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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北京的小美(文中均为化名)将另一个名叫小丽的女性告了,认为对方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要求小丽返还近4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段关系,小美与小丽有不同的看法。
小美认为,丈夫发送了“突然想疼爱一下下你了”、“你是我永远的妹妹”、“认了个女儿好开心”等暧昧内容,小丽多次提到要叫丈夫“爸爸”等具有暧昧色彩的言语暗示。两人关系超过了一般正常男女关系,3万多的珍珠项链,小丽喜欢,丈夫就送了。
而小丽认为,喊“爸爸”是开玩笑的,现实中只见过两三次面,自己现实中也有男朋友,二人从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到底小美能不能拿回这笔将近400万元的共同财产?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小美的老公生于1986年,小丽生于1998年,两人相差12岁。法院认为二人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是小美老公对小丽存在特殊的情感依赖,判决小丽返还218万元。
妻子要求丈夫小12岁“女儿”返还共同财产
小美与小林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小林与小丽系朋友关系,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小丽原为某音乐学院的学生,两人相差12岁。
此前,小美将小丽起诉至北京大兴法院,要求返还小林赠与的全部款项共计378万余元,以及赠与的全部物品,如无法返还,则支付相应对价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美主张小林在两年时间内向小丽合计转款和赠与财物数百万元,已经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交了小林向小丽转账的明细记录。
经审查,转账明细中既有几十元、几百元的小额转账,也有三五千元、几万元的转账,最大的一笔转账为2020年7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
在部分有备注的转账记录中,标注有“你昨天头疼”、“九月生活费”、“买化妆品吧”、“半年花销应该够了”、“祝你幸福”、“化妆品”、“你的小裙子”、“还差你十万”、“答应你的新手机”、“你收着买东西”、“给你花,心情不好”、“宽松性感泳衣”、“突然想疼爱一下你”、“姨妈期间关爱”、“健身大礼包”、“日语等级考试费”、“你大哥和男朋友的飞机钱”、“韩国吃喝”、“我要走了,你今后珍重,我错了,不再求你原谅了,这辈子我失去最重要的人就是你了”、“好好生活,你哥走了,就当我死了吧”、“认了个女儿好开心”等。
小林为小丽购买各类商品60件,总计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经核实,上述物品既包括厨房用品、书籍、游戏用品、烧烤用品、化妆品、食品、玩偶、洗发水等物品,亦包括价值千元以上的女性项链、手链7条,其中更包括一条价值3万3千元的珍珠项链。
另外,小美提交银行刷卡记录,证实小林带小丽到实体店消费,现场购买名包、化妆品、数码产品等礼物,目前尚能统计出的物品金额总价值约22万元。金额超过一万元的消费为路易威登数码电器17700元,迪奥商品5万元、钟表21100元、圣罗兰商品16500元、尚派商品18999元、索尼数码产品45830元、古驰商品23500元。小林称上述物品是二人见面期间共同购买的,是自愿赠与,当时看到小丽喜欢就给她买了。
这些钱,小林解释都是婚后财产,他原来是银行前台,现在跟着叔叔干活,一个月8000元左右,里面既有工资收入,也有父母给的钱,还卖了一套位于西城区的夫妻共同房产700多万元,给小丽的钱里面,有近300万元都来自卖房的钱。原本想卖房后换房、投资做生意,因为大部分款项都转给了小丽,最后只好花188万元在大兴区买了一套30多平米的开间。
对于这些钱,小丽和小林还曾经签下过协议。
2020年11月10日,小林(甲方)和小丽(乙方)签订协议,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因家庭背景相似,甲方年长乙方,双方以兄妹相称,甲方为帮助乙方完成大学学业,协助乙方留学深造,改善乙方的生活环境,甲方自愿将自己部分财产无偿赠与乙方。甲方确认,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甲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是甲方自愿赠与乙方的款项,是甲方个人财产,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一审法院:属于特殊的情感关系,不属于不正当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关于双方的关系,小林称自己在现实中没有朋友,双方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小丽经常称其为“爸爸”,并且以家庭困难为名主动找其要钱,小丽则称喊“爸爸”是开玩笑的,现实中只见过两三次面,都是小林到成都来找自己,自己没有去过北京找对方,并称自己现实中也有男朋友,二人从未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小林则称,是否发生过不正当关系记不清了。
小丽还提交了小林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起诉小丽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笔录,证实小林在法院调查中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经该院核实,小林和小丽均称是打网络游戏时认识的,认了兄妹关系,没有发生过肉体关系。小林称向小丽大额转款是因为双方家庭背景类似,出于同情心,资助其完成学业和出国深造,但受骗了,小丽都将这些钱用作酒吧玩乐了。小林自愿撤回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
关于剩余钱款,小丽称均为道德义务赠与且无力偿还,因自己从小家境贫寒,小林让其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都花完了,好多都用来购买奢侈品,现在又主张返还,自己仅是通过代课有一定收入,根本无力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一审法院均认定为小林和小美的共同财产。通过审查小林和小丽长达两年时间的转款记录,二人之间转账记录频繁,从最初的几十元、上百元到后来的万元以上,诸多款项后面出现备注用途,可以看出,这些款项既有学习生活方面的内容,还有旅游、高消费方面的内容,几乎涵盖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综合其转款节奏和后期转款数额出现大额增加等情况,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实际需要,即转款记录中体现的“一个月生活费2000元”、“半年花销2万元应该够了”等类似表述,以及小丽作为音乐学院学生,日常学业花费稍高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小林转款备注和庭审陈述中多表明转款原因系出于无偿资助,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为大额支出,已经明显超出了资助学业的正常范畴,而低于1万元的部分,综合本案特殊情况,不宜再行返还。
综上,经统计,小林和小丽之间大额转账合计277.8万元,扣除小丽已经向小林返还的33.2万元、26万元,合计59.2万元以外,剩余218.6万元,应予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作出以上返还标准的认定,除了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及生活现状以外,还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从小美和小林之间的关系看,小美称二人关系不好,正打算离婚,共有房屋出售以后,由小林掌握和控制,而自2017年出售房屋至其自称发现小林和小丽之间的大额转账,长达三年时间,在此期间内,其对家庭大额财产并未过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本案事实亦存在一定疏忽;
二是从小林和小丽的关系来看,目前,未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均表示来自单亲家庭,小林对小丽有复杂的情感依赖关系,虽小丽多次退款,但其仍屡次以转钱的形式来维系双方的联系,而小林和小丽年龄差距较大,小丽正值上学期间,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尚未完全成熟,小林对于小丽接受相关款项并进行消费有较大责任,此亦小美疏于经营夫妻感情和监管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因;
三是从小丽的认知水平来看。小丽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其对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疑问的,并明确表示是否进行过公证等,当小林表示已经转换为个人财产时,其表现出乐于接受的态度,可见,虽然小林的陈述有违背事实之处,但小丽在明知其存在夫妻财产争议可能的情况下,仍表示接受相关钱款,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此外,关于涉案物品的返还问题。一审法院考虑上述物品是在小林和小丽见面期间购买并赠与的,如前所述,鉴于二人的认知水平和特殊关系,基于普通人对于从网络朋友走入现实朋友的财物赠与的常识判断,小丽接受符合常理,即使有数额较大的贵重商品,一审法院在钱款返还时已经将此因素一并予以综合考量,鉴于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实物赠与亦区别于频繁的异地、网络转账,同时基于道德资助层面的考量,即使出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不宜再行返还。
二审维持原判
丈夫对小丽豪掷数百万元,两人没有不正当关系?小美不信。
她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属于小额,单笔金额低于1万元的转账即被认定所谓“道德资助”,高达100多万元不用返还,这损害了她的利益。
同时,小丽也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能驳回小美的起诉,不让她还钱。
她认为,她在长达两年对小林的倾听、疏导与纯心理上的温暖与关心,不但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反而为小林提供了长久的情绪价值。她从未主动向小林提出过任何金钱要求,是在小林的一再坚持下才不得已接受其财物,并且养成了与她经济水平和家庭条件悬殊的、不正常的消费习惯。如今,她刚刚大学毕业,现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支付高达218余万元的巨额款项。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小美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林在与小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由小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赠与行为的处理原则应当有别于违背公序良俗、因婚内出轨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向小丽的转款当中低于1万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还;同时认为,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明显超出了资助小丽学业和生活的正常范畴,小丽应予返还。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大额转账款项的处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小美与小林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小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作为当代青年,应当自尊自重,自强自立,弘扬勤俭节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摒弃过分追求物质享受的奢靡之风。
综上所述,小美、小丽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转自:潇湘晨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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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存在长期合作。由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从原告处订购餐具自动包装机、下料机、封口机等机器,原告按要求为其提供机器,但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一直未向原告结清货款。经核对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8 250元,另原告有三台样机仍在第一被告处用于展览,价值32 000元,第一被告与原告出具还协议,同时约定出现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不仅未按约定还款,而且将原告样机也卖掉。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为被告刘某、肖某某出资设立,且二人为夫妻关系,应对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环保科公司技偿还原告欠款110 250元及违约金22 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肖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刘某、肖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系被告刘某、肖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出资成立。被告刘某、肖某某于2021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20年以来,原告(甲方)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乙方)存在合作关系,并签订样机存放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生产的全自动一次性水晶餐具包装机、全自动水晶餐具自动下料机等放在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处作为推广销售的样机供客户参观、考察、采购。2022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乙方欠款偿还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处现有一套全自动餐具包装机,一套餐具自动下料机,一套半自动封口包装机,都是为乙方客户参观的样机,总价值32 000元。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可转移与出售,如果乙方违约,需要甲方赔偿此货物价值的双倍金额。今6月24日,乙方承诺,所欠甲方货款(共计78 250元)分期偿还给甲方,分期方式为:每个月的15-20日(阳历)偿还一万元欠款。2022年7月15日-20日为第一个还款期,直至偿还完成结束。如出现到期未还款,属于乙方违约,违约金按照应偿还金额的20%计算/每月。如违约超过一个月未还清,甲方则立即拉回乙方样机,并有权利找第三方鉴定评估公司评估乙方财产,变卖乙方公司设备、产品与其他个人财产,把所欠甲方的所有欠款还清为准。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欠款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还款,未经原告许可自行卖掉三台样机,也未支付原告三台样机货款。诉讼中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为22 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子科技公司货款110 250元及经济损失22 000元。二、被告刘某、肖某某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夫妻股东公司”民事责任如何认定问题。
“夫妻股东公司”是指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且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夫妻股东公司内部结构较为简单,生产经营较为灵活,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全部股权的实质来源于一个共同的财产权,并且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和支配,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模式使其与一人有限公司在主体构成、规范适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夫妻股东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论基础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股东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也应适用上述法条,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参考一人有限公司,主要审查是夫妻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不应以夫妻关系作为要件。
夫妻股东公司举证责任参照一人有限公司是因为夫妻股东公司内部结构较为简单,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有效内部监督,家庭共同财产极易与公司财产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强化夫妻股东公司的财产独立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夫妻股东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为避免出现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做到:1、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将全部股权的实质来源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分离;2、每年做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已经履行年度法定审计义务;3、制作完整的会计账簿,留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必要时针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进行独立的专项审计,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或有资金来往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仍具有独立性。
本案中,某环保科技公司系刘某、肖某某婚前认缴出资成立,被告刘某、肖某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出资完成且出资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涉案纠纷产生于刘某、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经营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公司资产归二人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夫妻共有财产与公司财产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未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肖某某,三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该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某环保科技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在刘某、肖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临淄区人民法院 于洪美 朱鹏伟
审核:曹进、尹艺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眉州监狱(案例分析由眉州监狱公职律师何履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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