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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买房,现在被看作是一种非常狡猾的行为。
因为婚前买的房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除非加上配偶的名字,否则离婚后配偶无权分这套房。
有些男人自己买婚前房,却不让女友买婚前房,还会指责女友“自私”。
更有某些道德水准低下的男人,还会忽悠着妻子把婚前房卖了。
茜茜(化名)就差点听信了丈夫的劝告,把婚前房卖掉。
茜茜这孩子,为人处世有点过于实在了,拿她母亲的话说就是“缺心眼”。
这也是没有办法,毕竟某些人天生就对很多琐碎的事情不敏感,情商也低,他们平时的感情和思考能力,多用在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上。
茜茜则是一个正儿八经的“工作狂”,她天生感情方面过于心宽,在理科方面极具天赋。
曾经,茜茜还是个学生的时候,她就经常因为察觉不到朋友的想法,而惹怒别人。
比如茜茜在初中的时候有一个很要好的伙伴,两人无话不谈,茜茜觉得能遇到一个和自己聊得来的朋友非常难得,每天和她形影不离。
但是忽然班上来了一个转学生,这个女生一下子就喜欢上茜茜,主动和她一起玩。
茜茜忙于和新朋友一起玩,忽略了老朋友,那个朋友故意赌气不理茜茜。
这时候非常“可气”的是,茜茜不能理解老朋友为什么生气,而她也不会去追问,更不会忐忑难安。茜茜会选择去做自己的事,比如多做几套试卷。
等到茜茜隔几天再去和老朋友讲话时,老朋友已经彻底绝望,和她断了朋友关系。
理智过了头的茜茜,不太懂一般人的感性情绪,总觉得自己被很多人嫌弃,渐渐地也就习惯了自己一个人生活和学习。
母亲常常说茜茜这孩子“缺心眼”“像块木头”,也是因为她这种不通人情的性格。
母亲常怀疑,茜茜这样的性格怎么可能遇到互相喜欢的对象,将来会不会没人愿意和她谈恋爱?嫁不出去可怎么办……
事实上,茜茜一直到大学毕业,也都没有谈过恋爱。
母亲没办法,只好给茜茜安排相亲。她觉得以茜茜这个木头性格,相亲必然也会一直失败,不如趁早相亲,多试试,说不定过几年就能找到个合适的对象。
也正如母亲打算的那样,茜茜相亲了3年,这才遇见一个好脾气、耐心非常强的男人。
男人似乎很喜欢茜茜这种老实本分的女生,也不在意茜茜那些低情商的举动,即便被晾着,被无视了恋爱时的一些小心思,男人也不计较。
他反而说:“我很欣赏你工作时候的态度,非常高效、专业,很强大!”
茜茜觉得真是苦尽甘来,遇到了一个懂自己的人,感受到了被尊重的幸福。
两人在一起1年多,就决定要结婚了。这时候,茜茜的母亲把她叫回家,和她开了一次家庭会议。
母亲是担心,茜茜毕竟情商太低了,将来难免有伤害丈夫感情的时候。万一到时候丈夫忍无可忍,和她吵架,茜茜又是个只会躲起来的人,母亲怕她没地方去,就决定给她买套房。
再者,茜茜这孩子也不懂得算计人,虽然准女婿看上去人不错,可是知人知面不知心,谁也难说以后他会不会欺负茜茜。买套婚前房,女儿起码有了底气,不会走投无路。
茜茜听懂了这些逻辑,很感谢父母的关心,接受了这套婚前房。
两人结婚后,茜茜的生活一如既往的平静,丈夫一开始也是正常生活的。
至于他们的婚房,也是双方父母都出了钱,全款买下的。茜茜和丈夫并没有因为房子的问题吵过架,本来日子也该这么平稳地过下去。
但是结婚半年后,丈夫忽然和茜茜提议生娃,并且说起了房子的事。
丈夫说:“咱们要为了以后养娃早做打算,学区房是一定要的。现在养娃真是越来越卷了,咱们如果给孩子条件差了,孩子以后上不起好大学,咱们怎么对得起他!”
丈夫提议,把婚房卖了,再让妻子把她那套婚前房也卖了,买一套三居室的学区房。
丈夫信誓旦旦说一切都是为了孩子,茜茜觉得很有道理,答应了丈夫的要求。
因为要卖婚前房,茜茜觉得还是应该告诉父母这件事,毕竟买房的钱是父母出的。茜茜是个心直口快的人,当场打电话让母亲来家里商量事。
丈夫没料到茜茜会这样做,想拦住她,但是又不好开口,讪讪地在一边等着。
不一会儿,岳母来了,急匆匆地问:“怎么回事儿?茜茜,你为什么要卖房啊?”
于是,茜茜就把丈夫的提议说了一遍。丈夫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在一边演,说要给孩子买学区房的事,说得情真意切,但是岳母压根就不理他那一套。
岳母把茜茜拦下,说:“不能卖!傻闺女,那套婚前房是你的底气!房子要是买了,这笔钱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了,爸妈的钱白分给人家一半,你怎么这么不懂事呢!”
丈夫本来就心虚,听了岳母这样说,脸上挂不住,连忙说“不卖了不卖了”。
后来,丈夫再也没提过要卖茜茜的婚前房的事,生娃还是得生,只是再也没说要买学区房。
婚姻相关的各种法律,其实一直都是以保护男性财产为主的。
女方如果在婚前有财产,不要轻易相信男人的花言巧语,不要随便把这些私人财产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毕竟,很多男性也不愿意把他们的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女人理应有权力做到同样的事。
一:女方有能力,最好买一套婚前房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男人,他和他的父母,会把婚房写在自家人名下。
更有甚者,房子、车子全都写男方父母的名字,或是提前做好私人财产的公正,这些东西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女人嫁入这样的家庭,仿佛是一个租户,而且还要冒着生命危险给男方生孩子。
如果男人肯给彩礼钱并且同意把这个钱作为女方的私人财产,说明他还有良心,更可怕的是很多男人要求把彩礼钱带回家庭。无异于让女方倒贴子宫,甚至搭上一条命。
所以,但凡女方有能力的,最好婚前给自己买房买车,把金钱变成资产。
结婚的时候,女方和男方也不必争谁出的钱多,势均力敌即可。
如果要求女方生育,男方再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这样就更加公平了。
二:容不下妻子强大的男人,本身就很弱
现实生活中,有半数以上的男人是不允许女人比他们强大的。
夫妻俩女方强大,男人会说“不给我留面子”;工作上女同事更优秀,男人会说“她一定不是凭本事,而是靠性别”;同班级女生成绩好,男生会说“丑女学不了理科”。
总之,男人总是有话说。
其实这类男人很可怜,他对自己的能力弱是心知肚明的。
与优秀的女性竞争时,他发现自己不如对方,而且对方竟然是个女的,他的自尊心受到了强烈的刺激,于是不惜以污蔑、辱骂的方式来败坏女性的形象。
这类男性本质是软弱无能的,如果选择这样的男人结了婚,女人不会有好日子。
真正优秀的男人,会希望自己的伴侣与自己同样优秀,甚至比自己更优秀,他懂得欣赏女性更多种类的美,懂得欣赏强大的女人那种自信和耀眼。
女人,永远也不要和一个让自己拉低身段、降低能力水平的男人结婚。
文/风华
步入婚姻
不仅是两个人走进彼此的生活
还可能意味着财产权属的重新界定
婚前买的房子500多万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住房条件要改善
个人财产也需要守护
我咨询清楚了再走下一步
没毛病吧?
1
Q1
你好,我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我先生没有任何房产。现在想卖了我婚前的房产,重新置换一套,这样的话,是不是新置换的房产即使只写我的名字,也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有什么办法能不让属于我婚前房产的那部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A1:
由于你婚前的房产有贷款,婚后出卖该房产后新置换的房产是否属于你个人财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现在房屋总价500多万,贷款100万。如果在你结婚后,一直使用你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那么该房产应属于你个人财产。如果你婚后和丈夫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和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其余部分仍然是你的个人财产。你卖了婚前的房产,如果你再用其中属于个人财产的份额重新购置房产,并只登记在你个人名下,该新购置的房产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丈夫对新购置的房产有出资,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如果你不能证明你出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你担心购买的房产出现纠纷,你还可以在购房时与你丈夫签订一份财产协议,书面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和确认。
2
Q2
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不告知业主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交房时被我们发现,还声称不是啥大问题,全小区只有我们这栋楼和另一栋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我们该怎么维权?
A2:
根据你的描述,具体如何维权,需要看企业在做楼盘推广或者在与你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故意隐瞒了“电梯不通地下停车场”的实际情况。
首先,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你所购买的楼栋“电梯可以通地下停车场”,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你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责任。
即便你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在你买房时,开发商明确告知你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或者虽未明确告知,但在宣传资料或者工作人员讲解中向你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此类介绍或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维权时,你首先应收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或者开发商向购房者明示或暗示电梯是通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证据资料。然后携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对此进行赔偿;如果协商没有结果,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
Q3
我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螺蛳粉,吃出了一颗小石子,把下牙给磕破了,治疗花了3000块。我向平台投诉了好多次都没有用,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作为消费者,你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商家赔偿你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你可以据此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具体维权时,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的牙被磕破是因为该商家的外卖中有石子,以及你因此支出医疗费3000元。你需要注意留存外卖购买记录、螺蛳粉里有石子的视频照片、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等。在证据收集完备后,你可以先和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外卖平台举报,或者向当地消协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你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你无法收集上述证据,你向商家要求赔偿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4
Q4
我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公司不允许我退休,要求我继续工作。我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A4:
退休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向公司提出退休的要求,公司也有义务配合为你办理相关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会自动解除,公司有义务配合你办理离职手续。
你和同事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效,虽然事后收了安抚金,继续回单位工作,但这不是你的真实意愿,因此你可以收集证明你被迫继续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离职或者退休手续;或者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请求单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
Q5
我在饰品店试了一副耳环,店员却说让我必须买走它,原来店门口贴了一行字“非买勿试”,但是在耳环附近却没有这类提示。被迫买了这副耳环后我越想越难受,花了我好几百元。我在微信上找店家协商退钱,但是他们竟然把我拉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A5:
如果耳环试戴后不会影响商家继续销售,该商家强制要求你购买耳环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退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非买勿试”“非买勿动”等限制是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这种行为无形当中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包含价格、产地、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知悉权的行使,属于霸王条款,不应当被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也反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滥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果随意进行试用,会降低商品使用价值或者影响后续销售,一般不允许消费者随意试用。但根据你的描述,你购买的耳环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如果你在试用耳环时商家并未进行善意的提醒,告知你试用的后果,你仍有拒绝购买的权利。
如果你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该途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方法。如果你对12315的处理不满意,你还可以凭手里的证据,包括12315的处理记录,到法院进行起诉。
感谢值班律师:孙维(北京)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来源于至正研究 ,作者翁俊审判团队
夫妻一方在婚后将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售,以售房所得款为主要出资购买了另一套房屋,现诉请分割该套房屋,如何把握分割规则?
裁判观点
夫妻婚后所购产权房除双方有约定外,应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结合房屋登记和出资情况,确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完全足以购买新房产且新房产仍登记于该夫妻一方一人名下等少数情况外,夫妻婚后所购房屋无论登记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应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一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款,因夫妻间并非按各自出资来享有对新购房屋的权利,故不宜将该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款及其增值部分特定化地作为该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而是应将该方出资贡献较大作为与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等并列的考量因素,以酌情调整夫妻双方就该房产所应分得的份额比例。
例如,出售个人房产a得款500万,购置600万新房屋,现新房屋增值至1000万。分割新房屋时,不能当然将其中500万作为一方个人财产,仅将另50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不能将500万及其对应的增值份额即500+500/600×(1000-600)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最新婚姻法婚前财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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