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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罗布村一对夫妻意外身亡,留下8个孩子,其中最大的12岁,最小的仅9个月。
12月8日,记者从竹亭镇政府获悉,今后这8个孩子将跟随奶奶和伯父伯母生活。当地政府给每个孩子每个月1200元的孤儿补贴,直到他们18岁。
夫妇意外离世留下6女2子
最大的12岁,最小的才9个月
12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一对夫妻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亲属称,夫妻俩是在洗澡时不幸身亡的。
记者从当地民政部门获悉,8个孩子分别为12岁、10岁、8岁、6岁、4岁、2岁(双胞胎)、9个月。据孩子亲属介绍,老大到老四都是女儿,老五是听力有缺陷的儿子,老六、老七是一对双胞胎女儿,老八是9个月大的儿子。
袁州区民政局、竹亭镇派出所均证实,8个孩子都已上了户口。
孩子由奶奶和伯父伯母抚养
每个孩子每月可获1200元孤儿补贴
12月8日,记者从竹亭镇政府了解到,孩子的伯父态度比较强硬,不同意将孩子送养,表示要抚养8个孩子。目前8个孩子的监护人是他们65岁的奶奶,孩子们将由奶奶和伯父伯母一起抚养。
罗布村村干部介绍,意外发生后,袁州区和竹亭镇的政府部门分别给孩子的家属送去了2万元和5000元慰问金,罗布村村委会也送去了1000元和生活物资。上述钱款都已交给了孩子们的奶奶。
竹亭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每个孩子每个月将获得1200元孤儿补贴,直到他们18岁,这笔补贴会打到奶奶的卡上。
当地:这对夫妻超生属实
曾找他们谈过但未处罚
有网友表示不解,为何这对夫妻会生育8个孩子?竹亭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他们生第四个孩子时,当地村委和计生部门就找他们谈过,但是没有用,而且当时比较困难,也没有处罚。
另据报道,罗布村的一名村干部说,这对夫妻确实属于超生,但相关政策放开后,当地没管那么严格了。在他们家,丈夫平时开车跑运输,妻子在家带孩子。
对8个孩子的帮助
还要继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父母去世,抚养的义务会落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以及哥哥姐姐身上。目前8个孩子由奶奶和伯父伯母一起抚养,但是祖辈的年纪大了,是否有精力抚养8个孩子还是个未知数。
所以,尽管当地政府部门已经给予保障,满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求,但还需要制定更详实的精准帮扶措施。比如,是否动员当地志愿者、热心市民,组织一个志愿者团队,定时定点对孩子进行照顾等。
总之,对这个家庭来说,减轻负担是当务之急。而让孩子们过上更好一点的生活,则任重道远,这也是全社会的期盼。
来源:央视网
高安:夫妻离婚各奔东西 法官微信巧结抚养案
夫妻离婚后,男方在深圳打工,女方在南昌工作,却因孩子的抚养费再次闹进法院。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巧借微信,成功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谌某与袁某是一对90后小夫妻,并育有一子,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2019年3月起,因袁某并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谌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干警了解到谌某远在深圳打工,袁某又在南昌打工,约谈双方当事人见面比较麻烦。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纠纷,执行干警当即想到利用微信聊天工具进行调解。通过多次线上沟通,袁某最终答应给付所欠抚养费。
来源:宜春中院
“三八妇女节”这天,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调速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家事纠纷,这对该案主审女法官熊劲涛而言,莫过于是节日收到的最好礼物。
案件中的原告彭某某(女)与被告廖某(男)曾是夫妻关系,2010年9月生育儿子廖某一,2012年10月生育女儿廖某二,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据原告彭某某称,她当初为了尽快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迫答应了被告的要求,放弃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被告当时也同意原告随时可以探望两个孩子。但现在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无理拒绝她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导致两个孩子长期看不到她,两个孩子经常打电话联系她,哭喊着要妈妈,她为了两个孩子的成长考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她所有。
熊法官经阅卷并通过与原、被告交谈了解基本情况和各自的诉求后,一度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的做法剥夺了原告的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作为一名法官同时又是一位母亲的熊劲涛没有退缩,迎着困难上。走访、寻找突破口、制定调解方案、调解、修改调解方案。当得知原告并非一定要取得小孩的抚养权,只要能按离婚协议履行,可以随时探望小孩即可的情况后,熊法官似乎看到了案件解决的希望。于是熊法官详细地向原告彭某某释明有关变更抚养权和行使探望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地消除原告心中的疑虑和后顾之忧,建议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探望两个小孩。
而另一头,熊法官又于情于法地指出了被告廖某在探望权等方面存在的过错及由此带来的不力后果,耐心劝说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面多考虑。
经熊法官反复劝说、调解,最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离别之际,原、被告双方都拉着熊法官的手一个劲地说谢谢......熊法官心里也知道,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子女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避免心理有大幅度波动,又照顾了母亲探视子女的权利,所以脸上也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法官说法:
一、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关于探望权
《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权实质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及义务。探望权一方面保证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补家庭破裂对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在不具备中止探望的情形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
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姻法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离婚的法定事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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