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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的李老爹生前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儿子李大山,第二次则与妻子共同抚养继子孙小松,第三次与陈阿婆结婚未生育子女。孙小松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儿子孙西,女儿孙红。2007年,孙小松患病去世。
1998年,李老爹在和陈阿婆结婚前,单独申请建两层楼房一幢。2011年该房屋拆迁,李老爹和区住建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李老爹多次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孙西。2017年5月,孙西代李老爹认购结算了南通某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套,装修后居住至今。后因李老爹生病住院,一直未能与孙西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2018年3月,李老爹因病去世。李老爹的继承人就该拆迁安置小区房屋继承产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孙西将李大山、陈阿婆、孙红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并提供了李老爹生前的一份录音,证明其生前已经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要求李大山履行李老爹生前和原告的赠与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陈阿婆表示该房屋系李老爹的婚前财产,自己无房产份额;孙红表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李大山则认为,李老爹赠与给孙西房屋的时候神志不清,该赠与合同无效;即使赠与合同有效,现在其作为继承人也主张撤销赠与。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谈话录音内容来看,李老爹思路清晰,问答连贯,录音中李老爹明确表示案涉房屋是给孙西的。谈话录音与《结算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老爹生前多次表示将拆迁安置房赠与孙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因此,法院认定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孙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换言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本人,不包括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程)
来源:中工网
张律师:
在我婚前,因爷爷家动迁,我与父母一起分到一套64平方米的公租房,后将该房屋“公转私”,产权人为父母和我。2015年我与外地小伙结婚,2016年父病重,父母遂将该房屋更改户名给了我,并言明仅给我一人与他人无涉。2020年初,我生育一个男婴,之后双方争吵不断。我老公要求离婚,分割父母赠与我的房屋。父母给我的这套房屋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一旦分割我父母就没地方住了。
真真
真真:
你未讲清该房是你出资购买还是你父母出资购买的情况,由于情况的不同,故相应比照的法律也不同。
如是你父母出资的,那么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房屋系有你出资的,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你们的家庭经济是“AA制”的,那么该房产仍属于你个人的;另一种如你们的家庭经济不是“AA制”,那么该房产是共同财产。再根据你所陈述的“父母遂将该房屋更改户名给了我”,如是买卖的,你要出资的,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如是赠与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你一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关于你父母的居住问题,你完全可以依照《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与你父母协商后一起至房地产交易所去进行“居住权”登记,允许你父母拥有永久居住的权利。
文 张建伟
(据《劳动报》报道)(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责任编辑:尹文卓
关于房子离婚、赠与、继承、补证,你想要的解答都在这里!
今天就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科普,有不少网友私信问到关于房子离婚、赠与继承补证相关的问题。今天就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科普。
第一点房产继承:
1房产继承是指产权人去世后法定或指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名下房产并过户至继承人名下。
2继承人不受限购条件影响。
3提供产权证金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4办理继承当时无需缴纳契税,个税增值税。
5继承得来的房产再次出售的,但上手购买时间计算是否为满5年家庭唯一比。若不满足满5年家庭唯一,个人所得税为计税价格,亦相关成本乘以百分之二十。
第二点房屋赠与:
1.直系亲属赠与不需要购房资格,所以非直系亲属的赠与没有任何意义,税费高再次交易成本也高。
二限售期内住房不能赠与。
3.赠与人办理赠与后资格及承诺出来了,已经赠与出去的房产不影响再次购房。
4.离婚息产或婚内财产份额约定:仅限于夫妻关系的房产分割,限售期内房产可办理。
2.办理离婚息产的,不受离婚时间影响,直接手写离婚财产约定书即可。
婚前财产要分割给另一方的,需要在法院判决或者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上明确产权分割,婚内财产份额约定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都可以办理。
在房管局手写夫妻财产约定书。
3.最好本人到场办理,若需委托咨询公证处模板。
4.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必须清晰体现房屋坐落产权证号归哪房所有。
5房屋有抵押的,需结清贷款并办理完毕抵押处。
6.无需缴纳税费,只需缴纳工本费10元每本。
4.直系亲属赠与税率3.055%。
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受赠人再次出售,但按第一手买入时间计算是否为满5年家庭唯一。
B若不满足满5年家庭唯一,个人所得税为计税价格一,相关成本乘以27%。
期产后再次出售的,按第一手买入时间计算。
春文否为满3年限售或满5年家庭唯一。
非产权人家庭满五且唯一住房的,若是按照1%正常征收。
4.遗失补证:
一、房屋不动产权证遗失的,可申请补证。
二、不需要登报房管局直接公示。
三有贷款未结清的也不影响补证。
四到房管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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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婚姻法三十九条 婚姻法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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