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后父母赠予出资(婚后父母赠予的算夫妻)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0 21:05:41
  • 0
  • 知更鸟

本文由眉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济南一家法院最新判决:婚后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来源:山东商报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张斌(化名)与王萍(化名)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有自己的一个家,双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了一套房,女方家出32万元,男方家出10万元。十年后,闹上法庭,张斌将王萍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对于该房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有不同主张。那么,这套双方父母资助买的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孩子跟谁?


法庭上,张斌表示,自己与王萍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张斌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属于他。而王萍则辩称与张斌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生活中为抚养孩子及家务琐事有时产生分歧,矛盾越积越深,导致无法化解。其二人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原告张斌起诉离婚,被告王萍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均主张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原、被告儿子现随被告王萍居住在济南。女儿自2015年9月起随原告张斌方(包括其父母)生活至今。

婚后双方父母买的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处房产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萍,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张斌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取得,系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萍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两人均确认购买该房产时,张斌方(父母)出资10万元,王萍方(父母)出资32万元。张斌与王萍一致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95万元并同意按照此价值处理该房产。其二人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 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市中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斌与王萍现有子女两名,且两名子女现分别随原、被告各自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让他们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及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儿子随王萍生活,女儿随张斌生活。两名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王萍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房屋在购买时,原、被告的父母均有所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其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分割。该房屋现由被告王萍与其儿子实际居住使用,且儿子在该房屋附近就学。按照有利于生活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确认该房屋应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时,应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价值补偿款4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之子随王萍生活,抚养费由王萍自行负担。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女儿随原告张斌生活,抚养费由张斌自行负担。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产权补偿款47.5万元。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法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前天,法信干货小哥

被家里的亲戚给问着了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

大姑父问:“儿子和儿媳妇结婚后买了新房,但是钱不够,我们老俩口资助了他们50万, 这笔钱算是借给他们的还是送给他们的?”

干货小哥在“法信”平台案例库

键入“婚后 购房 父母 出资”进行检索

在检索结果里,选择了相匹配的案例——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且未明确表示赠与的,应认定为借款——余某、毛某诉黄某、余某莎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号:(2017)川民申412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14日

【法院评论】

1.《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根据上述精编内容,小哥已基本了解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

法院如何评定的情形

为了更全面地回答大姑父的问题

小哥点击此案例页面右侧导航栏的“相关案例”

这时推送出更多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信 · 裁判规则

1.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应负偿还义务——老陈夫妻诉小陈、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子女婚后购房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出售房屋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购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过相关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父母垫资应负有偿还义务。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22日第3版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宜直接认定该出资是赠与性质——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案号:(2017)京03民终98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不能证明婚后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行为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黄琳琳、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为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买房提供借款,且父母未对该借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未能充分证明该借款为赠与性质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号:(2018)津01民终4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陈映与罗晓华、罗练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在父母出资未明确表示是赠与的情况下,子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应认定为该出资款是对子女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案号:(2017)川16民终85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能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子女应承担偿还义务——穆英琦、冷海泉与李英、冷穆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为子女出资购房并非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不应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向子女借款帮助其解决买房困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赠与行为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该购房借款应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

案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咋认定?法官: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稿件来源: 北京晨报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何认定

法官: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刘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首付款160万元由男方父母支付,后续贷款由男方偿还,房屋则登记在了二人名下。后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该房屋。王先生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原告刘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该房屋登记在她与王先生名下,且房屋贷款一直由两人共同偿还,王先生父母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故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而被告王先生不同意该说法,他认为房屋是父母出资专门为他购买的。“我和父母签了一份赠与协议,这份协议写明,他们出的房款只赠与我一人所有,且贷款也是我一人还,我不同意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首付款160万元,法院认为,王先生虽主张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且以协议书为据,但该协议书是其父母与王先生单独签署,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之事实有第三方知晓,故该证据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另外,该协议书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前,事后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和刘女士两人名下,视为变更了上述约定,故法院对王先生主张该首付款为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之主张不予采信,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

关于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法官表示,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特别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一事实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依据产权登记这一事实,一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一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父母赠与给一方子女。法官特别提示,这里所称的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王先生提交的其父母与其签署的赠与协议书,内容虽写明系其父母的出资,且赠与王先生一人,但该协议内容未经刘女士确认并同意,且双方争议之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和刘女士名下,故本案综合上述事实认定王先生与其父母单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刘女士,不能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故王先生父母出资的部分,应认定为王先生和刘女士夫妻共同所有。(记者 黄晓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释义)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 共同共有 考虑出资,共同共有 出资比例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1/新婚姻法规定婚后用一方公积金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后父母赠予出资(婚后父母赠予的算夫妻)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09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07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