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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精神分裂症患者能结婚吗
法律规定只要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情康复期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结婚,但是不允许处于发病期间、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结婚。因为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有明显家族遗传倾向,应尽量选择非精神分裂症,而且性格基础比较稳定的结婚对象。
若双方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除遗传性比较大以外,父母养育方式也有可能不正常,如一般精神分裂症患者都敏感多疑、对外界信任度较差,他们在抚养孩子的时候会潜移默化地将这种理念传输给下一代,下一代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非常高。建议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婚前尽量告知对方,因为婚后配偶是第一监护人, 婚后优生优育,做好孕检和产检,有时会建议精神分裂症患者少生或不生子女。
近来在一些社会事件的报道中,有一个词汇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精神疾病患者”,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做出了伤害别人的行为,最后在进行索赔或者责任追究时却因为患有精神疾病而不用负责,这种结果往往叫人愤怒,也叫人难以理解。
精神病人究竟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只要有精神疾病就可以随意犯罪?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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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仁强1973年出生在桂林市永福县一个贫困家庭,虽然家庭条件困难,但是李仁强人穷志不穷,从小就立志通过读书走出这片贫瘠的土地,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他最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一所医科学校。
从学校毕业之后,他成功进入桂林市第七人民医院的推拿科成为一名医师,由于为人幽默风趣,直爽而又热情,所以他在科室内的人缘很好,有空的时候会免费帮同事进行推拿。
正是因为他经常帮同事推拿,所以科室里面有位女护士便认为帮自己进行推拿是李仁强的职责,不管他是不是在给病人进行治疗,也不管是不是在上班时间,每次都是直接推门而入,丝毫不把病人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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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3日,李仁强正在帮一位病人进行颈椎和腰椎推拿,由于病人的症状较为严重,所以李仁强需要花费比平时更大的力气进行推拿,女护士周华推门而入的时候他早已经是汗流浃背。
本应该赶紧离开,不料周华又像平时一样叫李仁强帮自己推拿,李仁强说了一句:“等我先帮病人推拿完再说”,没想到直接惹怒了周华。
她听完之后出门了一趟,不久之后便又气冲冲地回来了,趁李仁强不注意的时候在他脖子上注射了一管液体,随后李仁强便开始抽搐,尽管所有医护人员都奋力对他进行抢救,但是他的生命迹象还是一天比一天薄弱,最后还是经救治无效身亡。
经查,周华给他注射的液体是毒鼠强,剧烈的毒性造成李仁强的器官迅速衰竭,当时医疗技术有限,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无法对症救治,最后导致了悲剧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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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周华进行讯问时,她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动机说明。经过对她的家人进行调查了解,才得知她原来患有精神疾病。
周华的丈夫是一位官员,与她结婚只是为了体面,两人并没有太多感情,由于每天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所以丈夫回家的时间很少,周华由此整天疑神疑鬼,总觉得自己受到了背叛,不断自寻烦恼,没事找事,长此以往居然患上了精神疾病,在家整天神经兮兮的。
丈夫将她送往精神病院里面接受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治疗,直到1998年才出院。出院之后不久,她进入了李仁强所在的科室成为了一名护士,虽然已经痊愈,但是她的性格十分不讨喜,说话尖酸刻薄,疑心病重,之所以对李仁强下手就是因为怀疑她针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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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鉴定,周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尽管如此,最后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死刑,原因就在于她在作案时意识是清醒的,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清楚的认知。
法律分析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述,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经过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就有三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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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是上述三种不同情况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周华之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最后以故意杀人罪获刑,没有得到任何减刑,就是因为她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她在作案的时候属于精神正常的时期。
她在1998年就已经出院,1999年顺利成为一名护士,这些原本就已经可以表明她的精神状态正常,从同事之间的反馈可以得知她平时精神正常,完全看不出异常的症状,案发当天可以正常上班,上班中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可见这时候她具备清醒的意识,所以需要正常承担刑事责任。
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此罪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她的行为恶劣,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所以最后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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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她患得精神疾病让她没有清楚的意识,不管什么时候都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准确的认知,这种情况下她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接受看管或者强制治疗。
假如是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精神发育不全、病态人格等情形,则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一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但是并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后果,这时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刑。
结语
患有精神疾病是一件值得同情的事情,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怀,但是这绝对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所以精神病人究竟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依靠其精神状况和病症去具体分析。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确定这类特殊人群的法律责任呢?
一、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法律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强调是犯罪的时候精神状态,一般要通过鉴定确定。
二、完全不能控制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基于犯罪主观、客观要求一致性,所以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但是可能涉及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三、部分能控制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可以”意思并不一样,这里是一般要从轻、减轻,而不是随心所欲是否从轻、减轻。
四、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
一般要自己或者家族近亲属有精神病史,特别是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非常关键,既往就诊史、服药记录都很关键。没有任何初步证据,就要求精神病鉴定,大概率司法机关会不予采信。
五、精神病人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个是典型的补充赔偿责任,我们生活中常说的“兜底”。
六、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说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当然,这和侵权人的过错责任两码事情,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七、精神病人的过错问题
对于一般侵权而言,当然要适用过错原则,在划分过错的时候,本着公平的原则,要对精神病人倾斜,从宽认定其过错。
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全社会关爱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争取做到他们不被伤害、不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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