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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扰。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缔结婚姻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婚姻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一般不是。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婚姻法涉及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己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等。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都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借自己的婚姻索取财物的人,表明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多差异。
【阅读提示】婚恋焦虑呈年轻化趋势
光明网评论员:有媒体报道,我国婚恋难和婚恋焦虑年轻化趋势的呈现,已经成为一种难以忽视的社会现象,包括了高校婚恋相关的课程受到学生热烈追捧,教师认为互联网发展是婚恋焦虑产生的主要推手、现代学生更加重视婚恋技巧而不是主观感受等等。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荒诞不经的感觉,但联系到时下人们所关心的共同话题如“躺平”“尼特族”“佛系青年”以及“学历焦虑”“就业焦虑”“育儿焦虑”种种,就会发现它们虽然乍看只是某个个体或某些群体的困扰,但却描绘出了一些亟待我们整体解决的矛盾和难题。
当一个年轻人走进大学校园,意味着他开始逐渐摆脱家庭庇护,在个人角色和生活环境转变的过程中,一步步走向成熟和独立。这个过程中,焦虑本身并非以一个消极词汇的形式出现,适度的焦虑甚至会激发潜能、催人上进,具有积极意义。婚恋焦虑也是如此:只有社会整体女性地位上升、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终结、爱情至上理念出现,人们在恋爱、择偶、婚姻的选择上有了更强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权利,婚恋标准变得更加多样化,婚恋焦虑才会作为一种社会心理浮出水面;同样的,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年轻人不能如父辈般快速有所成就,个体诉求过于理性化物质化、传统婚俗文化制约削弱等等新变化显现,才最终加剧了婚恋焦虑,这也是为何校园里社会上婚恋培训、技巧教学层出不穷的原因。
对此,我们不妨从解决社会结构性矛盾的角度去认识并化解这些问题,否则任何针对某一领域的终端治理、技巧性或者鸡汤式的培训,在广泛而强大的焦虑情绪面前,都只是扬汤止沸。
我们所处的宏观社会环境是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现代化进程,在生活方式改变的同时,社会价值秩序也在重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整体朝气蓬勃、经济发展成就突出,我们的父祖一辈在时代浪潮的推动下获得了成功人生、完成了自我构建。反观今天的年轻人,虽然一方面仍然认为前途光明、未来可期,不断为自我价值实现和社会阶层上升而努力奋斗,但另一方面却要面对更加激烈的社会竞争和严苛的市场筛选,社会保障网的不完善以及获得巨大财富可能性的降低,时刻削减着他们与命运抗争的意志。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按照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坚决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重视和发展现代性中的主体意识、个体价值、平等尊严等理念,社会和其中的每个人都很难逃出层出不穷的焦虑陷阱。
当然,化解过度的焦虑情绪如婚恋焦虑等,做好自我情绪管理和明确价值观取向也很重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否幸福快乐的根本还在于自我选择,在于能否将对现实生活的焦虑转变为走完圆满一生的动力。不论按照任何标准衡量,我们身处的时代都是人类生活最幸福的时期没有之一:寿命提升、交流便利、饮食丰富、知识爆炸,因此,我们更有理由和底气过好这一生。事实上,当回头审视那些先贤的时候,即便时有失意悲愤或终身不娶不嫁,却绝少有人会认为他们的人生无价值,原因即在于他们没有受制于短时情绪左右或者外在现实桎梏,而是从心出发去真正享受努力奋斗实现目标、取得成就的过程,以此获取属于自己的人生意义。
对于深陷焦虑情绪的年轻人而言,不以物质化、庸俗化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人生价值,真实地生活在当下,让自己每一分努力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一致起来,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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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网
结婚时索要巨额彩礼时,总会惹来一些非议,比如被说是卖女。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特别是很多农村地区,近年来在嫁女时开出的彩礼价格让人瞠目结舌。
我的一个远房表哥就是如此,连续以索要高额彩礼嫁出三个女儿,结果竟然发家致富了。这位表哥家里并不算特别贫穷,在八十年代连生三个女儿,为此表嫂不知道哭了多少次。最后,经过不懈的努力,顶着罚款终于生出了个儿子。表哥把儿子当成了宝贝疙瘩,对三个女儿则是疏于照料,小小年纪就让她们辍学打工。三个女儿外出打工,赚的钱全部交给表哥和表嫂,因此很快表哥表嫂家的生活水平得以大幅提高,盖起了新房,过上了好日子。不仅如此,大女儿到了二十岁,在浙江打工时机缘巧合,被当地的“富农”相中,要求大女儿给傻儿子当儿媳妇。表哥表嫂当时2000年开出了几十万的彩礼价码,浙江“富农”二话不说痛快地答应了。大女儿是不是出于自愿,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但是结果大女儿嫁到了那个浙江的富庶人家,因为老公有智力障碍,现在大女儿已经成功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
表哥从大女儿的婚事中尝到了甜头,当然也许在表哥的心中,这门婚事对他的女儿来说是一个极好的机会和安排。于是其余的两个女儿选婿标准按照大女儿的标准依葫芦画瓢,而且条件只高不低。就这样,二女儿和三女儿也这么嫁了出去。自此,乡里乡亲都说这位表亲生了三个金女儿,一个个矜贵的很,再也不会说生女儿没用这类的话了。
前几年出于好奇,询问了一下这三个女儿的近况。一个有儿有女过的幸福融洽,两个离婚了回到老家,再婚还是嫁给了当地的一个生意人,毕竟见过了一些世面,自己开始利用身边的资源帮着表哥表嫂做起生意,表哥表嫂现在算的上名副其实的有钱人了。
相信在很多人的心中,都会觉得索要高额的彩礼实际上就是把婚姻当做一场交易,就是买卖婚姻。然而在法律上并非如此。婚姻法第三条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包办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买卖婚姻中结婚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标明一定的价格,被逼迫或被胁迫结婚;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当事人在结婚时,自愿将自己标上一定的价码,或者同意其父母将自己标上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违反《婚姻法》第三条,实施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前面发表的文章中提到了无效婚姻的条件,很显然违反第三条缔结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在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无效婚姻,如果在买卖婚姻的过程中存在被胁迫的情形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婚姻,但是撤销婚姻的时效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则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因借婚姻索要财物而主张婚姻无效或者是撤销婚姻,只能在解除婚姻时可以主张返还被索要的财物。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虽然借婚姻索要财物与买卖婚姻在表现形式上来看非常相似,但是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双方自愿,只要结婚双方出于自愿,即便是将自己待价而沽并不违法。而是否构成借婚姻索要财物,则视当地的经济水平,结婚习俗等进行判断。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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