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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出钱买车(婚前女方出钱买车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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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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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乌鲁木齐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编者说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用于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该车辆于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案情

张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婚前张某父母通过银行向张某转账19.8万元,全款购买长安福特车辆,作为女儿出嫁的陪嫁品。购车过程中,以张某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婚后将该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关于车辆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系张某父母作为女儿陪嫁物品出资购买,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归张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车辆虽系张某父母出资购买,婚后才登记在李某名下,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和李某的赠予行为,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予不仅要有赠予的行为,还需要有赠予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女儿结婚而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并没有将所购车辆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李某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车辆是张某父母赠予的事实,该车辆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父母对自己女儿张某的个人赠予。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购买车辆后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物权的变动。本案车辆系张某和李某婚前登记之前购买的,购车款由张某父母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并由张某向到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从而取得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虽婚后才将车辆登记在了张某名下,但也并没有赠予给李某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处置的行为,不能因此而改变张某父母出资给张某购买车辆作为陪嫁品的事实,且是购买该车的初衷希望张某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作为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交通工具,其性质还是属于婚前财产。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本案该车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应适用该项的规定,原、被告讼争的车辆虽婚后才登记,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

综上,该车在性质上属于女方的陪嫁物,应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

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艳萍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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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准儿媳转账14万买车,算不算赠与?

深得父母喜欢的准儿媳不要戒指和彩礼,就想换辆新车,在男方看来这不成问题。豪气转账共计14万元后,有情人却未能走进婚姻,当初的转账是普通赠与吗?近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一起民事诉讼。

老刘身边的亲朋好友都陆续有了孙子孙女,令他感到十分羡慕,心急如焚地催促儿子抓紧时间相亲。在父亲的催促下,小刘在某相亲软件上结识了小李。看小李资料中显示与自己是同年,两人聊天也总能聊到一块,小刘对小李顿生好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规划起婚后居住等生活问题。

因为小刘和小李工作生活在不同辖区,乘坐公共交通很是不便,小李提出结婚并不要名牌戒指,就想换一辆新车。小刘父母在见过小李后很是满意,认为这个准儿媳妇知礼、懂事。为了能让儿子尽快结婚安定下来,老刘直接转账给小李12万元,让儿子带着她去换新车。小刘也从奖金中拿出2万元转给小李。双方约定好再过2个月就去登记结婚。

然后,这段感情维持不到4个月便无疾而终。小刘和小李分手了,老刘当初转账给准儿媳小李的12万元,已经被小李用于新车的首付。小刘父子认为,交付给小李的这合计14万元是以小刘与小李缔结婚约为目的,并不是一般的赠与,于是将小李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返还14万元。

小李辩称,其与小刘恋爱期间,从未主动提及要求购买奢侈品等礼物,双方的恋爱并不是物质性的。最开始确实是自己提出为了婚后两人生活方便换一辆新车。之后小刘积极主动带着自己前往4S店看车、订车。为了换新车,小李还将自己仅开了4、5年的汽车给卖了,加上对方转来12万元才凑齐新车首付。至于男方转账的2万元,也已经作为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花掉了。对方主张14万元是基于缔结婚姻所为的给付,但是自己从来都没有提出彩礼的事情,这14万元应该属于二人赠与给小李的,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婚前给准儿媳转账14万买车,算不算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过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或其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但赠与财产如果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予以扣减。

对于老刘转账给小李12万元钱款的性质,从交往过程判断:小刘和小李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经历了相识、相恋、见家长、谈婚论嫁的阶段,双方关系密切,登记结婚将是双方继续交往的自然发展过程;从交付钱款缘由分析:小李提出换车是为了方便两人之间通勤,且小李多次将换车与办理婚礼、购买戒指做同类比较,故可认定双方是在考虑缔结婚姻的前提下,对于婚礼、首饰、车辆等做出一定的安排,换车与缔结婚姻的结果密切相关;从钱款交付后双方意思表示探究:小刘和小李分手后,小刘即代表其父亲提出要求小李返还购车款。

小李则表示分手并非自己原因,未能结婚并非自己过错,且因为换车行为导致自己负担加重,只同意返还部分。从两人分手后对外的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小李并未将老刘交付的12万元钱款性质误认为普通的赠与,其对于该笔款项的赠与附条件应当有所预见。

综上,父亲老刘交付给小李的12万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小刘和小李未缔结婚约后,小李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小刘交付给小李的2万元年终奖,亦可与12万元做相同性质认定,但考虑到双方在交往期间确实会产生一定的日常开销,应当予以适当扣减。经过调解,原告同意在金额上做适当让步。最终,小李分期返还小刘及其父亲合计1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于除了彩礼之外其它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所为的给付,可参照该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法官提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实物也由最早的“三件套”——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演变成现今的“一动不动”——房、车。又因各地习俗不同,给付的钱款又包括“改口费”、“礼金”、“上车钱”等。上述财物和钱款的交付都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并不属于一般的赠与,双方在交付及接收时均应审慎对待。

婚前女方家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了是谁的财产?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受理了一起婚前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发生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速裁团队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争议车辆归女方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婚前女方家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了是谁的财产?

// 案情


本案男女双方已结婚两年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且男方与女方的父母也发生了矛盾。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其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归其所有,婚后共同经营的厨具店内物品及租金依法分割,并要求男方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2万元。后来,女方又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债务6.8万元。

  

受理此案后,速裁团队及时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女方的离婚请求,男方也同意。但对女方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男方认为车辆行驶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还提出,如果车辆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父亲婚前给付女方的6万多元也属于婚前财产,应该由女方返还。至于厨具店,可以由一方经营,经营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半补偿款,其名下的债务双方各担一半,其他的要求同意女方的意见。


// 说法


速裁团队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车辆属于动产,动产以购买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以登记取得。车辆在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前由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认为车辆属于赠与,但其未能提供女方父亲明确表示要将车辆赠与双方的证据,所以车辆应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经营的厨具店价值3万元,女方要求由男方经营,并给付其补偿款1.5万元,应予支持。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均等,由双方各自承担。对于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因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多,且男方未能举证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故不予支持。同时,在男方有债务、无住房等的情况下,对女方要求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微信公众号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博

通讯员:高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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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9月1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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