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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 父母出资(婚前买房父母出资作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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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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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白银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结婚买房,是为人生一大事。不结婚也买房,是为更多人的选择。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是婚前就买好的,有的是父母共同出资的,有的是婚后一方买的,情形五花八门。

那么,该如何认定房子的归属呢?如果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将会在司法上如何认定所有权?

一文带你读懂!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

一、婚前买房,一人出资时,以下情形将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1、最简单的一种,房子全归你!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出资方全款买房。

或者,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房子都似额滴!

2、略复杂,房子虽归你,但夫妻共同还贷和房产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结婚前男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候,法院会把房子判给男方,同时会让男方补偿部分款项;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这也是许多朋友会误解婚姻家庭编的一个点,认为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是谁的,但却忽略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增值部分,还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不过,具体能补偿多少,发生争议时。要想争取收益,必须根据还贷数额和房屋鉴定市值以及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利益综合考虑,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图片来源:摄影师zifo

二、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原则上会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小情侣相恋多年,领证之前一般会开启一段同居生活,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买了房,无论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会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领证后,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要注意了!

如果双方还没同居呢,就买了房,又仅仅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话,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是不一样的,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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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后买房,不一定都是共同财产!

1、结婚后,我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的房,房本也是我的名儿,房子会归我!

小刚和小红结婚后,小刚如果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房子登记在小刚名下。

司法认定:房屋是小刚也就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小刚的个人财产。

但是,要注意,如果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图片来源于,摄影师zifo

2、结婚后,用咱俩共同的钱买房,无论登记在咱俩名下还是你名下,均属于共同财产!

3、结婚后,还是用咱俩的钱买房,但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一定就是孩子的!

主要看能否被认定为赠与!

司法实践中,并不会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法院会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

但是,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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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房房!一房难求

四、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法律有变动!

1、婚前我妈全款给我买了房,房本儿也是我的名儿,房子归我!

2、婚前我妈给我付了首付款,登记在我名下,婚后的房贷是咱俩共同还的,离婚分割时,房子不一定属于登记产权人!

民法典实施之后,原来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按照现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双方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意思,否则,离婚时房产应认为是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是完全属于登记产权人。

3、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子女名下,也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法官在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超详细!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情形下都归谁?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这期容量有点儿大,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有的比这还要复杂,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针对房屋分割的方式,也是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分类处理。

恋爱不易,婚姻不易,相依相伴更难,且行且珍惜吧!

最高院法官: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作了修改,倡导约定优先,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一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郑学林 刘敏 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

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

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来源:烟雨法萌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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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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