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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瑞贝卡一家人(图源:每日邮报)
海外网8月11日电 美国一名24岁的女孩曾在去年圣诞节时,抱着半开玩笑的心态,送给老爸一盒DNA检测工具,全家人开心地进行测试。没想到检验结果却让这家人崩溃,父女俩竟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当地时间8月7日,女孩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当初生产的医院告上法庭。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美国俄亥俄州一名24岁的女孩瑞贝卡(Rebecca Cartellone)在2018年圣诞夜,异想天开地送了老爸约瑟夫(Joseph Cartellone)一盒DNA检测工具,全家人兴致勃勃地玩起DNA检验,没想到检验结果出炉后,约瑟夫发现瑞贝卡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非常生气,并于当地时间8月7日状告上当初进行试管婴儿实验的医院。
原来约瑟夫与妻子珍妮佛一直受不孕症困扰,因此在1993年在基督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实验,院方也保证会用他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制造胚胎,夫妻俩成功在1994年生下了瑞贝卡。
瑞贝卡与父亲(图源:每日邮报)
在去年圣诞节的DNA检测中,约瑟夫发现女儿身上根本没有自己的基因,仅有母亲珍妮佛的,这时他才发现当初医院拿别人的精子来做试管,因此控告进行实验的医院与实验室。
约瑟夫家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瑞贝卡的生父的范围已被缩小到五人,其中一人当时是基督医院的医生。
图:每日邮报
约瑟夫痛苦地表示,检验结果出来后简直就是噩梦,辛苦养育24年的女儿,竟然与自己毫无关系,还是因为圣诞节礼物才发现此事,更没想到医院竟然滥用他们的信任,拿其他男人的精子来做试管。
约瑟夫对院方提出多项指控,并要求院方赔偿,以及找出瑞贝卡的亲生父亲。目前索取的赔偿金额尚不清楚。
事实上,美国生育诊所已不是第一次被指控行为疏漏。上个月,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两对夫妇的胚胎被意外植入第三对夫妇的妻子体内。去年,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大学医院因一个储罐发生故障造成4000多个胚胎死亡而被指控。(海外网/梁毅)
2018年7月27日上午,于欢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聊城市高唐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欢父亲)、于家乐(于欢姐姐)、苏银霞(于欢母亲)、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与于欢家所在的山东源大有借贷往来)、张振永、程笑、樊正安。检方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0余万元。其中,于欢家人及公司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随着于欢案的发酵,聊城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随后被查。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发布官方消息称,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与此同时,聊城市公安局还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度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等涉黑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幺传行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
吴学占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某某的物质损失;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吴学占等10名被告人、于欢等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9日,吴学占等涉黑团伙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吴学占及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准确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23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向于欢家人的辩护律师分别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定于2018年7月27日在该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2月,苏银霞及其女儿于家乐便已因涉嫌经济犯罪先后被刑拘,2017年6月,于欢父亲于西明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据悉,目前苏银霞和于家乐被关押在聊城市看守所,而于西明因身体原因被送往聊城市公安局医疗监管中心治疗。
在于欢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殷清利看来,从2017年6月23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尘埃落定,再到2018年6月29日吴学占等涉黑案二审宣判,他领衔的辩护团队先后完成了于欢系列案“第一季”和“第二季”的辩护代理工作,而于欢家人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被他称为于欢系列案“第三季”。
据高唐县检察院起诉决定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西明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系夫妻关系,其公司职工于家乐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赛雅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被告人张振永同意并安排赛雅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程笑具体配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人实施融资活动。期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以新宇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为保证人,与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09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起诉书还称,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含案发后协议退赔款325000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侯冻结赛雅公司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安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高唐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西明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的庭审辩护,包括殷清利在内的于欢家人辩护律师均表示,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源大是借赛雅公司的钱,一方面是两家公司本身就有借贷往来,另一方面是源大当时可能经营出现困难,两家公司有互相担保关系,对方也想帮这个忙,随意又把钱借给了源大公司。”谈及本案,殷清利对界面新闻表示,于家乐对其通过在济南的投资公司,将客户的钱放给赛雅公司这一行为没有异议,她认为这样做是为了帮助赛雅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用于赛雅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但是她本人从中没有任何提成。
殷清利进一步分析道,从相关案件的情况来看,赛雅公司是以出借款项的性质记在账簿里面,而后又把账簿性质改为应收款。这样一来,跟于家乐被指控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无法印证的。
苏银霞的辩护律师王文广也表示,“从目前证据来看,应当是苏银霞不涉嫌犯罪行为,他们之间就是一个正常的民间借贷,她本人也坚持自己是无罪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魏乐律师
近日,某当事人家属就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找我咨询,经过交流,我得知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因该案是外省司法机关办理的,当事人家属找的也是当地律师,但直到现在,该家属仍不清楚该案具体案情如何,该家属想找律师要一份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看看,但其律师拒绝给其。对于已经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将起诉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给被告人家属吗?这是一个许多涉刑案件的被告人家属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在此简要解答一下。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是否可以送达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起诉书给被告人家属查阅或复制给被告人家属,并未明确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实行司法公开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这里的法律文书当然包括刑事案件的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规定》第21条同时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依照本规定,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显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即使不存在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只有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对社会公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3条还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显而易见,为减少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全国律协也倾向于建议律师不得将包括起诉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向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提供。
二、律师向被告人亲友提供起诉书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为何判决书可以送达被告人家属,而起诉书却并未作出类似的规定呢?显然,有关规定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给刑事案件的办理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一,可能影响或干扰证人作证。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到本案证人后,可能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威胁、利诱等非法行为,唆使或强迫证人改变证言,给案件的正常诉讼带来干扰,并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可能发生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证等行为,无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这些人员获悉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后,可能有针对性的开展上述活动,特别是尚未到案的嫌疑人可能有针对性的展开对抗侦查措施。
第三,若被告人亲友、同案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前述行为,辩护律师甚至可能面临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巨大刑事风险。
三、被告人家属无法看到起诉书该怎么办?
由于将起诉书提供给被告人家属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部分律师并不愿意将起诉书直接交予被告人家属,甚至也不愿意给家属查看。因无法查看到起诉书,当事人家属可能会对律师产生误解,甚至冲突,这就需要律师向家属耐心地沟通解释,并适当采用其他形式合理阐释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作为家属来说,若无法查看到起诉书,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寻求帮助。
1.及时与承办律师保持沟通,可要求承办律师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自己阐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自己家属在案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存在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尽管被告人家属无法查看到起诉书,但家属可以要求律师向自己阐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是自己亲人涉嫌部分的犯罪事实,包括指控的事实、金额,对自己亲人有利、不利的情节等,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等内容。
2.及时向承办律师寻求应对策略。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可进一步向辩护律师寻求应对措施,如指控亲人犯罪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是否要认罪认罚;如果需要退赃,何时退赃,退多少;如果需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有效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是否需要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要点是什么,等等。
3.可以尝试向法院办案人员寻求帮助。如果委托的辩护律师无法向自己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如具体退赃退多少,被告人亲友可以尝试联系法院办案人员,寻求帮助。当然,这种方式可能并不一定有用,法院办案人员可以透露给当事人家属的信息是十分有限的。
4.必要时可以考虑是否增加委托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亲友只委托了一名律师,而该律师的工作,被告人家属并不满意,可以考虑更换或增加委托律师。
被告人家属怎么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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