会接近任某,私下请任某外出散心,吃饭,这时的任某也察觉到杨某的心思,也在积极地回应着,两个一来二往的,最终在一天趁丈夫郝某外出的时候,任某与杨某在家里私会,最终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两个确定了情人关系。
自从与杨某在一起之后,任某发现自己重新找回了做女人的乐趣与自信,特别是在性爱方面,杨某的激情与浪漫,是那榆林疙瘩一样的丈夫是无法比较的,她觉得与杨某在一起,每一次都会觉得有新的体验,而与丈夫却每一次都如同嚼蜡般无味,再加上杨某那张能吹的嘴,总会逗她欢心。
因此,不管是在情感上,还是生理上,任某几乎已完全倾向了杨某,她曾多次向杨某诉某,透露了想离开郝某与杨某生活的想法,而杨某也贪恋任某的身子,早就想占为已有,当他听任某有此想法时,他积极怂恿任某离开郝某,于是任某向郝某提出了离婚,但郝某坚决不同意,甚至还扬言任某要是再提离婚之事,就给她好看,任某因为提心丈夫对自己不利,也只好作罢,但是内心里想离开丈夫的想法是越来越强烈,这时她找到杨某商量,有什么办法可以离开郝某,并且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
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之下,两个竟然达成了一个疯狂的共识:我们要想长期在一起,就得让郝某消失,也就是把郝某杀害。
为了掩盖杀人痕迹,杨某提议给郝某投毒,直接把郝某毒杀,让外人误以为是误食了毒药中毒身亡的。
初始任某还念在与郝某夫妻一场,实在下不了手,但在杨某的一再怂恿之下最终狠下心来准备实施给郝某下毒,杨某在外面购买了两瓶老鼠药偷偷给到任某带回到家里,任某第一次趁给郝某做饭的时候,把药偷偷倒在了饭菜上,并主动端给郝某食用,第一次对和自己生活了二十多年的丈夫下手,任某心里还是非常地慌乱的,内心也充满了矛盾,既想丈夫死,又希望他不会死,但是也不知道是郝某命大,还是这老鼠药过期失去了药效,第一次郝某吃下了放有毒药的饭菜后,一点中毒的现像都没有,任某看了松了一口气,都不知道是失落还是欢喜。
随后她再也不敢给丈夫下药了,随后她把丈夫没有中毒的事情告诉了杨某,杨某认为问题出在老鼠药上,不是假药,就是过了药效期。
于是样某重新在外面购买了四瓶老鼠药交给任某,他认为上次任某没把丈夫毒死,很大可能剂量不够,但四瓶老鼠都能毒死一头大象了,可见此人有多狠,任某能看上这种人,也说明她品行底子本来就很毒。
本来投过一次毒任某心里就发慌,但经不住杨某的劝说,同时幻想着丈夫死后可以与杨某生活的美好日子,她再度向丈夫赫某下毒,但是第二次还是郝某还是没有中毒的迹像。
任某这回有点不某心了,看到丈夫没有中毒心里竟然怒了,她干脆一不做二不体,第三次给郝某下了毒,这回郝某终于有了中毒的迹像,但是仅仅是肚子痛,上吐下沔十分难受,躺床上动弹不得,但离死亡还差远着呢。
郝某也不知道是自己的妻子给自己下了毒,本以为在家休息,吃点止痛药啥的就会好了,整个人晕晕沉觉地一直熬到了第二天的晚上,任某坐不住了,偷偷把这情况告诉了杨某,杨某也搞不清楚自己买的药怎么效果就这么差,但他再也没有耐心了,认为这时取郝某的性命是一个好机会。
于是他当天晚上提了根木棍就上了任某的家里,趁郝某不备,打其头部,致郝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氟乙酰胺类鼠药中毒死亡。后杨某将郝某的尸体运至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大莲花村一处坟地内掩埋,并将郝某甲的衣物、手机等物品分别抛弃于各处。
但是这都什么年代了,一个大活人平白无故地消失了,怎么会瞒得住呢?当任某的家人问及郝某去了哪里时,任某的谎言漏洞百出,最终家人选择了报案处理,当真相大白的时候,令所有人都震惊了,谁也没有想到平时看着老实本份的任某竟然会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更为灭绝人性的是竟然会伙同奸夫毒杀自己的丈夫。
而当警方问及为什么要三次向丈夫郝某下毒的时候,她整个人没有任何表情,只是叹了一口气说道:“卖药的太没有良心了,竟然卖假药,都毒不死人的。”
这让人听着都毛骨悚然,这个女人实在太毒了,到了这个时候还把责任往他人身上推呀?难道她不知道自己干什么了吗?
这到底是法律意识的淡薄,还是本来就是人性已经沦丧呢?
最终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主犯),任某犯故意杀人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们暂且不讨论杨某与任某在道德层面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如何评价两人的行为呢?
最终杨某被判处死刑,任某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法律依据是如何的呢?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行动上具体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他人死亡为故意杀人未遂。
强调一点,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换言之,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并在行动上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不管是否导致他人损坏或者死亡,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被制止或者主动停止该行为,则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故意杀人中止,因此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
本案事实:那么本案中,杨某与任某预谋用毒药毒死郝某,其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导致郝某死亡,因此杨某与任某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份子为主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份子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事实:在本案中,从一开始实施投毒的均为郝某的妻子任某,从表面上看来,任某实施了杀害郝某的具体行为,一般人会认为任某应当在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但是事实是整个谋划杀害郝某的计划均是杨某在安排,任某均是听从杨某的怂恿指使,而对郝某投毒意图毒杀。
最终杨某耐不住性子,直接上门棒杀郝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预谋,购买毒药,到安排任某投毒,杨某均起到主导的作用,而任某起到协助,辅助的作用,因此在犯罪中,杨某应当被认定为主犯,任某为从犯。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参与预谋,购买毒药,并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为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任某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如何量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某与他人妻子发生婚外情,并为了长期占有他人妻子而产生谋杀他们生命的意图并具体实施了杀人行为,从预谋某购买毒药,最后直接上门对受害在者行棒杀,其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最终被依法判处死刑。
而任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是属于从犯,应当量刑从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要考虑整个案件发生,婚姻家庭因素是否存在诱导的因果关系,被害方是否想,,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行为人是否存在其它法定从轻情节。
因此经过综合的量刑考量,最终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来说两句:
都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怎么说任某与被害人夫妻一场,也有共同的孩子家人,在念及情分与亲情的份上,都不至于伤及其性命,但任某竟然伙同情人毒杀丈夫,其恶毒心理不得不让人深思。
这种因为婚外情而杀害枕边人的案件不在少数,这到底是因何而起?他们又为何不选择走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呢?
其实很大的根源在于物质以及精神层面的贫穷,当一个群体面临长期的贫穷,其精神层面越会回归于人性的本性,自私自利,原始的生存本能,一个人的生存本能往往都偏向于非理性的,它能突破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因此留给大家都印象都是法律意识淡泊,人情冷漠,甚至心狠手辣,极度的自私。
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杨某与任某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小学文化,其文化水平都是相当低下的,至于法律教育接近空白,根本不知道婚姻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的。
所以,全民的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思想品德教育依然是重中之重。
大家认为呢?
民政局能调出离婚协议书吗?相关规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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