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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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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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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昆明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房产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答

在离婚咨询和诉讼中,房产的分割往往是咨询和双方争议的重点。对于房产的分割:

首先是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如果能够协商一致不损害他人利益,比如债权人,都是可以的;如果协商不成,就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其次是房产分割,分割的是双方共同的房产,所以要将房产个人部分和共同部分区分出来,然后再考虑分割。

同时关于房产的分割,法官一般会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出资比例、出资来源、结婚时间长短、便于生活等角度,综合家庭的具体情况来分割,并没有确定的具体的分割比例,法官有比较大的自主裁量权。以下整理仅是一般情况,可以做个参考。

一,哪些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且支付全款(或者婚前贷款还清)

在婚前全款买的房产或者在婚前把贷款还清,属于个人房产,这种情况没有什么争议。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婚后用其个人财产支付贷款(或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且用其个人财产支付全款)

这种虽然在婚后有还贷或者出资,但是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其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其实是个人财产形态上的变化,并不会改变财产归属,这种房产情况依然会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难点是要证明资金来源属于其个人财产,比如要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存款,且这个存款账户没有与婚后资金混同;或者需要证明是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后,用售房款买的新房子,而售房款数额是可以涵盖新房放款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如果是父母的房产,父母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去明确约定属于子女一方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的,则房产是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是:在婚后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没有约定其他约定,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的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民法典》出台后,新的《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29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单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所以同样的安排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现在父母的房产如果只想给到自己子女一方,就要提前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去明确约定。

二,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

1,婚后全款购买(或贷款已还清)

这种情况,房产不管是登记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没有贷款也比较好处理,在分割时一般一人一半,要房子的一方根据房价对另一方进行折价就好。

2,婚后购买,有贷款未还清

这种情况一般也是采取一方要房子,给另一方折价的方式。但因为有贷款,虽然在《民法典》实施后支持抵押财产的处分,现在的政策也支持,但实际的配套落实还是可能会有一些障碍,所以法官更倾向于将房屋判归借款人一方,这样不用变更贷款合同。

根据《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78条解释,折价的计算方法为:

折价=(房屋市值-未还贷款本息)÷2。

需要注意的是:扣减未还贷款不仅包含未还贷款还包含未还的利息。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即婚前购买一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折价的方式可参考:

(1)计算房屋总价:房屋总价=首付款+贷款本金+贷款全部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官会把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也算入购房总价中。

(2)计算个人还贷部分:个人还贷部分=共同还贷÷2

(3)计算增值率:增值率=房屋现值÷房屋总价

(4)计算折价:折价=个人还贷部分 X 增值率=(共同还贷÷2)X 房屋现值÷房屋总价

4,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房产

如果是继承父母的房产,父母也没有提前通过遗嘱去安排,那么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继承的房子也是要均分的。

最后关于房屋的价格,如果协商不一致,如果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就是谁出的价格高,谁持有房产,然后对对方进行补偿;如果不同意竞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的方式来确定价格;如果双方都拿不出折价款,也可以维持共有的状态,以后再分割。

离婚房产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答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相敬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

2019年7月,小张与小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与小张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小区。这天,小丽偶然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加上了儿童座椅,对此心生疑惑,后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其怀柔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小丽觉得这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小张辩称,一方面就事实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自己或是在外租房或是回父母家住,并不存在同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的条件非常苛刻,他也均接受并基本履行。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在离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出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支付赔偿。二人为此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

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用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20年3月5日育有一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周涛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日后离婚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使过错方因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文/田婧 马佳凯(北京西城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翟欣欣案一审宣判:丈夫将房赠与妻子后,发现妻子多次与人开房

丈夫将婚前房变赠与妻子后,发现妻子多次与人开房,丈夫把房子要了回来。

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IT男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本案于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翟欣欣案一审宣判#

丈夫将婚前房变更登记至妻子名下后,发现妻子多次与人开房,丈夫能把房子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房产变更登记至配偶名下后发现其婚外情, 法院将如何判决,能撤销该登记吗?

案例:小明与小兰系夫妻关系。婚前小明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登记至其名下。婚后小兰多次提出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小明出于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考虑同意了小兰的请求,即先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双方名下,后又应小兰要求最终变更至小兰个人名下。而后,小明发现小兰存在婚外情行为,经与小兰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将房屋变更至小兰名下及双方共同名下的行为,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其个人名下。

裁判焦点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经双方约定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再次变更登记至配偶名下,两次变更行为均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该赠与行为与身份关系无关,可以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

3.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4.本案中,小明经两次产权变更将房产登记至小兰一人名下后,小兰存在婚外情行为严重侵害其情感,小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主张法定撤销权,要求撤销两次产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翟欣欣案一审宣判:丈夫将房赠与妻子后,发现妻子多次与人开房

翟欣欣堪称嫁娶界的天花板

第一任婚姻,丈夫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刘磊,2011年结婚才三个月就离婚,她向丈夫索要了二十万青春损失费及一台大众轿车,这让她尝到了甜头

2012年她在某世纪婚恋网上注册了年费你6万的会员,让她捕捉了第二任丈夫,一位富二代李某,结婚后她故技重施快速离婚,再次分得750万和一台宝马车

2016年她通过努力结识到了一位北京本地土豪王某,并要求他给她在北京5环内买一套别墅才肯结婚,然而结婚没多久她又各种刁难,男方只好和她离婚,她也如愿分得一套别墅

三次婚姻让翟欣欣实现了阶层跨越,于是她又继续寻找目标,很快一位名叫苏享茂的IT公司老总拜倒在她的连衣裙边,这位创办了北京曵尾科技有限公司,推出WePhone的IT大亨最终与她结婚仅70天,翟欣欣又要求离婚,并以掌握了他公司偷税漏税证据相要挟,让苏享茂拿出一千万给她才能离婚,苏享茂为签下离婚协议,支付了600多万现金,由于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又打了300多万欠条给她才罢休。

由于翟欣欣催债300万太紧,手里已经没钱的苏享茂在2017年9月7日凌晨5点,从北京市家中的楼顶天台上一跃而下,一个大有前途的IT公司老总以这样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据说2022年12月,翟欣欣的求偶信息又出现在了婚恋网站上,这让许多人知情人瑟瑟发抖!

翟欣欣案一审宣判:丈夫将房赠与妻子后,发现妻子多次与人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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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实务操作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

被起诉前离婚过户,起诉离婚房产过户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费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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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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