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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委托书家人代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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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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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承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土政策岂能架空法律?

最近遇到一个难题,亲属委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丈夫已经离婚不属于亲属,哥哥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而且迁出多年居委会说没办法证明,儿子读书还是未成年人,看守所则因为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为由拒绝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土政策岂能架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说明律师会见当事人法定要求是“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并没有规定所谓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求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何况客观上存在着当事人没有亲属的特殊情形,例如当事人是孤儿、当事人没有成年亲属、当事人与配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难道这样的当事人就被剥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这说明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有权委托辩护人。至于核实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最直接的当然是当事人本人,这就应该看守所先安排会见,例如要求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一些看守所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初衷可能是好的,担心同案犯冒充亲属委托律师打听案情。但看守所的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一则出现这种违规情形担责主体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二则当事人有权决定要不要委托进来会见的律师。即使确实出现这种违规情绪,看守所只需要将问题反映给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即可,而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而制造另一个问题,导致一些当事人的亲属因为没办法证明亲属关系而无法办理会见手续。

我记得广东一些看守所在第一次办理会见手续时要求提交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的则不需要提交,这就使得看守所在安排会见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那次在惠州市看守所会见,也因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而且委托人与受托人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结果看守所直接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表示那是他哥,这才安排了律师会见。看守所如果用认真负责的态度,许多难题都可以顺利解决,不就是电话或者对讲机问几句核实一下吗?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而是要从实事做起的具体行动。为人民服务,需要多一些耐心,而不是想当然甚至把自己的需求当成人民的需求。

律师会见需要委托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土政策岂能架空法律?

实务总结 | 浅谈刑事控告业务的办理

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方便,经济往来频率日益增加,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民事纠纷,同时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民刑交叉的案情使得当事人如雾里看花,有种月朦胧鸟朦胧的感觉,分不清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违法,特别是针对一些经济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困于维权难的情形。律师该如何帮助当事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控告是值得深究的,控告业务也就成为律师一个新的领域。

那么律师应该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控告业务,笔者特撰文抛砖引玉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刑事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基于上述规定,刑事控告就是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提出针对控告对象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与报案、举报三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仅依据事实,但不明确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而举报则一般是由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针对特定的事实或对象提起。

有利害关系

无利害关系

有特定对象

控告

举报

无特定对象

报案

报案

二、律师如何办理刑事控告案件?

(一)律师在经济犯罪控告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如下:

1、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和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对案件性质进行分析论证: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还是既有经济纠纷又有经济犯罪;

3、分析论证该启用何种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民事诉讼,还是经济犯罪举报,还是既要启动民事诉讼,也要启动经济犯罪举报;

4、起草控告材料,编制报案用的证据材料及说明;

5、模拟经侦接报案的过程,消除当事人紧张心理;

6、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聘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7、经侦受理报案后,负责就案件中的问题与经侦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沟通;

8、在必要时,与被控告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谈判;

9、如果经侦对符合条件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受理、不立案,可指导控告人依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二)律师在控告案件如何开展工作

1、接受咨询,初步分析材料,确定是否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适时围绕可能构成的犯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全面获取案件信息。建议对该过程以接待笔录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可以使引导当事人回忆,同时也能对当时的回答做到“有案可查”,也方便承办律师后期开展工作。在对案件有了初步了解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是否有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2、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刑事控告业务,属于非诉业务,合同形式更倾向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应该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专项顾问合同》,同时签署代理控告《授权委托书》,便于律师在今后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师出有名。

3、将已知的事实与现有材料进行梳理,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全面梳理事实和证据,同时帮助当事人回忆遗留、遗忘的细节,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尽可能的找到可以佐证的材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事实与证据:一是要全面,不遗漏与刑事有关的任一事实;二是要聚焦,紧抓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而不过于追求细枝末节;三是要精准,注意刑民交叉案件中,同一个事实在民事和刑事上的不同意义,要研究如何表述才会被侦查机关视为刑事犯罪事实而不会认为是民事经济纠纷,必要时换个角度重新描述事实会豁然开朗。

4、明确当事人的诉求,拟定控告方案

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一是规避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另一方面避免出现南辕北辙的尴尬。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有不同的希望:若当事人希望通过控告追回损失,在证据的收集上就要注意方式要尽可能隐蔽,避免打草惊蛇,造成证据灭失;若当事人控告的目的是为了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性,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方案,则可在侦查机关受理之初就通知对方当事人案件已由侦查机关介入。以目标为中心制定方案,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办事效率。

5、法律条文索引

律师虽然天天与法条打交道,在日常工作开展过程中,法条索引是一项基本技能,但在办理刑事控告业务时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控告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条文,同时涉及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内部规范性文件,都需要律师进一步了解和学习。

6、撰写控告文书

完成上述五项工作后,就该进入最为关键的一项工作——《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从行文格式上看与《民事起诉状》大致相同,内容主要包括控告人及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控告请求、犯罪事实经过及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具体而言为:

1、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控告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及职务、银行卡信息等、越详细越好。

2、控告请求:包括立案请求、包括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账户等。

3、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经过:该部分可以参照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或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写法,对拟控告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

值得注意的是,控告书中的“犯罪事实”仅仅是指出被控告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待证事实,不要求是证据确凿,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表述,应该做到诉述清楚、详略得当,避免长篇大论。

4、法律依据:该部分包括涉案犯罪事实的法律分析,以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合理推断出的结论。对于确定控告的罪名可以附上法条、判例,判例注意画出相似点和判断重点并附上说明。


三、对于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什么救济途径

实践中,对于控告,特别涉及刑民交叉的经济犯罪,不受理、不立案是常态。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呢。根据现在的规定,有如下救济途径;

(一)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1、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内容,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办案单位进行发现、预警、纠正、监督, 当事人遇到应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况,可向办案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法制部门反映问题。

2、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进行现场督察,也包括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督查工作。《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可向该机关的同级督察部门或上一级督察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3、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赋予了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

(二)提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负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权力。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予立案进行立案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原因进行说明,如果不予立案理由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监察委控告

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民警也是监察对象。根据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监察委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类特的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当时穷尽所有救济途径,仍不能立案的,便可以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结束语

刑事控告业务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不同,但亦是律师业务重要的一个业务板块,只是长期不被重视,以至于很多律师没有机会开展该项工作,刑事控告的难度在某种程度上比刑事辩护更大。深入全面的研究加上充足的准备,才能在该领域内取得更好辉煌的成绩,才能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涉税争议 | 涉税刑事案件应对思路——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有效辩护?

涉税争议 | 涉税刑事案件应对思路——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有效辩护?

案情简介


浙江某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上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6月被浙江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拘留。此事件引发数百家开票或受票企业大规模协查,也波及到上游企业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00多万元,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初将A公司负责人刑事拘留。A公司委托财合税平台专家团队代理其涉税刑事案件,专家团接受委托后,遂派出由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前往A公司所在地,了解真实的业务情况,查看报表及账册,并确定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


财合税平台近期代理了多起此类涉税刑事案件,总结出了一套实战经验。在案件侦查终结后,除了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该如何应对?本文将分享涉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对方案及辩护思路。

涉税争议 | 涉税刑事案件应对思路——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有效辩护?

财合税平台专家拆解应对思路


一、接受委托,联系公诉机关


1、接受委托。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律师办理收案手续,签署《刑事案件法律帮助、辩护委托协议》、《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2、积极联系。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等相关证件或资料。

二、查阅、会见并提供法律咨询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犯罪,如何参与及实施涉税案件;
3、涉及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及犯罪情节。


三、申请取保候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清申请事由及保证方式(保证人或保证金),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3、对于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核实、调取及收集证据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五、推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一场涉税刑事案件,可能使企业家锒铛入狱、企业关停并转,大量员工无以为生,甚至成为引发社会重大危机的导火索。 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经营与发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部署刑事合规不起诉合规改革试点,拉开了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序幕。



2022年4月,随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的发布,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至此,刑事合规改革在全国10多个省市铺开。最高人民检察院至各级人民检察院公示了多起合规不诉案件,其中,涉税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刑事合规的大致流程为:

(1)检察院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
(2)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中选任第三方组织并报检察院备案;
(3)涉案企业提交合规报告;
(4)由第三方组织审查并确定考察期;
(5)第三方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检查、评估及监督;
(6)第三方组织制作合规报告报管委会及检察院;
(7)检察院作出最终决定。


1、启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1)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条件(认罪认罚&正常经营&自愿选择)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a) 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b) 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c) 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2)申请启动

涉案企业可主动申请适用并提出申请,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管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通过层报省级检察院同意后即可实施。

2、 提前准备合规计划,主动提交,贯彻执行

(1)提前准备。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很短暂,通常只有1个月至1个半月左右,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能够让检察官见证企业合规的决心及取得的成效是难以奏效的。以本所律师办理刑事合规案件的经验,涉案企业在税务稽查阶段,就应该委托专业的财税法律师团队介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事项作深入的尽职调查,评估企业刑事合规是否切实可行。

(2)主动提交。通过对涉案企业深入的尽职调查,刑事合规律师撰写《企业刑事合规申请书》、《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提交给检察官。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包括整改的流程、范围、目标、方法、保障机制和长期落实手段等内容。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合规计划的撰写,阐明涉案企业对于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犯罪成因分析、整改方案、合规保障措施及持续合规承诺。整改方案主要围绕企业存在的问题展开,从财务管理不规范(比如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内控缺失),业务审批流程不规范或未执行,税务合规意识淡薄等角度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方案,及时有效地将计划书内容分解、分工、落实,并承诺合规计划的完成时限。

合规申请书、计划书、承诺书等三书最好采取数表结合、图文并茂的方式呈现,让检察官在短时间的交流中,可以直观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

(3)贯彻执行。涉案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的事项及承诺的期限,认真贯彻执行。譬如制定《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审批流程》、《发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内控文件;组织员工学习的照片、视频,结业证书等资料;聘请财税法专家就财税合规的系列培训情况。

3、提交有利证据,佐证企业合规经营

刑事合规律师搜集整理涉案企业或企业家的有利证据,比如搜集热心公益事业,抗疫赈灾,为希望小学捐款捐物,解决残疾人就业,帮扶危难家庭等事迹的宣传报道、锦旗,匾牌,将相关资料拍照打印,图文并茂的展示企业文化及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其后的检察官实地考察及评估,作出检查建议不起诉的决定奠定基础。

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就是涉案企业提交有利证据,适用认罪认罚,检察院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由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疫情爆发后率先复工复产的物流企业,承接了多批抗疫赈灾物资的运送。检察院为了保障防疫用品及民生物资的畅通运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涉案金额及补缴税款的情况,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王某某回归企业后,合规经营,并对当地慈善机构及乡政府捐款捐物,并以极大的热诚投入到防疫用品及民生物资的运送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 应对检查、评估、考核

第三方组织会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结合财合税平台专家办理刑事合规案件的实践,刑事合规考察一般采用以下路径或方法:一是走访调研,与企业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分别访谈,了解企业规章制度层面合规进展;二是合规指导,针对企业有待完善的事项提出整改方案;三是建议第三方合规机构与企业的工作群,实时沟通,及时解答企业的合规问题;四是根据督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面对面沟通,对于疑难问题集中解答;五是合规评估,经第三方组考察,得出企业是否合规的结论。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根据合规进展,定期或不定期将合规计划贯彻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院,检察院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方组织制作并提交《评估报告》给检察院,检察院拟根据考察评估成果作出决定时,可以邀请行政机关、第三方组织参与听证,提高决策透明度。合规整改通过,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评估对完成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六、刑行反向衔接,应对行政处罚危机


取得合规不起诉的结果,只是阶段性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束之高阁,高枕无忧了。刑事合规不起诉,只是标志着刑事程序的完结,企业消除了刑事风险,但是若企业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仍然面临着承担行政责任的危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8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可见,在行刑程序回转后,企业仍然要积极应对行政处罚的危机。

(1)探索“首违不罚”的适用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合规审查机制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依据实施意见作出了全国首例合规不处罚的案例,为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激励提供了实操范例。

(2)争取合规成果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浙江省也积极探索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激励的道路。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财政厅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其中第18条规定“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并视情以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对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机关建议进行评估后,原则上应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合规成果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刑事合规律师也可以在个案中将合规成果灵活运用到行政处罚中去,为涉案企业或负责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3)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如果企业最终还是要面临行政处罚,律师要协助企业化解危机。涉案企业面临刑事责任时,往往会面临生产停滞,现金流短缺。化解刑事风险后,若雪上加霜,需要缴纳大额的罚款,可能又会让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此时,律师要协助企业争取税务机关的从宽处罚。同时,可以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第51条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从程序和实体中找到突破点,积极应对,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为企业争取正当合法的权利:

第一,审查执法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

第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第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中找到突破口,处理好刑行反向衔接,化解企业行政处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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